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理應得到土地出讓增值分配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24 06:53:19  


  中評社香港6月24日電/如果一畝地的徵地成本是5萬,而出讓價是100萬,那麽淨收益95萬的“剪刀差”該如何分配?國土資源部正在爲這個問題尋找合適的答案。上海證券報發表文章說,據披露,有不少專家、學者向國土資源部建議,新一輪徵地改革在補償標準上,要改變原來的按“土地原用途”分配方式,參照國外徵地按市場用途進行補償的模式,讓農民參與巨額“剪刀差”分配。

  文章指出,目前,在土地徵用收益分配上,農民完全處於弱勢。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全國每年被徵地農民相當于放弃了至少不少于30萬億土地財産權,即“剪刀差”,收益的大頭被地方政府拿走了。這種補償方式是由於徵地補償制度設計本身造成的。

  中國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三十倍。”法律祗規定了補償上限而沒有規定下限,導致許多地方在執行的時候常常就低不就高。事實上,就是以“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三十倍”來計算,這個補償標準也難以“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爲這種補償僅僅是對土地價值的部分補貼,既不是地租補償,也不是地價補償。即便這一點補償,在現實中,也常常由於層層拔毛而難以全部落到農民手中。

  而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將農民排除在了土地收益之外。由此導致了一系列後果:

  第一,一些地方政府憑藉權力大肆以近乎“掠奪”的方式從農民手中徵用土地,使農民的利益屢屢受到侵害,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拖欠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層層截留補償款,失地的農民常常在一夜之間變得一無所有。他們除了上訪、訴訟,便是以種種極端方式表達他們的不滿,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大潜在因素。

  第二,由於地方政府可以憑藉權力以非常低廉的成本徵地,獲取的收益却很大,腐敗便乘虛而入,由此産生了許多腐敗大案。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原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等等的倒台無不與土地有關。

  其三,由於農民不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成爲最大的受益者,這助長了他們濫用權力徵地的欲望,加快了土地流失的步伐。今年頭5個月,全國國土資源部門就立案土地違法案件25153起,涉及的土地面積達到12241.7公頃,同比上昇了近20%,地方政府成爲違法的主體。土地違法現象日益嚴重,正危及中國的糧食安全。

  文章强調,在這種情况下,如果農民能够直接參與徵地增值收益,既能有效保護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徵地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也能有效遏止地方政府的“圈地”沖動,因爲農民參與土地增值分配,减少了地方政府違法徵地的收益。同時,由於農民直接參與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就增加了一支强大的監督力量,使土地徵用過程變得更加透明,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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