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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保障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參加選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29 10:41:49  


  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新京報今日刊出社論說,五年一屆的縣鄉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迫在眉睫。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流動人口的民主權利落實問題,越來越成為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話題。根據法律規定,成年公民通常在戶籍所在地取得選民資格,行使選舉權利,而一億多的公民在成為流動人口後,由於人戶分離,現實當中,他們的選舉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行使。
  
  社論說,日前的一則消息,讓人頗感欣慰。7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一位負責人表示,在即將進行的本次選舉中,將採取一些新措施來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落實,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認可流動人口在流入地即實際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權利並積極落實這些權利(新華社7月25日電)。毫無疑問,這是個值得肯定的積極信號。
  
  選舉是民主的形式,而民主的真諦則是選民通過選舉這一形式,賦予少數群體代言、治理和監督權。為什麼要保障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選民對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共管理事務有參與和監督的需求,這些需求得到保障是公民基本的權利。
  
  社論指出,就流動人口而言,雖然沒有流入地的戶口,但只要在某地實際居住時間達到一定時限,這一地區的公共管理事務,包括財政、司法、稅務等眾多事務,都與實際居住者形成了利害關係。相對而言,他們戶籍所在地的公共管理事務,由於其長期離開,反倒要顯得疏遠一些。如果讓實際居住者的民主權利仍然停留於戶籍所在地,則違背了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目的,即參與和監督與自身利益攸關的各類公共管理事務。
  
  因此,在中國法律尚未作出進一步修改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利作出務實的政策調整,既符合憲法所規定的任何公民都有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實質精神,也符合民主精神的內在要求,更有利於調動廣大選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積極性。事實上,在深圳等很多經濟發達地區和流動人口密集地,甚至出現了戶籍人口和外來流動人口比例嚴重倒掛的局面,所以認可和允許流動人口參與選舉,顯然更有利於管理這些地方的公共事務。
  
  社論認為,不過必須意識到,目前的政策還主要體現為一種積極的信號,在換屆選舉即將進行的時刻,我們有必要考慮將這種信號制度化。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大特別是省一級人大和計畫單列市的人大,應考慮對這一有關流動人口選舉權的保障制度進一步細化,以使此種民主善意能落到實處。
  
  事實上,當下地方人大有必要在兩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明確流動人口在實際居住地取得選舉權的界定標準,這個標準,最重要的就是流動人口連續居住年限的規定及其與這個地區公共事務的利益密切程度;二是必須平等處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光有選舉權的民主是不完全的民主,只有兩種權利無條件平等具備,才是民主權利的真正落實。值得提醒的是,各地在確定流動人口選舉權標準的時候,切忌將其經濟條件作為認定的標準,否則,民主形式就會失去公平。
  
  事實證明,在貫徹民主精神的過程中,充分重視和尊重廣大選民的權利,是最基本的前提,而讓一億多的流動人口能夠順利、積極和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則是對這個前提和基礎的真正踐行。相信如果讓一億多流動人口在他們居住的每一個角落,都可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的精神就能更加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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