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監聽立法嚴謹 無損市民權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07 10:02:37  


  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經過立法會四日冗長的審議後,昨日凌晨二時在三十二位議員的舉手支持下獲得通過。

  《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評說,立會通過後,政府將於第一時間今日或不遲於明日把條例刊憲,並宣告即時生效。如此,截取通訊得以按法庭裁決在本月八日前完成全部立法工作,不致出現“法律真空”,執法部門的相關工作也得以避過出現“違法”或即時陷於停頓的尷尬局面。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完成立法,是本港法律體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特區政府依照基本法有效施政的又一重要成果。條例最終獲得通過,且並未如一些反對派議員所言在社會上引起恐慌,相反還獲得了市民廣泛的理解和支持,認同是有效管治和良好治安所必須,這就說明,理性看待特區政府的工作和維護安定、尊重法治,確是當前港人社會的主流民意和最大共識。條例的通過,值得高興。

  社評說,《截取通訊條例》在立法會苦戰四天五十小時──若加上法案委員會的一百二十小時即將近一百八十小時而得到通過,特首親函議員要求支持、律政司長黃仁龍和保安局長李少光率領部門全軍應戰,以及支持立法的議員全力以赴,固然都是致勝的關鍵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條例本身確實如曾特首所言,是已經在保障個人私隱、通訊自由和維護治安、公眾安全兩方面取得很好的平衡,確保條例是用來打擊嚴重罪行而不是用來對付一般市民,市民的正當權益不會被侵犯。

  事實是,立法後,執法部門要進行截取通訊,包括監聽、錄音、拍攝等行動,不要說難於登天,至少也要“連過幾關”。其中最典型的莫過於向指定法官提出申請時,執法部門需要詳細列明“合理懷疑”的理由、謀求取得的資料、行動的形式和方法、對公眾安全的威脅、屬於新聞材料的可能性,還有過往兩年是否曾經針對過目標人物、行動對他人的影響,以至除行動外是否還有其他“侵擾性”較低的方法……,總之,凡是需要考慮到的都需要考慮到,凡是可以避免的都要避免,如此一五一十、巨細無遺,才有可能向法官要求授權及獲得批准。如此要不是真有十足的必要和把握,執法部門犯得著要自找煩惱嗎?

  社評指出,而且,為防止濫用,不光申請授權手續嚴謹,執法部門還有人員“執行守則”列明各級權責,還有獨立的監察委員進行監察及接受投訴,程序、層次之完善,曾蔭權形容比最開明、最民主的國家和地區更開明、更民主、更能保障市民權益,確非虛言。

  審議過程中,反對派議員共提出了約二百處的修訂,結果全部落空。反對派議員中多位是律師、“大狀”,但他們的修訂是為了令法例更完備還是志在節外生枝、阻撓立法,卻不能不令人懷疑。比如他們提出,指定授權法官必須停職,不能審理其他案件,這就是莫名其妙的,審批授權與其原有職能並無矛盾,為何要停職?現行不少法官也有兼負其他審批職責,難道全部都要停職?如此不是要多聘一倍法官才夠應付嗎?

  社評認為, 還有所謂“日落條款”,正如李少光局長所指出,只有一些出於短期需要、暫時性的法例才會有訂明自動失效日期的“日落條款”,但截取通訊不是“短期需要”,又如何可以自行“日落”?反對派議員如此一再刁難挑剔,唯一的結果,只能說明立法確有必要,以及令到條例在法理上更為堅實和嚴謹。至於“長毛”梁國雄,指議員不能提出涉及公共開支的“議案”不包括“修訂”,入稟法院尋求司法覆核,則完全是無理取鬧的“蛇足”而已,無損於條例的通過和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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