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建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文明的過程中,大一統思想塑造了中國人的家國情懷龢民族記憶,並在思想意識、國家建構、治國理政等方面爲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提供了寶貴的理論資源和實踐經驗。中國共産黨人在處理台灣問題、完成港澳回歸的歷史過程中不斷發展和創新大一統思想,妥善處理内部問題與外部干涉,積累了和平談判、穩固政權、實行地方自治的豐富經驗,爲“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構想奠定了堅實基礎。把握大一統思想的核心精神,有助於“兩制”台灣方案在設計和推進過程中超越昔日束縛,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貢獻。
關鍵詞:大一統;“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國家統一
從古代統治者的勵精圖治,到近代仁人志士的救亡圖存,再到中國共産黨領導各族人民團結奮鬥,中國的國家建構中貫穿着大一統的哲學内涵。這一要點同樣體現在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關係的闡述中,體現在“一國兩制”的提出與實踐中,對台灣問題的解决具有跨時代的指導意義。“一國兩制”的基本内涵,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對於台灣問題而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又存在相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學界已對此進行了充分探討。
在理論方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思想架構不斷具體細化。一是理論基礎,馬克思主義哲學和國家學説、主權理論、憲法法理等都是思考“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主要理論依據。二是思想來源,馬克思主義思想、中國共産黨國家治理經驗與智慧、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思想源泉。三是主要内容,學者們指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基本要求包括一個中國原則、和平原則、共同參與等,實現步驟可以分爲統一前和統一後兩個階段。李義虎將統一前的路徑安排分爲三個階段:先政治談判,再過渡,最終實現自主統一;關於統一後的制度安排,有“大行政區”架構、單一制與聯邦制相結合、台灣保留“部分主權行使權”等代表性設想。
在實踐方面,隨着中國國家實力的强盛、國際形勢的變化,以及島内政治生態的日趨復雜,“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踐條件和要求也在不斷更新,促使“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結合時代需求在法律、示範區建設等實踐層面進行發展和細化。
此外,比較研究同樣重要,德國、坦桑尼亞、韓朝等統一推進過程都爲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提供了寶貴經驗,而“一國兩制”港澳模式與台灣方案的區别以及對台灣方案的啓示則是重中之重。其中,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展開相關討論時,和合文化、民本精神和治理實踐均有涉及,但大一統思想尚未有較爲深入的闡述;一些研究大一統思想對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貢獻的成果,也少有聚焦解决台灣問題的。大一統不僅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概括性,而且更加符合民族的、文化的、歷史的發展要求。本研究嘗試從大一統視角,以全局觀念和系統思維理解並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爲學界相關研究作出增量貢獻。
一、大一統思想的辯證意涵
大一統既是中華傳統文化中一個崇高的政治追求,也是中華民族疆域上一種現實的歷史秩序。學界普遍認可大一統思想最早來源於《春秋公羊傳》對“元年,春,王正月”的解釋。雖然這時的大一統與後期不斷發展的大一統思想並不完全一致,但其核心概念都在於“統一”。隨着中國建立統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並在實踐中持續完善治理制度,大一統思想也不斷積澱和豐富,以强調王權統治完整和尊重地區差异爲一體兩面,成爲歷史上中國維護政權穩固和社會安定的利器,也爲中華文明延續同根同種同文且以國家形態發展至今從未中斷提供了政治保障。
盡管歷史上多個朝代出現過分裂或分治現象,但是整體來看,中華文明對大一統的追求是一以貫之的。特别是近代以來,盡管中西文化的强烈碰撞促使大一統思想充滿争議,然而現實證明,統一與分裂、專制與民主並不是簡單的一對一關係,大一統之於中國而言不可或缺。相比古代存在特權意識和等級制度階級局限性的大一統思想,近代的大一統思想經歷復雜的延續和轉型過程,從以單一民族爲主體轉變爲堅持多民族平等團結,從“家天下”的國家觀演變爲“中華民族”的國家觀,從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進化爲吸收西方分權學説的中央集權,呈現出適應新的國際形勢和人類發展趨勢的生命力。縱觀歷史發展,中國的大一統思想在現實中壓倒了質疑大一統的思想,並最終“長入”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大一統思想對國家統一的追求,主要包含了三個層面,分别是疆土族群的統一,即國家領土的完整和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凝聚;政治權力的統一,即中央政府掌握國家主權并且具備合法性,對内能够有效統治和管理社會民衆,對外能够維護國家安全和獨立;國家認同的統一,即國家内部形成了一套整體的國家精神和文化特徵,民衆對自己的國家歸屬有着統一的認知。
孕育在廣闊地域之中的中國傳統思想文化擁有十分明確的民族意識和區域意識,同樣體現在大一統思想的内涵中。在對國家的實際統治治理中,中央政府對少數民族和偏遠地區奉行因俗而治、相對放權的治理方式,這是大一統思想辯證意涵的另一面。中國自古就有“一國多制”的傳統,這裏的“多制”是多種政治制度的並行。統一的封建王朝處理邊疆和少數民族事務的總體原則,是在服從中央政府最高統治權的前提下尊重民族和地區的差异性與多樣性,具體表現爲中央任命地方官職或認可地方首領,地方首領需要對中央負責,當地内部事務由地方首領自行管理,如羈縻政策、土司制度、盟旗制度、伯克制度等地方自治制度。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孫中山地方自治的設想下,同樣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爲目標,開展了一系列地方自治龢民族自治的實踐。需要説明的是,盡管這些自治的動機與後來港澳回歸後的特區自治有根本性的不同,但其效果都是在尊重地區差异的基礎上實現了國家治理的完整統一。
二、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統一的探索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階段,中國知識分子對建立統一獨立的現代民族國家開始新的探索。二戰結束後,台灣重回祖國,但是内戰的爆發導致海峽兩岸陷入政治對立狀態,中國至今尚未實現完全統一。可以認爲,中國共産黨自誕生以來就面臨着國家統一龢民族復興的重大挑戰,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中國共産黨的歷史使命。在此過程中,大一統思想貫穿了相應的理論與實踐探索。
(一)追求國家統一的理論探索
中國共産黨繼承了中華民族反對分裂、維護統一的光榮傳統,包括大一統思想對統一國家要素的思考,對國家集權與分權治理的經驗,以及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價值精神;同時還借鑒了馬克思主義有關國家統一的經典學説,包括殖民地理論、民族理論和國家主權理論。中國共産黨關於國家統一的理論探索,經歷了一個由直接照搬“蘇聯模式”,走向實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主張符合中國國情包括民族實際和歷史傳統的重大轉折。關於殖民地問題,學習馬克思主義推翻封建主義、帝國主義、資本主義以實現民族平等龢民族解放的主張,同時在與“第三國際”的革命實踐中尋找適合中國國情的革命道路;關於民族問題,揚棄了馬克思主義對民族自决、聯邦主義和階級屬性的思考,堅持統一和自治相結合、堅持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關於國家建構問題,辯證看待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主張最高權威的唯一性和主權讓渡的合法性,建立統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國。大一統思想和馬克思主義對地方自治、民族團結、國家意志的共同追求,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的重要基石,二者在國家的建設治理過程中和諧共生、相互促進,成爲中國共産黨探索國家統一實踐的强大動力和思想根源。
在疆域族群的統一方面,中國共産黨在繼承大一統思想堅持領土完整龢民族團結的基礎上,超越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特權意識,對各階級黨派主張“和平民主團結”的方針,對各民族提出“一律平等”“團結互助”的原則。在政治權力的統一方面,中國共産黨既延續了大一統思想對政權集中的主張,又結合蘇聯經驗創新了中央集權形式,結合中國國情,最終决定以“單一制”和“民族區域自治”的路徑實現國家統一的目標,并且創造性提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將其確立爲統一國家之政體,中央與地方關係體現爲民主集中制,“既利於國家統一,又利於因地制宜”。在身份認同的統一方面,中國共産黨將大一統思想强調國家認同的智慧和馬克思主義的政權合法性理論相結合,重視加强愛國主義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重視經濟發展建設,以此建構民衆的身份認同意識;同時通過人民民主專政的方式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團結廣大人民群衆建立統一戰綫,以此奠定實現國家統一的强大民意基礎。
(二)解决台灣問題的探索
解放戰争後期,中共中央制定了“解放台灣”的戰略部署,這在一段時間内是對台工作的主要表述,并且經歷了從武力解放爲主逐漸向和平解放爲主的轉變。國共内戰造成的海峽兩岸政治對立和軍事對抗,以及美國以軍事手段干涉中國内政,使得台灣問題自産生之初就帶有武力色彩。當時蘇聯爲中國提供了一定的技術和資金援助,更充實了武力解放台灣的條件。武力解放台灣的策略,既是大一統思想在中國歷史長河中有效實現國家統一的傳統智慧,也是馬列思想指導下處理國家内戰和國際冷戰的共同成果。抗美援朝結束後,中共中央開始釋放中國在可能的條件下和平解放台灣的信息,指出解放台灣“鬥争是長期的,因爲我們没有强大的海空軍,就要有時間去把它建設起來”,大陸的軍事準備尚未充足,和平解决台灣問題更加符合中國的國家利益。同時,蔣介石堅决反對美國提出的“台灣地位未定”和“劃峽而治”,與大陸方面追求國家統一的目標相契合。兩蔣時期兩岸曾存在“密使”往來,一些重要信息得以在互動管道中傳遞,雙方在反對“台獨”、堅持一個中國等重要問題上形成共識。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也就一個中國達成基本協議。隨着1970年代中國外交局面的打開和經濟建設的復蘇,解决台灣問題逐漸從武力方式轉向和平方式,體現了大一統文化以人爲本的統一理念和中國共産黨把握時代潮流的科學方法。
十一届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從國家龢民族的根本利益出發,在争取和平解放台灣的思想基礎上,形成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兼顧實現國家統一的歷史使命、尊重台灣現實情况與維護兩岸同胞情誼。首先,“我們……力求通過和平方式解决台灣問題,但不排除用武力解决”。對於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的整體目標而言,和平和武力並不是完全對立的,統一目標的不可動摇决定了統一手段的多種選擇,和平和武力兩種方式互爲補充,都是爲國家統一這一目標服務的。其次,大一統思想處理族群與區域關係時體現了“和而不同”的“一國多制”趨向,是孕育“一國兩制”的摇籃。中國歷史上的“一國多制”本質上没有突破“一國一制”的範疇。大一統思想的“多制”是同一政治體制和社會制度下不同的政治制度;而“一國兩制”的“兩制”是以社會主義爲主體的同一社會形態下不同的社會制度,突破了“一國一制”的局限,是對國家結構、國家體制和治理方式的創新,更加彰顯統一大國平衡原則性與靈活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技巧。
隨着兩岸民間交流開啓和溝通機制機構建立、大陸綜合實力迅速增長,以及國際格局新變化,促使台灣問題的解决發生結構性調整。中國共産黨堅持與時俱進地看待台灣問題,形成新時代黨解决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强調“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明確持續推動兩岸融合發展是切實可行的基本途徑,提出牢牢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共同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中國共産黨在解决台灣問題的探索過程中,鞏固和發展了一個中國框架,在有效打擊遏制“台獨”勢力的同時,着力防範化解台海重大風險隱患,不斷積累徹底解决台灣問題的綜合實力。
(三)港澳回歸的實踐探索
“一國兩制”誕生於中央對台政策的智慧中,首先被成功運用於解决香港問題,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基於“一國兩制”的指導思想,中共中央首先提出瞭解决香港問題的“十二條”方針政策,充分照顧香港的特殊情况,基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明確“一國兩制”在香港建立特别行政區的具體安排。在中英兩國就香港問題正式談判前,鄧小平在與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的會談中清晰完整地表達了香港主權必須收歸中央、“兩制”管治有利於香港繁榮、中央應對香港回歸後可能發生混亂的决心與信心三個層面的立場。通過22輪會談的激烈鬥争與較量,中國政府最終實現了“英國不謀求任何形式的共管”的治權統一的目標,堅持香港駐軍,也在處理香港“過渡時期”建立“中英聯絡委員會”問題上作出非原則性讓步。相比之下,澳門問題不存在主權争議,早在中葡建交之時,葡萄牙在會談中承認澳門主權屬於中國,隨後中葡關係的迅速發展和香港問題的解决直接推動處理澳門問題的進度。1984年10月6日,鄧小平在接見澳門知名人士、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馬萬祺夫婦時提出“澳門問題也將按照解决香港問題那樣的原則來進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五十年不變等等”。在“一國兩制”的指導下,中方在交還管制權的時間、國籍管理等問題上堅持立場,葡方也采取了友好合作的態度,通過4輪談判後較爲順利地在北京簽署了聯合聲明。
中國共産黨解决港澳回歸前、“過渡期”以及回歸後面臨的各種問題時,將維護國家統一的傳統大一統精神和優先解决主要矛盾及矛盾主要方面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相結合,凝結爲堅持黨的領導、尊重現實、以人民爲中心等一系列治國理政經驗與智慧,爲“一國兩制”港澳實踐行穩致遠提供了有力保证。港澳回歸以來,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繁榮穩定,充分證明瞭“一國兩制”是解决港澳問題的最佳方式,使得大一統思想再次焕發新的生命力。
三、新時期“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構建
盡管不同時代背景下解决台灣問題的工作重點有所不同,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推進兩岸交流合作、寄希望於台灣同胞始終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工作中心,黨和國家在探索解决台灣問題上的對台工作方針具有一貫性、連續性和創新性。從當下出發,探索構建“兩制”台灣方案着重研究統一後對台灣地區的安排和治理,爲保障統一後台灣社會長治久安做提前準備。從大局來看,探索構建“兩制”台灣方案有利於將統一進程具體化,充實兩岸人民特别是台灣人民的統一意願和對統一後美好生活的向往,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歷史進程。這同樣需要落實大一統思想追求國家完整和尊重地區差异的智慧和策略。
(一)“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頂層設計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頂層設計,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對實現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各方面、各層次、各要素統籌規劃,以集中有效資源實現維護國家統一、推動民族復興的最高目標。“兩制”台灣方案聚焦的是如何推進國家的統一進程以及兩岸統一後對台灣的治理問題等,設計路徑應該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堅持國家統一原則。把實現國家完全統一作爲“兩制”台灣方案的首要前提,是中華民族實現國家富强龢民族獨立的歷史經驗,也是中國共産黨在堅决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争中形成的合理主張。面對外國勢力干涉,堅决拒絶任何以“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形式出現的“雙重承認”;面對兩岸政治對抗,破解台灣當局提出的“兩岸互不隸屬”等主張。兩岸官方和學者對兩岸統一前的政權形態以及統一後的權力安排有諸多陳述和討論,但台灣方面多以模糊“一中主權”、强調“兩岸分治”的套路來尋求兩岸定位的空隙,其所訴求的“兩岸對等”早已披上了政治陰謀的外衣。“兩制”台灣方案必須牢牢確保中央政府對中國主權的實際控制權和影響力。堅持國家統一的原則是“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原則,更是不可或缺的底綫思維。
第二,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港澳模式體現了“過渡時期”的安排對於地區長治久安的重要作用,特别是香港回歸後出現的治理挑戰説明“一國兩制”的終點不是形式上的國家統一,而在於主權得以行使與地方繁榮穩定。因此“兩制”台灣方案至少需要思考以下問題:一是過渡期的安排,即海峽兩岸統一時,中央政府在特定時期對台灣社會作出的相關安排;二是兩岸統一後對台灣治理的基本規定,這裏主要是指重大的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等法律規範;三是有效應對台灣在階段性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挑戰與隱患。無論是統一前兩岸和平發展的路徑安排,還是統一後治理台灣的具體實踐,都要有謀劃、有步驟、有手段地推進,讓台灣地區和國際社會適應統一後的中國的内外變化。循序漸進的原則使得“兩制”台灣方案更加具有戰略性和框架性。
第三,堅持共同協商原則。協商是中國自古以來管理國家廣闊疆域的政治傳統,是中央集權的政府與地方精英通過共商合作的方式,在中央統一領導下促成團結一致行動,共同維係大一統國家的地方治理。中國共産黨在國家統一的探索實踐中歷來倡導共同協商精神和傳統,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中鄭重倡議兩岸應該“就兩岸關係龢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堅持共同協商的原則,既可以在形式上落實國家統一的制度性安排,也能够在内容上落實照顧台灣的“三個充分”。這意味着“兩制”台灣方案並不是一個由大陸單方面决定的預設結構,而是由兩岸共同决定的動態結構。共同協商的原則使得“兩制”台灣方案更具有靈活性龢民主性。
(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推進路綫圖
中共二十大報告重申兩個“堅决反對”,突出强調“牢牢把握兩岸關係主導權和主動權”,繼續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是實現兩岸統一的最佳方式”,爲未來對台工作指出了基本思路和重點任務。報告所闡述的“推進同台灣各黨派、各界别、各階層人士就兩岸關係和國家統一開展廣泛深入協商”,更是對《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講話和《台灣問題與新時代中國統一事業》白皮書中“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内容的延續與呼應。基於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統一的實踐和設想,兩岸關係必將按照一定的步驟不斷推進,最終解决台灣問題,促成國家完全統一。
第一,强化政治引領。將兩岸關係重新拉回和平發展的正軌,增進兩岸政治互信基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既是中國大陸對台政策的一貫主張,更是建立以一個中國爲核心原則的政治基礎、維護兩岸經貿交流合作暢通的經濟基礎、穩固兩岸民間情感交往互動的社會基礎。在此過程中,建立政治互信成爲通向統一的關鍵一步,兩岸高層之間、兩岸主要政黨之間、兩岸民衆之間,都要克服歷史偏見,理性共商國是。2015年11月7日,兩岸領導人在新加坡會面,促進兩岸政治互信邁上新台階,國共兩黨的對話交流機制也發揮了重大的政治作用。下一步,兩岸關係要重返和平發展的正確軌道,必須强調兩岸間的政治協作。一方面,在當前台海復雜形勢下,雙方可以就風險管控、遏制“台獨”、反對外部勢力介入等議題進行合作。另一方面,兩岸要繼續開展黨際交流活動,維護兩岸經濟合作成果,發揮政黨交流對社會輿論的引導作用,超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差异,努力减少兩岸關係發展的不利因素和不確定性。
第二,推進制度協商。兩岸應落實協商的制度化安排,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海峽兩岸打破隔絶狀態後,曾在政治、經濟、安全、民事等領域達成多項協議,“以對話取代對抗、以溝通化解分歧、以雙贏取代零和”,但是没有成爲穩固機制,兩岸的協商過程和結果往往取决於當時的兩岸關係狀况。當和平發展成爲兩岸關係的穩定狀態,便爲兩岸協商的規範化、固定化提供了必要條件。兩岸需要就協商主體、協商管道、協商程序等規則作出安排,形成制度化聯繫,在共同利益的推動下統籌規劃,達成兩岸和平協議。和平協議是在一定時期内規範大陸與台灣和平共處、和平競争、和平發展的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既不是兩岸和平統一協議,也不是兩岸關係的終極性政治安排。和平協議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國家統一,最高目標是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即使最後台灣問題無法通過和平方式解决,和平協議仍然能够發揮以實質性制度營造兩岸關係發展良性氛圍的作用,爲增進兩岸融合發展提供更加廣泛的機制與平台。
第三,形塑統一模式。塑造“兩制”台灣方案的國家統一模式,實現統一後的有效治理。中國的大一統思想不只追求國家主權和領土的完整,更加追求國民情感交融和利益關涉的兼顧,通過優良制度體現國家“善治”,“兩制”台灣方案的呈現效果應是維持兩岸社會的長治久安。因此,台灣方案必須基於現有單一制國家結構和港澳模式體現的複合制特徵基礎上探索新的模式,增强統一後的國家凝聚力和生命力、國民幸福感和歸屬感。如果兩岸最終能够實現和平統一,説明當時的分裂因素已經成爲邊緣勢力,當維護國家統一的有利因素占比更大時,“高度自治”不僅不會危害國家主權,反而能够充分調動地區積極性,從而實現國家善治。如果兩岸最終無法以和平方式實現統一,或者爲實現和平統一付出巨大代價,説明當時的分裂因素仍佔有相當地位,當維護國家統一的有利因素占比較小時,“高度自治”就會危害國家主權,必須由中央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制,實施“有限自治”。换言之,靈活處理統一後台灣的自治權,將具體的統一方式與台灣當局的自治程度掛鈎,發揮中央政府處理台灣問題的裁量權,根據統一成本的大小,判斷台灣統一後應保留的自治權力之大小,保障統一後的國家主權與安全利益。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保障機制
中國共産黨探索國家統一的歷史經驗表明,“一國兩制”的實踐是成功的,但不可能永遠一帆風順,統一後中央政府在台灣仍將面臨許多嚴峻的風險和挑戰,“兩制”台灣方案的實現需要强大健全的保障機制。
第一,法治保障。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重要内容,憲法明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法律地位和歷史本源,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全體國民的義務。根據憲法,全國人大相繼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兩制”台灣方案的實施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確保統一後台灣的繁榮與穩定。首先,“兩制”台灣方案本身就是國家完全統一的法治結晶,法治是制度的高級表現形式,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兩制”台灣方案能够奠定統一後的台灣憲制秩序基礎。其次,“兩制”台灣方案的推進需要完善涉台法律法規,包括國家憲法中的涉台部分、特别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補充和承接《反分裂國家法》,堅决預防和反對分裂勢力,維護統一後的國家安全。此外,還應明確各項法律文件的時效、序列和位階,對台灣原有法律進行適當調整和修改,爲落實統一後的制度與政策保駕護航,確保“兩制”台灣方案的行穩致遠。
第二,認同保障。在“一國兩制”的實踐過程中,台灣治理内有島内政治力量和意識形態的糾葛,外有國際强權政治的干涉,面臨的考驗比港澳更爲嚴峻。“一國兩制”提出以來,受到民進黨當局和外部勢力嚴重的污名化,台灣部分民衆在不了解“一國兩制”真正内涵的情况下盲目扺觸,産生相當負面的社會情緒。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彰顯對台工作軟實力,加强兩岸的文化認同、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爲國内社會(主要是島内)和國際社會帶來正面影響,壓制國内外分裂因素。對此,一方面應深入開展認同建設,通過基礎教育和大衆傳媒向島内有效宣導統一話語,積極發揮民間交流功能,引導民衆思想認識轉變,凝聚台灣同胞的國家認同和價值共識;另一方面應適當運用剛性手段,如在學術領域構建中國特色的理論框架和分析模型、在涉外領域精準打擊外國干涉勢力的不當言行、在對台工作中及時調整厘清涉台論述和用語,打破各類不利因素對“兩制”台灣方案的誤解和歪曲,有效提昇“一國兩制”話語權的國際影響力,努力營造有利於兩岸和平發展以及國家統一的客觀條件與民意基礎。
第三,軍事保障。在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統一和“一國兩制”的探索與實踐中,“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在“改革開放新時期與和平統一政策同時提出的,是和平統一總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確保統一後國家和地方長治久安的有效手段。這絶不是針對台灣同胞的,而是針對外部勢力干涉和“台獨”圖謀的。無論兩岸最終通過何種方式實現統一,都不應該摒棄武力在台灣治理中的運用,適當的軍事力量能够發揮對“台獨”分裂勢力和恐怖組織的震懾作用,在台灣突發緊急事件時及時處理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防範和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行爲,還能對台灣周邊的海域争端實施更加有力的管控和處理。關於統一後台灣軍事力量的存廢問題,基本前提是台灣軍事力量不能對大陸有任何安全上的威脅。“兩制”台灣方案有必要對兩岸軍事力量共同維護整個國家安全的組織協調機製作出合理安排。
第四,經濟保障。經濟實力的强大是有利於國家統一的内生因素,大陸經濟實力的提昇會對台灣産生向心力,有助於强化全國人民尤其是台灣同胞作爲中國人的民族自豪感和愛國熱情。統一後,台灣搭乘祖國發展快車的渠道將會更加暢通,有助於台灣同胞切實參與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兩岸經濟高度融合能够深化全國市場的統一,爲統一國家的政治和社會凝聚力提供物質基礎。兩岸經濟融合發展是統一前兩岸關係發展的重點,1988年大陸頒佈《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2009年台灣開放大陸企業赴台投資,兩岸經貿交流合作日益密切,大陸已長期位居台灣最大出口市場和最大貿易順差來源地。兩岸經濟融合發展更是統一後大陸對台工作的關鍵,必須進一步緩解兩岸經濟合作制度化問題和結構性矛盾,盡最大可能發揮惠台政策的實際效益,降低國際鬥争等外部因素對兩岸經濟的不利影響,减少“兩制”台灣方案實施過程中的社會阻力。當前要强化兩岸産業鏈供應鏈的穩定及其發展,爲兩岸關係穩定發展及“兩制”台灣方案實施提供更加豐厚的經濟物質基礎。
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週年紀念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的重大命題。“一國兩制”戰略構想提出40年來,中共對台大政方針堅持根據變化的條件進行創新發展。立足當代,“兩制”台灣方案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台工作重要論述的關鍵組成,是“一國兩制”戰略構想的重大創新與極大超越。如果説20世紀80年代的“一國兩制”戰略構想是基於當時國際形勢格局和兩岸實力對比所形成的一種統一方案,那麽新時代的“兩制”台灣方案則是應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需要,有謀劃、有步驟、更加進取的統一方案,在高度融合民族大義與國家利益的同時,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况,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充分照顧台胞利益感情,充分尊重台灣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充分保障台胞的私人財産、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在推進國家統一的理論與實踐探索中,大一統思想也在與時俱進,具備了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的時代内涵。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面對國際秩序和國内社會的深刻變革,應該繼續傳承和發揚大一統思想的精髓,豐富和發展國家統一理論與對台方針政策,以“兩制”台灣方案爲路徑,完善我國現代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建設,淡化台灣問題在國際體系中的重要性和影響力,創建解决台灣問題的良好國際國内環境,實質性推進祖國統一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