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爲了紀念香港基本法頒佈11週年和澳門基本法頒佈8週年,筆者2001年3月20日在香港大公報發表《港澳基本法與當代法理學》的萬言論文,當時没有想的太多,只想探討香港、澳門基本法與當代法理學的關係,闡述其法哲學的意義。首先,從多個視角説明港澳基本法是一種嶄新的法律現象,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法律杰作。其次,從法的性質、法的更替、法的體系等八個方面,具體分析香港、澳門基本法對當代法理學發展的推動作用。最後指出在跨入新世紀人類社會大變革、大發展的時代,法律工作者要勇於冲破舊體制下的條條框框,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當代中國法理學體系。
法律與法哲學本來就是國學的研究範疇之一。現在筆者認識到香港、澳門基本法是我國立法史上和世界歷史上從來没有過的。它體現“一國兩制”構想,是獨特的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又是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的最高法典,理應成爲當代新國學研究的新範疇。
港澳基本法與當代法理學
二十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在亞洲(主要是在中國和東亞與南亞地區)全面轉向市場經濟、自由經濟,掀起經濟現代化建設浪潮時,也開始了新一輪法治現代化建設。建立現代法治,已成爲這些國家和地區實現現代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可以預見,這輪經濟與法治同步推進的浪潮,將持續到二十一世紀的前一、二十年,甚至更長的的時間。
這一輪新的法治現代化建設浪潮,具有明顯的“追趕型”特徵。重要特徵之一是“均屬於‘外生型’法治。所謂‘外生’,指現代法治要素基本不是在本國内部自然生成的,而是仿傚和追趕發達國家法治的過程。仿傚和追趕發達國家現代法治,是發展中國家和落後國家文明發展中常有的現象。中國著名法理學家沈宗靈先生曾分析,“在現代社會,法律變化中大量是通過模仿,即借鑒與移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首創性革新是極少的。”中國作爲發展中最大的國家,在建設法治現代化的過程中,也借鑒與移植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同時注重“首創性革新”,其中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就是典型的例子。這兩部基本法,在中外法制史上都是史無前例的法律文件。它不僅對憲法學、法制史、行政法學、民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和國際法學等學科提出了許多值得研究的新課題,而且涉及了法哲學的基本理論。可以説,兩部基本法是當代中國對亞洲甚至全人類法律文化的獨特貢獻。本文側重探討兩部基本法與當代法理學的關係,闡述其法哲學意義。
一、港澳基本法是一種嶄新的法律現象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莊嚴地通過了舉世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三年後,即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這是我國國家生活中一件又一件大事,也是各國人民尤其是法學界同仁所關注的法律現象。上述港澳基本法是根據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從香港、澳門的實際情况出發,在全國人民,特别是港澳同胞的關心與參與下,經過起草委員會歷時數年努力的産物。隨着香港、澳門陸續回歸祖國,港澳基本法也分别在香港、澳門地區開始實施,並獲得巨大的成功。在實踐中,港澳基本法顯示了强大的生命力。
創新是一個民族的力量所在。港澳基本法的生命力就在於具有中國特色的創造性搆思。鄧小平先生高度評價了香港基本法的意義,指出它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澳門基本法同樣也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首先,港澳基本法真正體現“一國兩制”的構想。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地説,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内,國家的主體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和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這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長期并存,相互促進。鄧小平先生强調説:“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内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這是個新事物。這個新事物不是美國提出來的,不是日本提出來的,不是歐洲提出來的,也不是蘇聯提出來的,而是中國提出來的,這就叫中國特色。”國際上一些友好人士也稱贊“一國兩制”的設想是“高瞻遠矚的設想”,是“天才的創造,令人神往的偉大構想”,它的意義遠遠超出香港,在世界上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那麽,怎樣才能使“一國兩制”這個令人神往的構想成爲現實呢?鄧小平先生指出:“我們的‘一國兩制’能不能够真正成功,要體現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裏面。這個基本法還要爲澳門、台灣作出一個範例。所以,這個基本法很重要。世界歷史上還没有這樣一個法,這是個新的事物。”希望基本法的制定要“真正體現“一國兩制’的構想,使它能够行得通,能够成功。”
港澳基本法的制定和認真全面實施,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並使這一構想,規範化、法律化,從而使“一國兩制”的重要國策具有更加深厚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意義,使其具有合憲性、合法性和穩定性。
港澳基本法的最根本的特點,就在於它把維護我國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與授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緊密地結合起來,是兩部真正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嶄新法律形式。這對於中國人民實現國家的統一大業和現代化建設,對於保持和發展香港、澳門的長期穩定繁榮,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港澳基本法不僅是體現“一國兩制”國策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最集中、直接的法律表現,而且是“祖國大陸社會主義制度和法律體系同我國港、澳、台等資本主義制度和法律體系的結合點和銜接點,”這不能不説是一種非常復雜而奇特的法律現象。
其次,港澳基本法是獨特的全國性的基本法律
港澳基本法作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當然要在全國範圍内實施。而且,從内容上看,港澳基本法的各章節不僅分别詳細規定了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也對中央與港、澳特區的關係以及港、澳特區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關係等内容作了具體的規定。由上可見,無論從制定的機關和法律地域效力上看,還是從法律内容上看,港澳基本法都是屬於全國性法律(準確地説是全國性的基本法律)。這表明港澳基本法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的人把港澳基本法看成是地方性法律,這完全是一種誤解。
然而,從哲學角度講,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即寓於矛盾的特殊性之中。” 港澳基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基本法律類的全國性法律(矛盾普遍性),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它與我國其他許多基本法律相比又有着自己的特點(矛盾特殊性)。
特點之一:在内容方面,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必須體現“四項基本原則”(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而港澳基本法則明文規定了在香港、澳門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還規定保護“私有財産權”、保留自由港和單獨關税地區地位、自行發行貨幣、不實行外匯管理政策、人員和資金進出自由等等。
特點之二:在適用方面,就空間效力而言,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在我國範圍内都適用。而港澳基本法雖然在全國範圍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就發生作用的實際狀况來講,分别主要調整香港、澳門特區區域内各自的社會關係,其發生效力的情况絶大部分也在各自區域之内。就對人的效力面言,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當然適用我國大陸的全體公民。而港澳本法也是全國性法律,自然就適用於我國大陸公民,大陸的中國公民有遵守基本法的義務,不得干預香港、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但是,港澳基本法所創設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並不直接適用於他們。
特點之三:在解釋和修改方面,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其解權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港澳基本法的解釋權雖然也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授權香港、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進行修改。但對港澳基本法的修改,唯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
對於港澳基本法以外的其他基本法律的修改議案,在全國人大開會期間,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均有權提出。而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僅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和全國人大代表均無權提出對基本法的修改議案。而且,全國人大對澳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國家對香港、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扺觸。
總之,港澳基本法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比,在内容、適用效力、解釋和修改等方面都存在着顯著差别。由此可以説,港澳基本法是我國許多基本法律中的特别法。這種法律現象非常獨特。這在我國立法史上是從來没有過的,在世界歷史上也是没有先例的。
再次,港澳基本法分别是香港、澳門特區的最高法典
立法權是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一個重要内容。而立法總要有個基礎和依據。第七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木法爲依據”。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中也有同樣的内容(精神)。這兩個決定清楚地説明,港澳基本法分别是香港、澳門特區各自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基礎和依據。
根據鄧小平先生關於“基本法不宜太細”的指示精神,港澳基本法雖然分别規定了香港、澳門特區的特殊制度和政策,但是,總的來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需要香港、澳門特區各自的立法機關通過日常立法工作加以具體化,以保证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具體條文的貫徹實施。
基本法進一步規定了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基礎和依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特别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爲依據。”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也有同樣的規定。這些規定更清楚地説明,港澳基本法是香港、澳門特區各自日常立法的基礎和依據,是符合憲法第三十一的規定。
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基礎和依據,還要求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得與基本法相扺觸。香港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扺觸。”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也作了相同的規定。這些規定表明,香港、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該特區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原則和内容,不得和基本法相扺,否則,將失效。
最後,港澳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有共性與特性
第七届、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在這兩個決定中指出,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分别按照香港、澳門的具體情况制定的,是符合憲法的。決定的這段文字,指明瞭憲法與港澳基本法的關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港澳基本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爲法律基礎和依據,不得同憲法相扺觸,因此,憲法和港澳基本法的關係,同憲法和其他法律(如民法、刑法)的關係一樣,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這是它們的共性。
同時,港澳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也有它的特性。”我國憲法是社會主文性質的憲法,以“四項基本原則”爲指導思想,而港澳基本法以“一國兩制”爲指導思想,因此,我國憲法作爲一個整體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有效的,但憲法中的某些條文規定(主要是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内容),不作爲制定港澳基本法的依據。
我國憲法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是否適用及如何適用的問題,是一個重大的現實和法學理論問題。從法理上講,主權意味着國家具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國内和國際事務而不受他國干預或限制的最高權力。“憲法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它是國家主權在法律制度上的最高表現形式。……國家主權的最高性,決定了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國家主權在其領土内的統一行使,決定了憲法在全國範圍内的統一適用。”我國的憲法也不例外,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我國大陸適用,對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也適用。
但是,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不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因此,憲法不宜直接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適用,它是通過港澳基本法這個“中介”間接適用於兩個特别行政區的。港澳基本法分别在香港、澳門特區的全面實施,也就體現了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維護了憲法的尊嚴。
從上不難看出,港澳“基本法與憲法的關係是‘一國兩制’下出現的新問題。基本法把維護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的原則性與賦予基本法特殊法律地位的靈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是基本法具有創造性的一個重要體現。
以上側重闡述基本法這個新概念的内涵和特徵及其創造性所在。這是港澳基本法對當代法理學一個重要的新貢獻。
二、港澳基本法對當代法理學發展的推動作用
港澳基本法對當代法理學的新貢獻,不僅在於根據鄧小平法制思想創造性地提出了基本法這個概念本身,而且影響、深化和豐富了當代法理學。比較集中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法的性質方面。按照傳統的法學理來講,法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强制力保证其實施的行爲規範的總和。“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港澳基本法固然反映工人階級(通過共産黨)領導下廣大人民的意志龢利益,同時也反映資産階級的意志和要求,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因此,不能夸大法的統階性。港澳基本法有其廣泛的社會性,它對整個中國社會的發展非常有利,對香港、澳門的平穩過渡和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繼續保持繁榮和穩定有利,對實現祖國平和統一大業有利。所以,不能簡單地把港澳基本法完全歸於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或者完全歸於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港澳基本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與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交叉、融合的結果,是階級性與社會性的統一。
(二)在法的更替方面。傳統法學理論認爲,“在人類歷史上,法的類型可以分爲4種: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法的歷史類型的更替,“一般是要按以上4種類型的順序發展的。”資本主義類型的法將由社會主義類型的法所代替。而以“一國兩制”爲指導思想的港澳基本法都明確規定,不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50年不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種新的法律現象充分説明,在“一國兩制”下,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和資本主義類型的法將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級中的相當長一個時期内合法地并存,並成爲我國法律體系的兩大組成部分,即“一國兩法"。當然,“并存”不是“並列”,而是以祖國大陸的社會主義法律爲主體,以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資本主義法律爲輔助,相輔相成。因此,我們要重新認識法的歷史類型及其更替(發展)的規律。
(三)在法的體系方面。傳統法學理論認爲,法的體系(亦稱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爲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引下,香港、澳門已經回歸祖圍,港澳基本法也分别在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開始實施。根據港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回歸後的香港已經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體系,同樣,回歸後的澳門也有澳門特色的法律體系。海峽兩岸和平統一後,台灣新的法體系將呈現在世人面前。基於上述新的情况,傳統意義上的法律體系及中國法律體系的舊概念已經遠遠落後於中國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制發展的客觀形勢。我認爲,“一國兩制”下的中國法律體系的新概念可以這樣表述:“以主要在中國内地實施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爲主幹,與香港、澳門兩個特别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各自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所組成的有機聯繫、長期并存、相互促進的統一整體。”
(四)在法的制定方面。傳統法學理論認爲,“法的制定是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範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法的制定機關“主要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而港澳基本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别授權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依照各自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立法權。這是港澳基本法的一個重要原則,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有兩點應該注意:(1)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的自治權及立法權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子的,也就是中央授予的,這是兩個特别行政區的自治權及立法權的一個顯著特點。在聯邦制國家,成員國(州)的權力是固有的,不是聯邦授予的相反,聯邦的權力是成員國轉讓的。(2)在祖國大陸(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權力機關,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等。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雖然是我國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權力機關却享有立法權,它比祖國大陸的地方權力機關所行使的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要大些,其範圍也更寬。凡屬自治範圍的事項均可立法(包括制定民法、刑法等),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均屬有效,因面使我國立法體制具有新的形式和特點。
(五)在法的淵源方面。在傳統法學理論中,一般認爲,“社會主義法的主要淵源是成文法,其中憲法和法律居於主導地位。”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淵源主要由各種制定法搆成,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不同類别的規範性文件所搆成。判例不是法的淵源。由於港澳基本法的全面實施,從法係角度講,會使我國的法律體系從祖國大陸單一的社會主義法係成爲同時還存在大陸法係(澳門)和英美普通法係(香港)的狀况,這必然會引起法的淵源從單一的成文法(制定法)向同時包括判例法、習慣法的方面擴展。例如,香港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扺觸或經香港特别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其中判例法占重要地位。而且如前所述,基本法這個概念是一種嶄新的法的淵源。所以在“一國兩制”下,我國法的淵源體系就更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
(六)在法的解釋方面。根據傳統法學理論,按解釋的主體和效力不同,“法的解釋可分爲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兩大類。”而“正式解釋可分爲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在我國大陸現有正式法律解釋體制中,立法解釋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司法解釋權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行使;行政解釋權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行使。而香港特别行政區在法律解釋方面與我國大陸有明顯的不同:(1)香港特區只有司法解釋,不存在立法解釋和行政解釋,也就是説,法律解釋一律由司法機關即法院在審判案件中作出。(2)香港特區法院行使法律解釋權,不僅可以解釋由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且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可對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而我國大陸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審判工作具體應用法律時進行解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無權解釋。可見,在“一國兩制”下,我國法律解釋體制已有所變化,在某些方面出現了新的突破。
(七)在法的適用方面。在傳統法學理論裏有這樣的觀點:“在中國,法的適用通常指司法適用。”它是“特指擁有司法權的國家機關及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方式把法律規範應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司法權一般指審判權和檢察權,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但是,根據港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法的適用情况就不完全是如此,它們有自己的特殊情况(1)由於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我國全國性的法律規範基本上不在這些地區實施(除港澳基本法及其附件三所列主要是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法律外)。在香港特區實施的法律主要是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在澳門特區實施的法律主要是澳門基本法以及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2)香港、澳門特區各級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但由於兩地分别實行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司法體制,因此,兩地法院的設置,就有較大的差異。澳門特區設立檢察院,是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但是在香港特區不設立獨立的檢察院,香港的檢察職能是由律政司内設置的刑事檢控科龢民事檢察科負責。律政司是行政機關,故不納入司法機關系統之列。這與澳門和祖國大陸單獨設置檢察院的制度有很大區别。
(八)在司法體制方面。所謂“司法體制”,“主要是指執行和解釋法律,把法律應用至具體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的制度。”一般包括司法原則、司法機關及司法官員的任免程序等。根據港澳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的司法體制與祖國大陸相比也有自己新的特點:(1)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均各自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設立終審法院,法院都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爲不受法律追究(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權)。(2)香港特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高等法院設上訴法庭和原訴法庭;而澳門特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還設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和税務訴訟。(3)香港、澳門特區法院的法官,都是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並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免職。(4)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别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産生的變化外,予以保留(如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澳門原有刑事起訴法庭也繼續保留。這些均表明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都各自建立了獨特的司法體制。
綜上所述,由於香港和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它對中國傳統法理學的一些基本理論已有所突破或深化,爲當代法理學注入了新的血液和生命力。在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大變革、大發展的時代,法學研究學者與法律工作者,應當把握時機,義無反顧地冲破舊體系下形式的條條框框,抛棄前蘇聯的傳統法學理論模式,以更加開放的姿態去學習和借鑒、吸收反映市場經濟共同規律和人類文明成果的法學理論,深入研究“一國兩制”下的法制建設及其理論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所需要的當代中國法理學體系。
寫於2001年2月
(原載香港《大公報》2001年3月20日,A9版,又收入《21世紀的亞洲與法律發展》(上下卷),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