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9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日前,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24次會議,第6次審議《物權法》草案。針對其中關係城鄉廣大居民利益的住宅土地使用權問題、特別是該權利70年有效期過後是否需要支付相關續期費用的問題,第6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刪除了以前草案中需要支付相關費用的規定。
對《物權法》這樣一部民事基本法律的意義,專家曾多次論述:不論是富豪還是平民,絕大多數公民或多或少擁有私有財產,這些財產都需要保護。一般來說,富裕階層比較有能力維護其私有財產免受他人侵犯,而平民階層和弱勢階層在遇到公權力、強勢團體或者其他個人侵犯其私有財產時,常顯維權乏力。《物權法》草案中對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莊嚴地宣佈了公民的神聖財產權利,給他們送來了多種保護自己財產的手段,猶如一把鋒利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在每個有濫權可能的主體之上,讓公共部門、強勢組織和個人不敢違法侵犯普通公民的私產。
《物權法》草案對居民私人房產的建設用地問題之規定,正是它作為普通公民私產之守護神的突出表現。城市裏終日辛苦、將半生心血貢獻於一套自己住宅的公民,從購房合同中買到的僅僅是住房所在地的“70年土地使用權”。即使人們生而有涯,可保不被掃地出門,但是,後代子孫到時會被怎樣對待?從法律文字上解釋,如果人們僅僅是擁有70年使用權的“長期租戶”,所付出的高房價是否過於不公?好在《物權法》草案一直規定: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後,對該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這無疑給人們吃了一顆定心丸。
社論指出,不過,《物權法》草案第5稿對這個問題曾同時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種規定將上述兩個重大問題授權政府通過行政法規確定,而行政法規的制定者往往是相關的行政管理者,這無疑又使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處於不確定狀態,自然會受到普通房屋所有權人和諸多專家家的質疑。
在《物權法》草案此次審議的過程中,也有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住戶還要支付土地使用費,這樣規定是否合適,建議進一步研究。基於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考慮,最終認為:這一問題需慎重對待,目前以不作規定為宜。屆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作慎重研究。因此,這次提起審議的第6稿《物權法》草案,就刪去了有關土地使用費的規定。
社論認為,人大法律委員會的這一意見值得讚賞。且不論收取土地使用費的規定是否有充足的法理依據,是否與國際慣例、中國實際情況相符,是否應當授權給行政機關做規定,就從實際執行角度考察,這一問題在當今也並不具有急迫性,大量剛剛購置新房的業主只是關心使用期滿後,是否可以無條件地繼續使用房產所在的建設用地,至於如何續期、續期長度以及是否繳費、費用多少等問題,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準、社會政策的需要、公民權利的受保護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合理決定,同時確保國家對國有土地的收益不會因此受到影響。對當前爭議頗大、各方意見都有一定理由、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而擱置具體對策的制定又不會帶來國家與社會利益負面影響的問題,暫不做具體規定,這種處理方式彰顯了立法的理性精神。
經過多輪的審議,《物權法》通過的曙光似乎已經出現在人們面前,在它數年來幾易其稿的修訂過程中,人們不但看到立法者、法學家和普通公民對實體法律權益的瞭解、關注和討論的水準在不斷提升,也目睹了上述立法技術、立法觀念的長足進步,這都是值得肯定、令人欣慰的變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