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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别行政區制度能否成爲基本政治制度問題

  提示:這個重要問題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的,在香港、澳門先後回歸祖國15年和13年之際,鑒於“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在港澳地區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有些人主張“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現階段應當成爲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衆民主制度之外的第五種制度,並向中央建議在適當的全國“兩會”期間向對外正式宣佈。

  但是另外有些人表示這種做法操之過急。筆者在《我國特别行政區的“特别”之處與重要意義》一文中,在着重闡述“特别”之處及重要意義》的同時,對有些人提出“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已成爲一項基本政治制度表示不同看法,並從五個不同的角度加以論述,請讀者留意(詳見《特别行政區制度與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第272頁-277頁)現摘録如下:

  近年來,我國學術界有些同志對“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更加關注和深人研究,提出一些新的觀點。這是可喜的現象,表明學術界思想更加活躍。澳門楊允中教授主編的《“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把“特别行政區”界定爲“中國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種形式”。  不久前,在由香港中華文化總會和湖北省社會科學院聯合主辦的“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研究”探討會上,有學者建議:“‘一國兩制’制度應成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民主制度之外的第五大制度。”  而在兩年前,上海法學界有個資深的研究員在一篇論文中就明確提出:“‘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不僅是我國一項政治制度,而且是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中國在國家理論與實踐、地方自治理論與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等方面的鮮明特色與獨特優勢。”

  但是對上述觀點,筆者不敢苟同。本文在前兩部分用較多篇幅闡述特别行政區的“特别”之處及其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理論意義,並不意味着認同“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已經成爲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觀點(説法),因爲這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别的兩回事。人們稱贊某事物發展的意義重大,不等於説該事物發展都能成爲國家一項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或制度是有特定含義的,不可隨便套用。

  值得注意的是,胡錦濤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産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指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搆成的基本政治制度……”。可見,胡錦濤總書記在這一重要講話裏,當他談到我國基本政治制度時並没有提及“一國兩制”或特别行政區制度。當然,胡錦濤總書記没有談到的問題(制度),並不是説人們就不好談,不可提建議。但是胡錦濤總書記没有把“一國兩制”或特别行政區制度列爲我國基本政治制度體系之中,總有他和中共中央政治局自己的考慮。究竟如何考慮,我們無法得知。在這裏,筆者想從不同的角度談談自己學習胡錦濤總書記這段講話的體會。

  1.從提出“一國兩制”的初衷來看。鄧小平對“一國兩制’思想的最早表述,是在1978年12月15日中央研究中美建交後的對台工作之時。當時他提出,在實現中國統一問題上,要實現第三次國共合作;兩岸統一後,台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外國投資不變;軍隊變成地方武裝”。這裏所説的話實際上包含着“一國兩制”的思想。半個月後,即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更體現了“一國兩制’精神。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發表“葉九條”,提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爲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此後,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就相關問題又發表了一系列講話。顯而易見,“一國兩制”模式原是爲解決台灣問題而設計的。後來因香港新界土地契約臨近九七大限,解決香港問題被迫提到中英雙方議事日程上來,“一國兩制”因則首先用來解決香港問題。進而解決與香港問題緊密相連的澳門問題。

  現在香港、澳門問題雖已圓滿解決了。但是,中央提出“國兩制”的初衷(即首先解決台灣問題)尚無法實現。北京就和平統一台灣做了三十多年的努力,然而和平統一的前景似乎還不十分明朗。“台灣可作爲特别行政區”的構想還是紙上的東西,尚未成爲現實。在這種情况下,如果我們急於宣佈“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已成爲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有這個必要嗎?可行嗎?台灣同胞有什麽想法?世界各國會有什麽反響?這是黨和國家領導人必須考慮的現實問題。

  2.從“制度”搆成要素來看。《中國大百科全書》明確指出:所謂制度,亦即“確定共同的價值觀念,樹立一致的價值取向,建立統一的規範體系”,也可表述爲:“根據共同的價值爲要而制定的規範,把人們的行爲納人相同的固定模式之中”。十多年來,“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已被廣大港澳同胞所接受,成爲共同的價值觀念,並納人特區政府的施政中,在這個意義上來説,“一國兩制”已成爲我國的一項政治制度未嘗不可。至於台灣情况就大不一樣,過去李登輝、陳水扁等台灣領導人,開口閉口就是“我們不能接受‘一國兩制’,它將使台灣‘矮化、地方化、邊緣化、香港化’”。甚至提出“兩國論”或“一中一台”妄圖分裂中國。現在兩岸關係雖有較大發展,但馬英九先生也不願談“一國兩制”問題,而是主張“不統、不獨、不武”,並强調這是真正代表台灣人民的心聲。有學者進行民意調查顯示,多年來願意接受“一國兩制”的台灣民眾只有三到四成。也就是説,直到今日,“一國兩制”還没有被大多數台灣同胞所接受,成爲共同的價值觀念或價值取向,更不可能成爲台灣當局施政的方針。在這種形勢下,“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怎麽可能上昇爲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呢?即使你一定要這樣做,恐怕也難於成事,甚至有可能弄巧成拙。

  3.從是否“水到渠成”程度來看。大家都知這,有個成語叫做“水到渠成”,比喻條件成熟,事情就會順利完成。如果我們把基本政治制度比喻爲一條紅渠,現在的情况是,香江之水已流到紅渠,濠江之水也流到紅渠,但是台灣濁水溪(島上第一大河流)的水目前還未到紅渠。可見,港澳台三河之水未到齊難於成渠。也就是説,“一國兩制”要成爲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條件尚未成熟。這不僅是因爲港澳地區的人口和面積都有限,和祖國内地的人口與面積不成比例。更主要是因爲兩個特别行政區的數量較少,至少要有3個特别行政區方能更好地撑起一片天。只有用“一國兩制”的辦法解決台灣問題後,“一國兩制”方能成爲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4.從兩岸進行和平談判的策略來看。2005年,連戰、宋楚瑜相繼訪問大陸,胡錦濤總書記分别與連、宋舉行正式會談,發表“公報”,表達了多項願景與共識。從此兩岸進入大發展、大交流時期。祖國大陸多次表示,歡迎認同“九二共識”,主張發展兩岸關係的各個政黨、團體和代表性人物同我們開展對話,什麽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國號、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筆者認爲,“一國兩制”是否適用於台灣,這是兩岸談判中繞不過的話題,在雙方尚未深入討論達成共識時,大陸就宣佈“一國兩制”已成爲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客觀上給人一種“真主意、假商量”的感覺。從策略上説,這樣做不利於今後兩岸的和平談判的進行。

  5.從法律的“總結”功能來看。斯大林曾説過:憲法“是已經走過的這路的總結,是已經取得的成就的總結。所以,它是把事實上已經獲得和争取到的東西登記下來,用立法程序固定下來。”我國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其中規定了“社會主義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等。因此,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等將來台灣也實行“一國兩制”,有了這事實和成就後,再用立法程序把“一國兩制”作爲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登記(固定)下來,也不算遲。應該説這是順理成章的大好事。

  綜上所述,由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成功實踐,其特别行政區制度已分别在香港、澳門兩地正式確立並開始正常運作。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説“一國兩制”已成爲我國政治制度的一種新型制度,但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説,要使“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成爲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這一方面是因爲香港、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的各項制度有待改進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因爲提出“一國兩制”的初衷是用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的目標尚未完成。因此,我們要繼續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擴大對台灣的影響。同時要牢牢把握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主題,全面深化兩岸交流合作,擴大兩岸各界往來,共同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努力創造條件,用“一國兩制”的辦法,早日實現祖國大陸與台灣的統一。一旦“一國兩制”在寶島台灣開始生根發芽,爲兩岸同胞謀幸福,爲中華民族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届時,“一國兩制”和特别行政區制度將自然成爲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原載《特别行政區制度與我國基本政制度研究》第272頁至第277頁,2012年8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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