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量刑:能遏制司法腐敗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12 17:41:31  


  判刑判幾年,電腦軟件說了算。當輿論還對淄博市淄川區法院“軟件量刑”議論紛紛的時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經決定今年內在全省推廣這種模式。有人認為,司法腐敗可以由此受到遏制。司法公正歷來都是中國民間最高的呼聲之一,從狄仁傑到包公,公正官員被各個朝代的人謳歌。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電腦軟件能從他們手裏接過公正的接力棒嗎?人工智能引入司法是否就能遏制腐敗? 
  
  ●電腦量刑全過程
  
  案例:一起故意傷害罪,被告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小刀將被害人面部劃傷,經鑒定,被害人構成十級傷殘,案發後被告主動投案,並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1、以上事實經庭審查明後,進入量刑環節。

  2、啟動軟件,選擇了故意傷害罪,輸入“致一人輕傷”,電腦顯示“基準刑”為“有期徒刑6個月”;輸入“十級傷殘”,出現“增加刑期3個月”,據此確定“基準刑”為9個月徒刑。

  3、選擇“在傳訊前自首”和“主動全部賠償”“浮動刑”情節,電腦顯示各“減基準刑20%”,減去的“基準刑”為3.6個月。

  4、“基準刑”減掉“浮動刑”,得出“量化刑”為5.4個月,根據量刑細則規定的四捨五入原則,最後得出此案“量化刑”:5個月拘役。

  5、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還有餘地,考慮到被告用刀傷人,性質較惡劣,最終裁判“宣告刑”為6個月拘役。
  
  從2003年開始試驗的軟件量刑,將隨著在山東全省推廣,而顛覆傳統的“估堆量刑”模式。“這是昨天省高院一位副院長對我說的。”9月8日,淄博市中院院長林春明向記者透露了這個消息。

  事實上,今年3月,淄川區法院的“智能數字化量刑系統”就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面評價。7月,最高院在江蘇連雲港召開的全國量刑研討會,又邀請了淄川區法院出席介紹經驗。

  儘管不少媒體仍在討論軟件量刑如同歷史上把選拔官員的權力交給竹簽的“掣簽法”一樣糟糕,但軟件量刑卻得到了不少專家與法官的支持。軟件量刑能引發公眾無盡的想像:當每一個公民的電腦裏都裝了一套自動量刑的軟件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透明度將大大提高——每個人都可以坐在書桌前,敲幾下鍵盤得出判決結果,有人認為,司法腐敗由此可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
  
  ●傳統量刑先天不足

  2003年12月22日,劉湧看起來有了轉機的命運走到了盡頭。4天前,最高法院對案件提審,這一天宣判的幾小時後,他就被執行了死刑。

  劉湧案激發了全國民眾對刑法量刑的好奇心,關於是否應該判處劉死刑的爭論持久不息。劉湧是一個典型的量刑爭議案例:對案件事實與定性不存在爭議,但最後一步——量刑卻發生了重大分歧。

  “我們搞這套系統的目的就是防止出現量刑畸輕畸重的情況。”淄川區法院刑庭庭長王紅梅說。據有關材料顯示,近年來,中國刑事案件上訴(申訴)率一直維持在60%左右,約有一半的上訴原因起於量刑的不均衡。而從2003年使用軟件量刑後,淄川區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極少”上訴。

  在之前的報道中,軟件量刑被披上了一層神秘的色彩,甚至在一些報道中還與“電腦審判”畫上了等號,“嚴格說來,不應該叫做電腦量刑,而是規範化量刑。”王紅梅說,“電腦只是計算工具,量刑計算規則的改變才是重點。”

  與中國的所有刑庭法官一樣,副庭長趙成剛在軟件量刑出現之前,用傳統的“估堆”量刑:“查明事實,合議庭定性後,由老成員介紹這類案件以前如何判的,拿出主導意見,合議庭通過後就成為判決結果,如果合議庭意見不一致,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

  “估堆”量刑根據個人經驗和以往案例為准,在法定刑限度內對犯罪人隨意適用刑罰。在沒有科學量刑規則的情形下,究竟誰“估”錯了無從判定。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廷光是中國理論界最早進行規範化量刑研究的學者。他接受媒體採訪時舉例分析“估堆”量刑的缺陷:有的法官認為,只要案件定性不錯,在量刑上多判幾年,少判幾年都無所謂,誰能拿秤來稱?我們到市場去買白菜蘿蔔都要用秤來稱,為什麼在事關生殺予奪的重大問題上,卻可以採用“估堆”的方式去解決?

  “估堆”量刑,是否“估”得正確,需要有一個公正、客觀的標準。這就是科學量刑的“計算方法”,如無此前提“估堆”量刑即便估准了,那也是一種偶然性。

  淄川區法院編撰的《常用百種罪名量刑規範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是一套精確的量刑“計算方法”。
  
  ●要把刑期精確到天

  中國刑事判決的量刑單位一般是“半年”,這意味著每一個犯人的服刑期比實際法律規定總有幾個月的“誤差”。而且由於不同地區法官量刑的標準不一樣,對自首、累犯、主犯、從犯、退贓等四十多種可以增減刑期的情節理解不一,直接的後果是“兩個罪犯在監獄中相遇,彼此一介紹,發現各自的犯罪情節大致相同,但刑期卻有較大的差異”。淄川區法院《細則》執筆人袁濤說,“這是一種合法的‘不公平’。量刑偏差不僅是中國法官們的一道難題,也是世界司法界的一道難題。”

  趙廷光撰文介紹,20多年前,由於西方國家還沒有找到科學的量刑方法,於是在立法上或者事實上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在訴訟中提倡法官“自由心證”,把量刑公正的希望寄託于法官的“良知”、“學識”和“經驗”上。

  這種做法不但沒有實現量刑公正,反而使量刑之隨意性成了久年之詬病。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意大利、法國規定了法官應當對裁量權的運用須作出合理的解釋,美國在上個世紀60年代由於媒體大量披露了刑事案件量刑中的黑幕,引起全社會對量刑混亂的公憤。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量刑改革法》,成立了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議員、學者等數千人參加的“量刑改革委員會”,導致國會於1987年頒佈《美國量刑指南》。

  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但法院和法官實際上享有非常寬泛的刑事自由裁量權。例如《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從三年到十年的幅度和“從重”的標準雖然有司法解釋以界定,但仍然過於籠統。

  淄川區法院常拿《細則》與《美國量刑指南》相比,“目的一樣,都是為了規範量刑”。

  《細則》具體規定了四十多種可增減刑期的情節類型,例如刑法規定累犯應從重量刑,但沒有具體指標,《細則》則把累犯分成“1年內又犯罪的”,“2年內又犯罪的”,“3至5年內又犯罪”的三等,每等增加三分之一幅度的刑期。同樣,自首也被分成七種不同類型,每種類型對應固定的減刑比例。

  “軟件量刑也並沒有徹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王紅梅介紹,在軟件嚴格的量化計算外,法官擁有6個月的自由裁量權,如果軟件計算的刑期不全面,還可以由合議庭修改。在審結的2000多個案件中,只有二十多件被修改。例如一起故意傷害案,量化參考刑為2年8個月,考慮到其社會危害性等較為嚴重等,合議庭調整後改為3年。

  淄川區法院刑事判決書上,刑期的計算單位已經具體到了“月”。“我們的目標是把量刑從‘月’精確到‘天’。”王紅梅頗為自豪,《細則》不僅更精確,而且更規範,“只要事實一樣,法官量刑的結果就不會相差很大”。
  
  ●以前要一周,現在幾分鐘

  袁濤打開電腦,演示了軟件量刑的過程。全部過程只用了幾分鐘,但《細則》計算標準的制定卻用了兩年半,並還將繼續下去。

  2003年,淄川區法院成立量刑規範化課題小組,每人負責幾個罪名,搜集資料,把審判過的1300餘起刑事案件進行對比,2004年1月制定了《細則》第一稿,可以計算11類案件的量刑數值。2個月後,淄博當地一家電腦公司開發出相應軟件,“量刑軟件”第一次出現。2004年10月,《細則》第二稿出臺,適用罪名擴大到100個,2005年《細則》第三稿制定完畢,其中不僅參考了淄川區法院審理的2050個案件,還包括了全國的5000個案件。今年3月,淄川區法院與北京一軟件公司共同開發的“量刑軟件”第二個版本面世。新增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解釋的《細則》第四稿將在9月印刷,有8萬字。

  “我們制訂《細則》非常慎重,參考了很多案例,反復修改了五六十次。”王紅梅說,由於淄川區法院“只是一個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較簡單”,無期徒刑、死刑等重罪的量刑沒有被涵蓋在《細則》中。

  量刑程序是“量刑軟件”的主要內容,此外軟件還附帶有法律條文、司法解釋、案例查詢等功能。袁濤說,以往回憶類似案件量刑情況就需要一下午,現在可以直接在電腦上查詢,而且計算刑期也在電腦上完成,提高了效率,“以前量刑一般需要一周,現在只用幾分鐘”。
  
  ●一場革命?

  儘管淄川法院一再申明,軟件量刑的初衷是規範量刑,“與防止司法腐敗無關”,但還是引起了人們眾多的聯想。

  學者吳思的《潛規則》裏寫了兩個故事,明萬曆年間吏部尚書孫丕揚創建的“掣簽法”與北魏崔亮創始的“論資排輩制度”,都是為了遏止個人營私,而主動放棄自己手裏任命幹部的權力,把選賢任能的職責交給了“抽籤”和“當官的年頭”。

  “量刑軟件”有“竹簽”的影子嗎?法官放棄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只保留極小的一部分(量刑幅度不超過6個月),把履行公正的義務交給軟件,於是那些營私的法官也失去了作弊的空間。

  “規範化量刑”最早的提倡者——淄川區法院院長王建東介紹,最初制定《細則》,並沒有想到運用電腦計算,目的仍是把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類似“3至7年有期徒刑”,細化到具體的三年、四年、五年……《細則》第一稿出臺後,淄博中院院長林春明才批示運用電腦來計算。

  “我不懷疑,‘量刑軟件’絕對是對中國司法的一個推動。”王建東說,中國法官自由裁量權大,而農村、山區例如山東的魯西南、魯西北地區,法官業務素質普遍較低,自由裁量權往往被濫用,量刑軟件“實質上還是用制度約束人”。

  對“量刑軟件”的另一種誤解是把它等同於“電腦審判”。雖然淄川區法院的“量刑軟件”只是依據《細則》的計算工具,但在國內外,關於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究確實一直在進行。

  電腦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第一次實際應用是1981年美國開發的法律判決輔助系統(LDS),可以運用嚴格責任、相對疏忽和損害賠償等模式,計算出責任案件的賠償價值。中國法律專家系統的研製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起步。先後開發了《量刑綜合平衡與電腦輔助量刑專家系統研究》、《LOA律師辦公自動化系統》,而趙廷光教授1993年開發的《實用刑法專家系統》已經具有檢索刑法知識和對刑事個案進行推理判斷的功能。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張保生教授也認為,人工智能運用於司法審判,可以促進司法公正。“我們必須承認,鋼鐵之軀的機器沒有物質欲望和感情生活,可以比人更少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幹擾。正像計算機錄取增強了高考招生的公正性、電子監視器提高了糾正行車違章的公正性一樣,智能法律系統在庭審中的運用有可能減少某些徇私舞弊現象。”

  在一場演講中,張保生評價,電腦法律顧問的問世將打破法官、律師對法律知識的壟斷,正如網絡的出現打破了少數人對信息的壟斷一樣,使法律真正變為多數人手中的武器。“毋庸置疑的是,能夠執行複雜計劃和法律推理的計算機系統肯定是未來幾十年法律實踐的一場革命。”(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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