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組織及其理論
從詞源上考證,組織一詞來自希臘文,意思是“工具、手段”。早期組織一詞主要是用來説明生物的組合狀態,1873年,英國哲學家斯賓塞首度將組織這個詞引入社會科學,將組織看作是已經組合的系統或社會。有關組織一詞的定義,學界並未有一致的意見。西方引用較爲普遍的定義,多是E·格羅斯與埃策尼對組織的定義:組織是人類爲了達到某些共同的目標而特意建構的社會單元,包括企業公司、軍隊、學校、教會、監獄等都是組織。那些自然形成的群體,如部落、階級、宗教團體以及家庭,則不包括在内。但對組織概念的界定比較完整的,則是弗萊蒙特·E·卡斯特,詹姆斯·E·羅森茨韋克關於組織的定義,是從四個面向來加以界定:一是組織是有目標的,即懷有某種目的的人群;二是心理系統,即群體中相互作用的人群;三是技術系統,即運用知識和技能的人群;四是有結構的活動整體,即在特定關係模式中一起工作的人群。
簡言之,人類社會中的組織是互動的個人或團體爲實現定的目標,依據一定的職權關係,通過一定的結構所形成的具有明確界綫的實體。首先。組織本身是一個社會單元。它是基於互動的個人或團體所組成的社會單元;其次,組織與周圍社會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組織它本身有着明確的邊界;第三,組織成員具有明確的共同目標;最後,組織通過一定的職權關係形成了比較穩定的内部結構。
組織的概念及其理論源於西方,其内涵也非常龐雜。組織理論本身就是多學科交叉的結果。縱觀西方有關組織理論的發展歷史,它一直清晰地存在兩對明顯的矛盾,一是組織總是糾結於政治民主與組織集權的矛盾,二是組織的理性原則與人的心理需求之間的矛盾。組織理論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從獨立研究領域,到獨立的科學領域,再到成爲一個重要學術流派的一個過程。在組織研究的諸多理論中,諸如權變理論、資源依附理論、種群生態學理論、新制度主義,還有交易成本理論以及文化理論和後現代主義理論等等,盡管各自的重點不同,但都各有其的特色。
1.權變理論
在所有有關組織的理論研究中,對有關組織和環境的考察越來越成爲組織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和方向,甚至是一個起决定性的因素。從某種意義説,對組織的所有研究中,都離不開對組織與環境互動關係的探討,這也是有關組織理論形成衆多流派的原因所在。例如,在組織和環境之間,强調環境的不確定性搆成了權變理論的出發點;强調環境的决定性,搆成了資源依附理論的出發點,强調環境中社會制度的控制和組織對制度的影響,搆成了新制度主義的出發點;在組織和環境、組織内部的部分之間的互動中,强調互動的成本因素,搆成了交易成本學派的出發點。
權變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如果組織内在的特徵能够最好地滿足環境的要求,組織就具有最好的適應性。問題是,什麽是内在特徵?什麽是環境的要求?怎樣算是最好?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搆成了權變理論的一系列成果。加爾佈雷斯提出環境的不確定性是滿足環境要求的關鍵,“某項任務的環境越不確定,爲更好完成任務所需要加工的信息量就越大”。這樣,“不確定性”就成爲組織研究的專門論題和權變理論的核心概念。那麽什麽是不確定性?無論是理性模型還是有限理性模型都假設了一定條件下的“最好”或“優化”選擇,其中“一定條件”是一個穩定環境。
從信息加工的角度看,“穩定環境”被認爲是一個信息完全條件。當“一定條件”爲不穩定環境的時候,可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這就是“不確定性”。權變理論的基本命題是,不確定性使得不可能依據理性模型還是有限理性模型處理問題,而只能“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對“不確定性”的權變處理後來被廣泛運用於組織戰略、組織决策、組織設計等涉及不確定性的研究中,特别是關於組織技術問題,並産生了結構權變學派、戰略權變學派、目標權變學派等。
政治組織常常是爲了達到特定的政治目的而人爲地製造出來的合集系統。制定目標、做出决策乃是組織系統的基礎部分。在權變理論家看來,目標就是組織奮力争取達到所希望的未來狀况。目標影響着組織與環境系統及其他分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權變理論所主張的目標主要包括環境、組織及個人等三個面向。一是在環境層面,權變理論認爲,無論是社會環境,還是工作環境,都對組織目標有影響。環境系統對組織目標的影響因素有競争、磋商、合作、聯盟等。當兩個組織都争取第三方支持時,競争關係就存在了,它必然影響各自的目標;磋商,包括組織之間的談判,也會促使各自降低目標;合作則會對組織武斷地、片面地選擇自己的目標的做法産生制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組織聯盟則是環境對目標限制的極端形式。這個角度可以看出,組織目標可以看成是環境强加給組織的。二是在組織層面,權變理論認爲組織目標的體系、目標的制定過程,内在衝突,目標置换等問題非常重要。目標的制定基本上是政治過程,正是在各個不同利益者之間討價還價的結果形成了目標。因此,組織目標及群體成員的權利都隨着時間而變化,組織必須盡可能的讓所有參與者的目標要求得到滿足,以使他們留在組織内。在組織内部,還會發生目標置换的問題。所謂目標置换是指組織爲了達到自己的目標,常常建立起一套程序或手段。當一個組織的成員被規定的職能和規章所束縛,并且組織還制定了嚴厲的制裁規則,目標置换就會頻頻發生。三是在參與者層面,權變理論認爲無論是古典的組織理論還是人際關係組織理論,都設想組織目標與個人的行動目標是相互補充的。但事實並非這樣。一方面,組織目標並不完全與個人目標相和諧;另一方面,組織目標又並不完全與個人目標相衝突。首先,在組織中,個人與組織有一種很强的心理上的聯繫,這種聯係是一種心理契約。其次,這種心理契約關係一旦破裂,個人與組織就只能形成互惠關係。但在組織中,管理者是内在化程度較高的參與者,而其餘的人則很少完全獻身於組織。
2.種群生態理論
種群生態學是生物學的一個分支,來源於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强調自然對生物物種的選擇和决定性影響,其基本的理念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在社會科學中運用達爾文理論的歷史悠久,並形成了“社會達爾文主義”。而把這個原理運用到組織研究中,是20世紀70年代後期的漢南和弗裏曼創立了組織研究中的種群生態學理論。
借用生物種群生態學的方法,組織研究的種群生態學强調從作爲群體的組織層面探討問題,而不是把組織個體當作分析單位,這是和其他組織理論區别最明顯的方面。運用這種方法,種群生態學試圖解釋爲什麽一些類型的(或形態的)組織生存了,而另一些則消亡了。其基本的假設是分享相同資源的組織之間會因爲争奪資源而相互競争,這樣的競争直接影響到組織的生存與發展。同樣借用生物學的觀點,種群生態學關於組織的基本命題是,組織類型(或形態)對環境的適應性决定了組織的存亡。在分析中,種群生態學强調三個過程:變异、選擇、存留。變异指組織的創新,選擇指環境選擇適宜的組織,存留是指組織的生存。這也是自然選擇的三個階段。在這裏,環境的選擇是最重要的。因爲,通過了選擇,就獲得了生存的基本要素。但對於什麽是生存選擇的主要指標却有不同的觀點。到了20世紀80年代後期,漢南和弗裏曼發展了他們的研究,把目標轉向探討組織類型和環境依附之間的關係,並進一步闡述組織的種群不是隨便的一群組織,而是指具有相似或相同特徵的組織群體,而相同或相似的基本判斷在於組織對外在的物質和環境的依附模式。同時,研究的主題還擴展到了與生物種群生態學相對應的另一些方面,譬如組織生命週期、組織生命週期的發展階段、生命週期階段模型,以及技術發展和組織環境的關係等。
從組織研究的發展進程來看,種群生態學理論的出現在理論上可以被看作是對組織中心主義(即强調决策分析)的回應,對組織作爲一個群體的强調凸顯了一些過去被組織理論家們忽略的問題。譬如,就組織的變遷而言,我們通常看到的是變遷的結果,一些組織代替另一些組織,而不是組織本身的適應與變遷。種群生態學所努力的方向就是探討組織的適應與變遷的過程,所以,研究者們强調競争類型、方式,競争戰略的差异,針對環境的選擇性等。
3.資源依附理論
如果説種群依附理論是從環境的角度出發,强調環境的“選擇”和組織的被動性的話,那麽資源依附理論則是從組織出發,强調組織對環境的“適應”和組織的主動性。如果把資源依附理論和權變理論比較,二者都是從組織出發,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不同的是,資源依附理論只關注組織自身,而不考慮組織内部的問題。資源依附理論的基本假設是,没有組織是自給的,所有組織都在與環境進行交换,並由此獲得生存。在和環境的交换中,環境給組織提供關鍵性的資源(稀缺資源),没有這樣的資源組織就不能運作。這樣,對資源的需求搆成了組織對外部的依賴。資源稀缺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組織對環境的依附程度,進而使得權力成爲重要,譬如,經濟依附常常造成政治問題,並只能通過政治途徑獲得解决。
資源依附論分析的起點是,確定組織的需要和可以滿足需要的來源。方法是首先確定資源的關鍵性,特别是針對組織的稀缺性;接着尋求關鍵性資源的獲得途徑,譬如建立多渠道的資源依附途徑,包括資源的水平集成和垂直集成,舉例而言,對人才的需求可以通過雇用人才來解决。在組織與環境的主動關係中,組織通過參與(特别是管理者的參與),考察環境,進而發現機會和威脅,並由此趨利避害。對資源依附的管理就是要對環境進行仔細的定義和監視。資源依附理論認爲組織有能力與環境交换,並有能力對環境做出反應,它表現在管理人員對環境和組織的管理,特别是對環境的管理上。資源依附理論的一個重要貢獻就在於讓人們看到了組織采用各種戰略來改變自己、選擇環境和適應環境。
4.新制度主義理論
新制度主義理論進一步地强調,組織還有能力通過改變環境使組織獲得生存和發展。這裏的新制度主義並不是泛指,而是指涉及用社會學視角進行組織研究的新制度主義。“新制度主義”只是一個爲了叙述方便的簡單化標籤,即使在新制度主義圈内,也没有形成一致的説法,譬如新制度主義代表人物之一斯格特就只使用“制度主義”而不是“新制度主義”;同樣是新制度主義代表人物之一的迪馬鳩和鮑威爾則使用“新制度主義”。塞爾兹尼克發展了後來被稱爲“制度主義”的自然系統模型,他認同理性主義的基本立場,即組織是達成目標的理性化工具,但是他認爲,理性並不是組織的最重要特徵(譬如在與組織行爲非理性方面的鬥争中,理性的正式組織從來都没有成功過),最重要的是每一個組織都有自己的生命。在正式結構中,非理性是不可杜絶的,因爲非理性來自個人,他們參與組織活動,但不僅僅是爲了組織的目的;也來源於組織結構,既包括正式的層面,也包括復雜的把參與聯繫起來的非正式系統。個人把自己的個性帶到了組織中,並滲透到職責中(搆成組織中的非正式系統)。所以,對組織而言,有價值的是組織的過程,組織努力與環境討價還價,以實現現在的目標,並盡量限制環境對未來的約束。
在這個意義上,組織就是有機體,這個有機體的特點由參與者的個性、職責,以及外在環境的影響塑造,在承認組織是一個自我維護、持續的系統之外,塞爾兹尼克還希望發現一些特别的要素,包括在與環境的關係中,組織的安全性,在非正式關係中組織的穩定性,以及組織角色的外在統一性等等。博格和盧克曼認爲,社會現實是社會互動中的人類建構,對意義的賦予、重復和認定,就是制度化。梅約爾和儒文指出,現代社會(指20世紀70年代末期)包含着許多制度化的規則與模式,如專業組織、國家,這些社會現實爲正式組織的創造提供了框架。根據他們的説法,在現代社會中,這些制度幾乎就是“理性化的神話”,因爲他們是一些被廣泛使用的信念,這些信念又不可能被客觀地檢驗。在社會中,法律最大限度地提供了人們解决問題的途徑。新制度主義不太重視組織内部和組織之間的利益衝突,重視的是組織如何通過改善行政結構來應對衝突,格外重視穩定性和合法性的關係,即“共識”性的問題。資源依附理論在某種意義上揭示了組織自身的選擇能力,組織可以通過對依附關係的瞭解來想辦法尋找替代性的依附資源,進而减少“唯一性依附”,更好地應付環境,着眼的是組織之間的權力問題。新制度主義把組織解釋爲積極行動者,對内對外,組織都可以通過調整改變内部的關係結構緩解衝突,通過對環境的積極影響使環境和組織之間的關係更加靈活,甚至可以讓組織成爲環境的一部分;進而解釋爲什麽許多組織具有相似性。
5.文化學派
組織研究理論中的文化學派,其研究重點並不關注文化的本身,而是討論組織成員被既有組織文化社會化的過程,以及既有組織文化對組織成員的相關影響。20世紀70年代以後,“符號主義”文化視角開始出現,以“符號”爲基本框架的組織研究注重組織事件的闡釋,强調模糊性和不確定性,而不是理性决策。他們重視符號的功能意義等方面,而且認爲任何物質的實體和儀式的虚體,都被認爲只是在符號的框架内才具有真正的意義。所以,對符號的管理才是組織管理的核心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博格和盧克曼成爲有争議的人物,因爲他們關於“建構”的概念也受到符號主義者的青睞。文化學派反對主流學派關於組織的基本假設,認爲組織行爲和决策是組織中既存的基本假設模式(固定模式)事先决定的,這些基本假設模式就是“文化”,它繼續存在於組織中,並形成影響。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這些模式不斷地引導人們按照組織慣常的“工作模式”工作,這些慣性慢慢地忽略了人的感覺,却不斷地影響組織的行爲。文化學派還認爲,“文化”包括了價值觀、信念、基本認知、觀念、行爲規範和行爲模式等,是一種社會能量,促使人們去行動。文化之於組織,就像人格之於個人,給組織提供意義、方向和動力。文化普遍存在於組織中,每一個組織的文化都具有唯一性。組織的文化不只是一個社會建構的概念,它也是控制機制。作爲對主流理論的反駁,文化理論提供了一些人們不曾思考的問題,譬如組織内部的文化霸權、符號的意義和對組織的作用、非激勵因素(價值觀、信念等)的框架性影響等等。
6.後現代主義
在組織研究中,後現代主義反對理性主義偏向的任何假設,强調權力在組織塑造中的中心地位,强調文化信念和符號過程的重要性。後現代主義對組織研究主流理論的挑戰主要有兩點:第一,知識整體性。後現代主義確信人類的知識是碎片化的,可以有不同的組合方式,因此也就不存在單一的權威方式。他們認爲,後工業化的發展破碎了家庭、社區、社會,甚至威脅到自我的認同,使得組織的邊界更加模糊不清。第二,知識真實性。如果説主流理論家們始終不渝探討的是“真實”,後現代主義者則認爲後工業社會的發展已經使組織更加鬆散、成員的參與程度更高,進而也使得成員更加迷惘;組織行爲變得越來越不可預測,何來“真實”?因此,“承諾”的時代已經過去。如果説科學的目的是“求真”和預測,那麽,在後現代社會中,科學的空間將越來越小。後現代主義組織理論則把以“科學”爲目標的組織研究演繹成爲了語義、權力、絶對相對的遊戲。
第二節 組織的功能
組織尤其是政治性組織,它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包括整合功能,協調功能,以及論述功能等等。尤其是後現代主義,組織在論述方面的功能尤爲突出。政治性組織所主張的後現代認同,其實就是一種建構性的認同。即認同是在所謂的論述中被建構。認同之所以具有意義,只有將其置身於特定歷史脈絡的論述結構下,方能爲人理解,並成爲論述的基礎,從而來影響特定的群體,這就是論述的價值所在。在當前,台灣有不少“台獨”組織就是在套用了後現代的論述手法。
這裏我們需要對後現代主義的論述有所瞭解。後現代主義視角下的所謂論述,它强調從論述及其實踐中去實現,而非從傳統主體的角度,盡管後現代主義者常常否認是要放棄或取消主體,但其真實目的就是要將傳統主體的再概念化,甚至是被置换的,去中心化的位置裏加以思考。後現代的論述之所以提出,主要是它對傳統現代政治所主張的意識形態不滿,認爲意識形態作爲政治分析的基礎存在過於簡化的缺陷,所以提出了論述的命題,試圖用論述來取代意識形態。當然背後因素就是後現代主義反對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之思維作祟。福柯認爲,論述從來就不只由一種陳述,一種文本,一個行爲或一項來源所搆成。在任何一個特定時期,搆成思想方式或知識的特徵的同一種論述,福柯將之稱爲“知識型”,在社會中可以超過文本的範圍,而且作爲行動的形式,它還可坐落在不同的制度性位置上。然而,不論何時,這些“指涉同一客體、擁有同一類型,以及支持一種策略……一種共同的制度性的、管理性的或政治性的趨勢和形態”的論述性事件,就福柯而言,它們均隸屬於同一種所謂的“論述形構”。 换言之,由衆多語義、陳述、文本、行爲,甚至是規定等所搆成的論述,通常以論述形態來出現。福柯還强調,知識及意義的生産是經由論述而不是語言,意義及意義的實踐因而只能在論述裏建構,因此提出了“論述産生知識的客體”。
雖然福柯對現代史觀的批判存在着某些合理之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處,他的批判是從文化角度來展開的,而不是從現實的物質生存角度出發,因而他最終走向了歷史虚無,而這種虚注定了它不是科學的要素。但在後現代社會中,論述本身確實也成爲了一種權力。論述作爲後現代認同政治的一種建構主義的表現方式,它本身即爲一種權力的顯現,人的自我以及群體的認同要由它所界定,不論何種認同,如果不落在論述之内來看,就無意義可言,因此,一旦論述變遷,認同及認同的意義也會隨之改變。
論述的作用也格外非常突出。論述不但可以建構意義,而且可以也可以限定人及團體的自我與認同,但它是如何發揮這種建構性的作用呢?事實上,論述有排除的選擇性以及排除的程序。論述還由一些制度所管制,以便阻止危險,它利用排除的程序限定了什麽可被説,以及什麽可被視爲知識。如果某一種論述不在論述之内,即等於被論述排除在外,那麽此一認同很可能因此而不具意義。尤其是文化政治的論述。 從後現代政治的角度來看,認同政治其實是一種文化政治,而所謂文化政治,其目的也是在解决認同的問題。庫馬認爲,如果在後現代主義者中存在有所謂特權的論述的話,那這個論述則是文化的,而文化則主要以文學來表現,這也就是爲什麽文學界中常會碰到後現代主義這一詞彚的原因。
在後現代社會,文化逐漸得勢,它不再被視爲社會及經濟系統的反映和伴隨物,它本身已經反過來變成是社會、經濟、政治,甚至是心理現實主義主要的决定項。即文化經由社會領域大幅擴張到這一點——我們社會生活的事事物物,就其原始的以及尚未被理論化的意義而言,可以説都已經變成了“文化”的了。文化已經變成真正的第二自然。以文化力量作爲認同訴求的手段,則使文化成爲文化政治。這也使後現代的論述集中在文化領域上,去形成其認同政治。由於文化論述範圍較廣,其中文學很重要。文學更是作爲一種論述,它不僅傳遞出認同的訊息,比如透過人物及情節的鋪陳,甚至利用特定的語言方式,向其讀者召唤認同。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台獨”勢力不斷掀起的所謂“台灣意識”及中國意識之討論與相互批判,其實就是在利用文化論述來在台灣社會攪動“台獨”意識。
第三節 “台獨”及“台獨”組織的概念
學術界對“台獨”一詞的概念討論得比較多,但對於台獨組織一詞的討論則相對較少,甚至在多數場合“台獨”與“台獨組織”有混合使用的現象。
一、關於“台獨”
“台獨”的字面意義就是“台灣獨立”,意指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要使台灣成爲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獨”有時又被指爲“台灣獨立運動”,它是台灣部分政黨及政治勢力所鼓吹的政治主張及其意識形態,其目標就是要以“建國”或“修憲正名”的方式,實現一個名稱爲台灣的“主權獨立國家”。學術界目前對“台獨”概念的界定不少,雖然没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其實質差异並不大。
就“台獨”的概念而言,學術界的研究可謂汗牛充棟。李家泉認爲“台獨”雖然花招怪論很多,但就分裂主張而論,可爲分兩種“台獨”,一種是“急進台獨”,通過“台灣正名”,把現在的“中華民國”改名爲“台灣共和國”,另一種是“漸進台獨”,通過“憲政改革”,不改“中華民國”“國號”,而只是追求實質上的獨立,所謂“借殻上市”。這種“漸進台獨”,又稱“法理台獨”或“曲綫台獨”。林勁從社會運動的視角來分析“台獨”,他認爲,“台獨”運動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海外的台灣政治勢力發起的,旨在追求“台灣獨立”目標,具有一定規模,形成一定風潮,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政治運動。吴堅認爲“台獨”是一個政治概念,主要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台灣島内及海外産生和發展起來的一股思潮和運動。其實質是要謀求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改變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使台灣成爲一個脱離中國的“獨立國家”。肖鳳城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對“台獨”一詞進行界定,他認爲,“獨立”的基本詞義是指不依賴外力,不受外界束縛。國際法上的獨立,是指在國際關係中不依附、不隸屬於任何國家而完全自主,它是主權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所謂“台獨”,就是要使台灣成爲一個主權國家。也就是説,台灣本來不是一個主權國家,有些人企圖使它變成一個主權國家。陳佳宏認爲在“台獨”論者那裏,一個追求民主化、本土化、真實化、名正言順、名實相符的台灣,這就是“台獨”。他將 “台獨”進程劃分爲五階段,即客觀的“台獨”、實質的“台獨”、主觀的“台獨”、建制的“台獨”、法理的“台獨”。長期從事“台獨”運動的王育德認爲,“台獨”是由台灣人挺身打倒國民黨,以實踐“台灣人的台灣”的殖民地解放運動。
關於“台獨”與“獨台”兩個概念的區别與聯繫,王英津對“獨台”與“台獨”做了較爲詳細地闡釋,對兩者的概念内涵進行了區分,論述了台灣地區學界建構“獨台”概念的目的或同异,從特殊的角度對於“台獨”内涵進行了闡述。中國政府官方網站也對“台獨”和“獨台”進行區别。認爲“台獨”即“台灣獨立運動”的簡稱,特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外國勢力策動和扶持,存在於台灣及海外的一種分裂主義思潮和運動。“台獨”的實質,就是企圖藉助於外國勢力的支持,以建立“台灣共和國”爲最終政治目的,把台灣從中國版圖中分裂出去,把台灣人民從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同時,也對“獨台”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獨台”是指堅持“分裂分治”立場,推行“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或“階段性兩個中國”的政策的台灣當局所奉行的路綫,亦被稱爲“B型台獨”、“國獨”。稱“獨台”實際上是一種由台灣當局推進的經過包裝的分裂路綫,與“台獨”没有本質區别。
陳孔立對於“台獨史觀”進行了系統的論证,認爲現階段已基本建成“台獨史觀”,並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台灣地區的歷史教育,其體現了分裂主義的實質,影響到了台灣同胞的“國家認同”,在史觀的方面助長了“台獨”的囂張氣焰,警醒祖國大陸需要予以重視。張鳳山對台獨的歷史演變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討,對於把握台獨的本質,研究台獨分裂活動的發展演變有現實意義,他對台獨的理解是從狹義的角度,認爲“台獨組織”是“將台灣從中國的領土分離出去, 建立一個主權獨立, 並被國際社會承認的‘台灣國家’”。嚴峻從海峽兩岸對“台獨”一詞的理解差异來入手,他認爲大陸官方和學者往往是從批判“台獨”的角度來討論,“堅决反對‘台獨’分裂勢力把台灣從中國分離出去”,並稱這一表述是基於“台灣和中國大陸現在還是一體的,台灣未脱離中國”的事實。但他也强調在民進黨及其支持者那裏,“台獨”是一種“台灣已經獨立了”的“台獨完成式”。
李道湘對“文化台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稱它是一種以確立台灣文化獨立性爲價值取向,以“去中國化”爲特徵,爲“台獨”服務的社會文化思潮。它的目的就是要在台灣人民的思想意識中建立“台灣獨立”的觀念。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爲“台獨”政治目標服務的文化分裂主義思潮。陳德民認爲“文化台獨”是一種在思想文化、意識形態領域 謀求“去中國化”,切斷台灣與祖國大陸在歷史、文化、民族等方面的聯繫,培植以台灣爲獨立“主體”的歷史、文化、民族和國家認同的思潮和行爲。“文化台獨”不僅是“台獨”勢力在台灣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外交、社會生活等所有領域全面“去中國化”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爲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的“台獨”提供理論指導、精神支柱和社會思想文化基礎。“文化台獨”的實質是在歷史、文化、民族和國家認同上否定“一個中國”原則,培植“台獨文化”,爲“台灣獨立建國”鋪路。
徐鋒對“法理台獨”的概念進行了界定,他認爲“法理台獨”的本質就在於,它要徹底地終結法統、改變法源,切斷台灣與祖國大陸之間在領土與主權方面的聯結,最終在台灣建立一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主權國家。段磊從法學的角度對“法理台獨”的定義進行了説明,他認爲“法理台獨”應被定義爲體現解構一個中國原則、完成台灣的所謂“國家化建構”目標的法制度安排和法實踐狀態。
王建民對“新台獨”的概念進行了分析,認爲“新台獨”是台灣“太陽花學運”之後出現的新産物,並對其特徵進行了總結,一是以新世代青年爲主力,二是一批以青年人爲主的新興“台獨”組織紛紛興起,三是“新台獨”的社會主張“左傾”,强調民主程序正義、輕發展重分配、輕經濟重公平,但政治立場則認同與主張“台灣獨立”,並强烈“反中”,四是主張與行動更偏激。
台灣學者陳儀深認爲,所謂的“台獨”就是主張以台灣(包括台、澎,或台澎金馬)爲範圍,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維基百科認爲,“台獨”是台灣獨派的核心政治理想及國家認同,在廣義上,爲台灣獨立運動的簡稱,可以涵蓋任何主張台灣應該成爲獲國際承認爲主權獨立國家的政治運動。狹義上可用來專指“台灣獨立”運動中的一個路綫,這個路綫認爲台灣應該徹底摒棄現有的政治體制,建立專屬於台灣的新國家,制定新的“憲法”與“國家象徵”(國旗、國歌等),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與中國在政治上“完全分離”;支持這個政治路綫的人,自稱爲“獨派”或“台派”,也被人稱爲“台獨基本教義派”、“深緑台獨派”、“狹義台獨”、“極獨派”或“傳統台獨”等等。它多指狹義上的用法,並與所謂的“華獨”、“獨台”等“台獨”理論流派相區别。
也有學者對民進黨的“台獨”政府進行瞭解讀,郭海麟認爲民進黨的“台獨”路綫是由“法理台獨”階段性地發展爲“實質獨立”的演進過程,它與傳統的特别是二戰後殖民地脱離宗主國宣佈獨立,或分裂國家更改國號、分疆裂土的程序有所不同,表現爲一種漸進的演進程序(也即是所謂“漸進式台獨”),即由“政黨輪替—政府繼承—國家繼承”的階段性演進。其中最顯著的一個特點是將國家與“國號”相區隔,即只演進國家,建設國家的主體工程,可以不涉及國號,即不變更國號。并且以“維持現狀”、“承認現狀”作爲推動“漸進式台獨”的切入點。
二、“台獨“組織
所謂“台獨”組織,最直白最簡單的含義是指那些通過各種方式意圖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組織。該定義强調三點, 其一, 這是指一個組織, 而不是單一的個人, 也不是指臨時拼凑, 短暫存在的團伙。這裏强調組織就是指要有組織的結構, 組織的目的以及組織的活動。其二, “台獨”組織的意圖是把台灣從中國分離出去, 無論這個分離出去之後是“單獨成立一個國家”, 還是“並入日本或美國等其他國家”,它無論是叫“中華民國”還是叫“台灣共和國”抑或美國“第51個州”。其三, 不局限方式, 無論是采取“修憲正名”還是通過所謂“住民自决”, 抑或是“公投入聯”等形式,只要造成名義上,或實質名義上,或實質上把台灣從中國領土分裂出去的組織,都稱之爲“台獨”組織。
盡管“台獨”組織在台灣地區可謂是五花八門,形態不一,但早期“台獨”在島内是非法的,“台獨”組織更是被嚴厲打擊的對象,完全没有任何的立足之地,主張“台獨”的人或“台獨”組織都基本上跑到海外,不是去日本,就是到美國,這就是所謂的“海外台獨”。至於台灣島内,在國民黨的政治高壓下,長期從事反對運動的黨外陣營也不敢把“台獨”掛在嘴邊,甚至有避之而無不及,即使是20世紀70年代後期“美麗島政團”的組建,雖然黨外有意對朝組織化的方向邁進,但最終功虧一簣。但到了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尤其是島内政治風氣的變化,國民黨開啓了政治革新的動作,以及民進黨在1986年的組黨成立,“台獨”言論開始在島内出現。這個時候黨外組織化的進程主要是與選舉直接有關聯。“黨外選舉後援會”的成立,以及“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黨外公政會”的相繼成立,還有諸如“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原住民權利促進會”等成立,標誌着黨外的組織化基本完成,一切朝政黨組黨的方向越來越近了,而1986年民進黨的組黨完成,標誌黨外的組織化工作完全完成。
當然,這個時候的民進黨尚不能簡單稱之爲“台獨”組織,它當時只是强調“住民自决”,還不敢公然抛出“台獨”主張。1987年8月30日,台灣剛宣佈“解嚴”的一個多月,一些政治受難者群聚在台北市國賓飯店國際廳成立“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公開將主張“台灣獨立”作爲其政治主張,這是台灣地區第一個公開主張“台獨”的組織,此後,隨着台灣政治改革的進行,民進黨在1991年也通過了“台獨黨綱”,正式成爲不折不扣的“台獨政黨”,之後“台獨”組織開始在台灣島内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