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9日台灣教育部門公佈《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草案》(以下簡稱《綱要草案》),把《舊金山和約》及所謂《中日和約》引入教科書,引發一場涉及“主權”問題的争議。當前“台灣當局”修改教科書的政治目的何在?《綱要草案》的要害何在?這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一、《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
台灣的教科書向來有這樣的表述: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發表《開羅宣言》,宣示戰後日本應將中國東北、台灣、澎湖等歸還中華民國”,連1997年“台灣當局”“去中國化”的《認識台灣(歷史篇)》也不敢否認。可是,現在“台灣當局”却企圖翻案了。他們在《綱要草案》中引進《舊金山和約》與所謂《中日和約》,具體表述如下:
“中華民國接收台灣的依據與争議,應該説明過去所謂‘開羅宣言’(實際上爲Statement)、波茨坦宣言之實質效力的檢討、聯軍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的意義。”“舊金山和約(含條約對領土處分的效力)、‘中日和約’及失去聯合國‘中國’代表權。”
如果只從以上字面來看,似乎只是提供“檢討”之用,並没有下結論。可是,當局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台灣教育部門負責人杜正勝表示:“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Statement),和舊金山和約比較,法律位階高下已很清楚。當然是簽署的法律(舊金山和約)高於一切。”如果説《綱要草案》還在遮遮掩掩,那麽杜正勝的講話則是明目張膽地否定“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否定當年台灣主權已經歸還中國的事實。
《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如下:
1、在國際法上,國際條約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取决於相關國家是否予以遵守,而不是取决於其具體名稱。因此,國際條約的具體名稱是五花八門的,有公報、協議、協定、規約、條約、宣言、公告、聯合聲明、聲明、備忘録、公約、議定書、章程、盟約、换文等等,不一而足。甚至單方的文電,只要爲相關國家所遵守,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國際條約。
《開羅宣言》明確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剥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或貪慾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聯盟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决定在相當期間,使朝鮮自由獨立。”《開羅宣言》發表後,中國、美國和英國三國政府都嚴格遵守上述内容;日本在投降後,也遵照上述内容的安排,歸還了所有掠奪來的土地;朝鮮也因此而獲得獨立。《開羅宣言》的上述内容得到遵守和執行,其自然不容置疑地具有法律效力,理所當然是國際條約。
2、有人藉口《開羅宣言》未經當事國代表的簽字,從而企圖抹殺其法律效力。《開羅宣言》雖然未經簽字,但是它仍然是當時中、美、英三國的真實意思表示:宣言發表之後,三國中没有任何一國矢口否認該宣言;一年多後,三國首腦在《波茨坦公告》當中再次確認《開羅宣言》,公告第八條明確指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國簽署,其後又有蘇聯加入的國際條約,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清楚地表明,《開羅宣言》是《波茨坦公告》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離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在處理被日本侵佔的土地方面就没有實質性的内容。日本在1945年簽署的《日本投降書》上也明確宣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款。這説明,日本也通過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條款的方式,從而承認《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3、依照《開羅宣言》的規定,中國接收了東北、台灣和澎湖。
1945年10月,陳儀代表中國“接受台灣、澎湖列島地區日本陸海空軍及其輔助部隊之投降,並接受台灣、澎湖列島之領土、人民、統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産”;并且代表中國政府聲明:“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以至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當時世界各國(包括美國和日本)都没有任何异議。1972年中日建交時,日本外長大平正芳表示:“開羅宣言規定台灣歸還中國,而日本接受了上述宣言的波茨坦公告,其中有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鑒於這一原委,日本政府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場是理所當然的”。可見,日本政府再次承諾遵循《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規定。
以上事實證明相關國家都遵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從而證明瞭它具有法律效力。
二、《舊金山和約》是無效的、非法的
1、《舊金山和約》首先違反了1942年1月的《聯合國家宣言》。《聯合國家宣言》是美、英、蘇、中等衆多國家簽署的國際條約,其第2條明確宣告:“每一政府各自保证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舊金山和約》的擬制、談判和簽字過程,都排斥中國政府參加。中國是最早遭受日本侵略的國家之一,又是遠東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主要國家,中國在對日戰争中所處的重要地位和所作出的重大貢獻、决定了中國在對日和約的簽訂過程當中應當具有重要的發言權。排斥中國政府參與該和約的整個過程,自然是屬於《聯合國家宣言》所反對的“單獨與日簽約”行爲,因而是非法的、無效的。
2、没有中國政府參加,其所涉及中國的内容自然無效,對中國不産生約束力。關於國際條約,國際法上有兩項原則:--,條約只對締約國有約束力,對其他國家不發生約束力;二,禁止爲第三國設定義務,就是説,條約不得給第三國造成損益。如果當事國没有參加而且事後没有同意,任何損害當事國權利的條約都被視爲無效的,當事國有權拒絶該條約,拒絶承認該條約具有法律效力。《舊金山和約》涉及到被日本侵佔的中國領土的問題,却排斥中國政府參與,顯然是有損中國的權利,違背了國際法的上述原則。
1951年8月,周恩來外長就代表中華人民共和政府聲明:“對日和約的準備、擬制和簽訂,如果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内容和結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認爲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由於中國、蘇聯、印度這三個主要參戰國都拒絶簽字,一些東歐國家也没有加入簽署,所以,《舊金山和約》不足以視爲對日和約,它對中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爲台灣法律地位的依據。
應當指出,當年的“台灣當局”也是反對《舊金山和約》的。早在簽訂之前,當時“台灣當局”的“駐美大使”顧維鈞就表示:“台灣等領土,於波茨坦宣言(公告)中早已明確表示,其所屬權本來無須日本一一追認”“外交部長”葉公超代表“政府”聲稱:“兹經政府决定,杜勒斯所提辦法對我顯示歧視,我不予接受”。1951年6月18日蔣介石發表聲明指出:“對日和約如無中國參加,不獨對中國爲不公,且使對日和約喪失其真實性”“在法律上及道義上喪失其力量”“中華民國政府僅能以平等地位參加對日和約,任何含有歧視性之簽約條件,均不接受。”在當年台灣出版的《中央日報》上可以看到“立法院”、“監察院”、社會各界、勞工及民衆團體、台灣大學教授以及海外僑胞等紛紛表示憤慨,提出嚴重抗議。“行政院長”陳誠、“外交部長”葉公超還曾經爲此提出“引咎辭職”。這一段歷史可能台灣有許多人不知道,或是有意“失憶”了。總之,當年海峽兩岸的中國人都反對《舊金山和約》,因而該和約是違法和無效的。
3、《舊金山和約》製造“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企圖並没有得逞。《舊金山和約》第2章第2條寫道:“日本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與《開羅宣言》將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的要求相比,《舊金山和約》則只説日本“放棄”,有嚴重的倒退。這是爲當時美國所鼓吹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效勞的。
戰後的五年時間内,美國政府一直是對台灣、澎湖“屬於中國”這一法律地位持肯定態度的,1950年杜勒斯還説:“過去4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台灣)行使權力”。但是,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控制中國大陸之後,美國政府擔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會繼而乘勢控制台灣、澎湖,因而違背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抛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試圖以此來阻礙中國政府統一中國的行爲。《舊金山和約》就是其遏制中國政府的一個戰略措施。
實際上該和約並不能够導致“台灣地位未定”的結論:第一,該和約的目的是結束對日戰争狀態,使日本重新成爲“主權的平等國家”,解决交戰國之間“尚未解决的問題”(和約第一段)。在該和約産生之前台灣、澎湖的歸屬問題已經通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等法律文件得到解决,該和約本身就不是確定台灣法律地位或歸屬的文件,不能作爲台灣地位的依據。第二,和約的第2章“領土”部分,使用了“排除法”,並未直接列出日本領土的範圍而只是註明日本所“放棄”的土地;日本在該和約中講“放棄”,就是表明日本對所涉土地没有主權;而在先前的《日本投降書》中講“歸還”,就是把所侵佔的土地歸還給主權國,該和約對所“放棄”的土地歸屬問題没有作出規定,因爲“歸屬問題”在先前的《開羅宣言》等國際條約中已經解决了,不屬於“尚未解决的問題”,也就不屬於該和約的範疇,所以,該和約無法推翻《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因而也無法導致“台灣地位未定”的結論。至於對美國本身來説,到了1972年也不得不放棄“台灣地位未定論”,所以台灣知名人士馬英九指出:“‘台灣地位未定論’的壽命只有22年,起於韓戰(1950)終於上海公報(1972)。”
4、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在後來也否定了《舊金山和約》只講“放棄”不講“歸還”的政治立場。1972年中日建交時的“聯合聲明”第三條表明:“日本國政府堅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立場”。同年,中美《上海公報》寫道:“在台灣海峽兩岸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爲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對這一立場不提出异議”。1979年中美建交時,美國表示:“美利堅合衆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説明美日兩國已經否定了《舊金山和約》只講“放棄”不講“歸還”的立場。
5、所謂《中日和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從法律的角度講,當時中國的合法代表已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政府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和約才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的。所謂《中日和約》(即“日蔣和約”),是美國政府施壓於“台灣當局”的産物。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發表聲明指出:中國人民“不能承認單獨對日和約,堅决反對日蔣和約”。到了1972年在中日建交談判時,中國政府提出:“日蔣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應予廢除。中日兩國建交後的第二天,日本外長大平正芳代表日本明確宣佈,廢除所謂的《中日和約》。
三、台灣對中國的歸屬關係是無法割斷的
教科書的要害還在於有意割斷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即“去中國化”:
《綱要草案》把高中歷史課分爲三個部分,一是台灣史,二是中國史,三是世界史。如果只從這樣的劃分來看,既講當地,又講全國和世界,並没有什麽問題,要害是“台灣當局”的目的在於把台灣史看成“本國史”,而把中國史是“外國史”。當然,《綱要草案》還不敢公然做出這樣的表述,但是陳水扁和一些官員的語言却是毫不隱晦的,其政治目的是十分明確的。
陳水扁明白地表示:“台灣的‘本國’史地本不該包括中國和蒙古在内”。又説:“本國史就是台灣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是另一國、外國,不是台灣本國。”“中國不是本國”。“台灣當局”考試部門的負責人姚嘉文説:“孫中山是外國人”,另一官員林玉體也聲稱:本國史地命題範圍“百分之百與台灣有關”“本國只及於台灣,不包括中國”“中國不但是外國,而且是敵國”。一些“台獨”團體也公然叫嚷分裂中國,“台聯黨”提出:“教科書中將台灣史列爲本國史,中國史列爲外國史,本來就是理所當然的事。”“南社”也表示:“中國史不是本國史的一部分。”
由此可見,“台灣當局”修改教科書的政治目的是把台灣與中國開來,向青年學生灌輸:“中國是中國,台灣是台灣”“一邊一國”的分裂主義理念,極力推行“去中國化”政策。
他們的政治目的必然要貫穿在課程計劃中,如果把現在的《綱要草案》與1997年經過初步“去中國化”處理的《認識台灣(歷史篇)》比較,就可以看出,這次修改加速了“去中國化”的步伐,在分裂主義道路上越走越遠了。請看以下事實:
1、最重要的是:《綱要草案》的“台灣史”部分從來不提“歸屬中國”。《認識台灣》已經“省略”了台灣與中國大陸的許多歷史關係,但還提到“元朝在澎湖設立巡檢司”“澎湖爲明朝的版圖”“鄭成功建立台灣歷史上第一個漢人政權”“清朝設台灣府隸屬福建省”“1885年正式宣佈台灣改設行省”等等涉及領土主權歸屬的内容。而《綱要草案》則完全没有上述内容。在日本佔領以前,從來不提台灣的歸屬,目的何在,不是很明白了嗎?
2、再看《綱要草案》的結構,全書一共4個單元(章)12個主題(節),其中從鄭成功到清朝200多年的歷史只占“單元1主題3”的1節,而日本50年的統治却占了整整1章(共3節),另外兩章都是戰後的。從這樣的結構比例,不難看出,這次修改歷史教科書就是要極力壓縮、淡化、掩蓋、抹煞直至否定台灣作爲中國領土的歷史事實,其分裂主義的政治圖謀是十分明顯的。
3、以下僅就“單元1主題2-3”提出一些問題,供大家分析:
(1)單元1主題2提出:“本節講述16世紀以來外來者與台灣之間的關係,分成兩個部分,將來自大陸的事件與其他人群分開處理。”他們竟然把“來自大陸”的台灣人的祖先看成是和“其他人群”一樣的“外來者”,這是什麽意思呢?
(2)《綱要草案》中没有“鄭氏政權”“清朝”的字眼,似乎在200多年間,台灣根本不受任何政權機構的管轄,既没有涉及任何政治機構,也不講任何政治事件。這200多年間只講“産業與貿易”和“社會與文化”,而不講政治。
《認識台灣》中把“鄭氏治台時期”作爲一章,“清領時代前期”“清領時代後期”分别成爲兩章,講到“鄭成功將荷蘭人逐出台灣”“鄭氏在台灣建立政治制度”“清代台灣府廳縣建置沿革”“清廷治台政策的改變”“台灣建省”等等,可是,《綱要草案》却删除了上述全部的内容,這是什麽道理呢?
(3)單元1主題3講“産業與貿易”,似乎是就台灣講台灣,而要擺脱與中國大陸的關係,這是割斷歷史的做法。《認識台灣》講荷蘭人在台灣的經濟活動,還提到“其貿易的主要對象是中國大陸、日本和東南亞”;講鄭氏時期的貿易,還有一段:“與中國大陸貿易”;説清代台灣的貿易“與中國大陸貿易最爲興盛”;講通商口岸的開放,還以英法聯軍清朝戰敗爲背景,説明台灣的港口是清廷被迫向外國開放的;講清廷治台政策的改變,還講到日本侵犯台灣危害海防安全,使清廷認識到“要鞏固海防必先確保台灣,欲確保台灣應先建設台灣”等等,這説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講台灣的歷史脱離不開整個中國歷史的大背景,可是,《綱要草案》却企圖把這一切都加以掩蓋,似乎台灣的歷史與中國大陸毫無關係。
《綱要草案》台灣史部分的主題1單元2和3的説明只有600多字,就出現以上這麽多問題,概括起來,其要害在於:編寫這種教材的宗旨是要極力割斷台灣歷史與全國歷史的關係,特别是要割斷政治關係、主權歸屬關係。爲此,他們不惜歪曲歷史、僞造曆史、閹割歷史,有意製造曆史的失憶,用被他們“剪輯”歷史來蒙騙、毒害不明真相的青年一代,爲其分裂主義的“國家認同”效力,這種卑劣的政治目的必須予以揭穿。
由此可見,《綱要草案》在“去中國化”的道路上比《認識台灣》走得更遠,但是,它還只是走向“台獨史”的又一個步驟,而對於“獨派”來説,他們仍然是不滿意的。他們認爲“我們還没有完成台獨史”,因而有人主張編寫“海洋文化立國宗旨”的台灣史,有人叫嚷應當把中國史放在世界史中的亞洲史部分,和日本等亞洲國家並列。這可能是暴露了他們修改教科書的下一步計劃,人們不妨拭目以待。
四、“台灣主權獨立”是没有法律依據的
1、《綱要草案》否定《開羅宣言》的目的,在於否定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從而爲台灣主權獨立製造輿論。衆所周知,中國對台灣、澎湖擁有主權,這不僅是歷史事實和現狀,而且是受到中國法律和國際法的確認和保障的。而這一點,正好是“台獨”活動無法獲得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要害所在。因此,他們力圖否定《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并且重新抬出《舊金山和約》和已經被廢除的所謂《中日和約》,妄圖以此證明“台灣地位未定論”。
《綱要草案》還提出要檢討“聯軍最高統帥第一號令”的意義,企圖説明,當年中國政府只是根據聯軍最高統帥的命令代爲接收,妄圖把中國政府主權管轄之下的台灣、澎湖稱爲“托管地”,因此台灣可以擁有托管地的“自决權”。可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的第77條以及《聯合國關於日本受委統治各島嶼領土托管協定》的規定,台灣、澎湖根本就不在“托管”之列;《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八條專門强調:“凡領土已成爲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托管制度”。顯然,所謂“托管”之説,是不能成立的。
總之,“台灣當局”在《綱要草案》當中否定《開羅行言》的法律效力,並不是所謂“學術之争”,而是要否定“中國對台灣、澎湖擁有主權”這一定論,妄圖通過製造“台灣地位未定論”來爲“台灣主權獨立”製造輿論。
2、《綱要草案》極力掩蓋和否定台灣主權歸屬於中國的事實,也是爲“台灣主權獨立”製造輿論。從表面上看,鼓吹“台灣主權未定論”,是和陳水扁一貫叫嚷的“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論調相矛盾的,其實,他們是互相配合的。
目前陳水扁正在與台灣考試部門配合,製造“去中國化”。台灣大學石之瑜教授寫道:陳水扁“警台灣人不要誤把敵國當祖國,又指責在野黨與中共裏應外合,還申明‘本國非中國’以配合考試委員會在‘國家考試’中的去中國化政策”。顯然,他也不例外地要與教育部門修改教科書相配合。他們的做法是分兩步走:
第一步,先强調“主權未定”。他們以《舊金山和約》和“台灣主權未定論”來否定“中華民國”對台灣擁有主權。有人寫道:“台灣被中華民國治權接管,並不意味根據國際法台灣主權回歸中國(中華民國),因此台灣主權歸屬未定應是國際法的正確歷史事實和認知。”“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統治也没有國際法的法理根據”。然後,再用“推論”的辦法來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擁有主權。有人説:“1949年共産黨打敗國民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中國,中華民國退據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統治中國的主權根本不及於台灣。”《自由時報》社論也説:“中華民國並未擁有台灣主權,則繼中華民國而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不能宣稱擁有台灣主權了。”從以上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便“推論”出“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絶對有國際法的堅强根據”的結論。
第二步,從“主權未定”引向“主權獨立”。他們知道重提“台灣地位未定論”對民進黨當局並不有利,陳水扁不得不駁斥了“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説法。表面上,“台獨基本教義派”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而陳水扁則反對“未定論”,實際上他們演的是“雙簧”,彼此互相配合,力圖把“主權未定”引向“主權獨立”。
爲此,他們提出了以下3種“理由”:
“四大要素説”:陳水扁説:“作爲國家四大要素不管是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我們全部都齊備,我們的國家地位未定,台灣的主權未定,那我們怎麽能够成爲一個國家。”
“主權在民説”:高英茂説:“從現實觀點,中華民國在台灣或台灣主權問題,目前建立在另一種法律與法理基礎上,就是主權在民的原則上。”杜正勝説:“國家的主權在民,也就是應該由住民來决定國家主權歸屬。”《自由時報》社論也説:主張“主權未定論”的目的,“當然不在於否定當前台灣是--個獨立國家的事實,而是突顯今天台灣主權還給人民的可貴。”
“有效統治説”:有人説:“中華民國有效統治台灣50年,擁有有效國家條件”;有人説:“依據國際法有關領土‘先占’法理,台灣領土主權自是‘已定’,是屬於全體台灣人民所有。”
上面已經論证“台灣主權未定論”是站不住脚的,已經爲歷史所否定。至於“台灣主權獨立”的3種論調也都是站不住脚的:所謂“四大要素説”,台灣或“中華民國”所没有的就是“主權”這一根本要素,正因爲如此,他們至今(而且永遠)無法加入以主權國家身份參加的國際組織。這一點他們是很清楚的,可是却自欺欺人地一再强調他們擁有“主權”。美國國務卿鮑威爾指出:“台灣不享有作爲國家的主權”,這正好刺到“台灣當局”的痛處。所謂“主權在民説”,指的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歸全體該國國民所有,台灣屬於中國,主權歸屬於包括台灣人民在内的全體中國人民,而不只是在2300萬台灣人民手中。早些時候,鮑威爾還説:解决台灣問題的條件,“必須讓兩岸都能接受”,這也給了那些主張“台灣前途要由台灣人民决定”的人當頭一棒。可見曲解“主權在民”,在國際社會是没有市場的。所謂“有效統治説”,那是把“治權”混同於“主權”,幾十年來“台灣當局”統治台灣,但却從未擁有主權;至於把“先占”原則用於台灣,那是不懂法律常識的表現,台灣向來屬於中國,從來不是什麽“無主之地”,所謂“先占”原則是根本用不上的。
從以上論調可以看出,他們企圖通過“主權未定”,否定台灣主權歸屬中國,《自由時報》社論坦承:“台灣地位未定論相關史料列入教科書,便可戳破長期以來成爲台灣人夢左右爲難魘的‘一個中國’神話。”可見,修改教科書正是替陳水扁反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論調“造勢”。當然,他們最終的目的不是“主權未定”,而是企圖藉助“主權未定”導向“主權獨立”,并且千方百計地爲“主權獨立”尋找法律依據。如果他們把這種主張編入教科書,對青年學生必將造成極大的毒害。
但是,法律是無情的,“台灣主權獨立”既無國内法的依據,也找不到國際法的依據,要想在法律意義上爲“台獨”製造輿論是永遠無法得逞的。
參考資料:
1.http://www.edu.tw/edu-web/web/high-school/index.htm,2004年11月9日。
2.《顧維鈞回憶録》,第九分册,中華書局,1989年。
3.《聯合報》,2004年11月18日。
4.http://tw.news.yahoo.com/041110/43/15c
5.http://www.zaobao.com/yl/tx502-191104.html
6.《台灣日報》,2004年11月14日。
7.《自由時報》,2004年11月13日。
8.台灣TVBS新聞,2004年11月11日。
9.《台灣日報》,2004年11月11日。
10.台灣“中廣新聞網”,200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