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條例:外資銀行在華避稅的緊箍咒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4 18:02:55  


  中評社廣州11月24日電/上周,對外資銀行的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發佈後,人們更多看到了外資銀行在華業務發展空間被拓寬的條款,鮮少有人注意到,這個新條例將會抑制外資銀行在華的避稅。 

  近日,一位國際會計公司稅務咨詢部人士表示,近年來外資企業在華避稅又出現了一個新動向。原來,跨國企業在華是通過轉讓定價來避所得稅,現在發展到外資銀行利用轉貸業務來避營業稅。 

  來看看外資銀行在華是如何“鑽稅總政策漏洞”,通過轉貸業務來避營業稅的吧。 

  據國際金融報報道,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其主要經營行為是,境內外資銀行將吸收的境內企業的外幣資金及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總行或關聯行,即拆出,境外總行或關聯行按其內部約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當需要向境內企業貸款時,再由境外總行或關聯行撥入,即拆入,同時按其約定的利率向境外支付利息,然後貸給需要貸款的境內企業。 

  而外資銀行在華應繳營業稅的稅目包括兩種,一是自有資金貸款,二是轉貸業務。自有資金貸款是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明顯地,轉貸業務應繳的營業稅要比自有資金貸款應繳的營業稅少很多,因為轉貸業務是以貸款利息減除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不知為什麼,自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在營業稅計稅操作中,上述外資銀行的行為在繳納營業稅時均被允許按轉貸業務處理。 

  而事實上,從貸款及轉貸業務的定義來看,前述外資銀行將從境內吸收的存款拆出再拆入並貸款給境內企業這一行為不屬於轉貸業務。這種經營行為只是間接地“拿回”其吸收的境內企業及個人存款再貸給企業,不具備轉貸業務的“借入他人資金”這一必要條件。 

  於是,有外資銀行就利用不明朗的稅務政策開始“合法”避稅,享盡了早期稅務政策不完備的好處。當然,也有外資銀行在反駁,認為這是中國稅務法規不明確的問題。 

  後來,有地方稅務當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外資銀行利用“轉貸業務”避稅這一問題後,遂將該問題反饋給了國家稅務總局。 

  隨後,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135號文件,該文件第五號規定,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在境外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餘額的部分不屬於轉貸外匯業務。 

  但稅總想到其一,沒想到其二。135號文件的漏洞在於,該文件中“自有資本金”這一概念不明確。首先,外資銀行大多屬於境外法人,總行撥入的資金是營運獎金,根本不存在“資本金”的概念。 

  其次,從《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稅目注釋來看,自有資本金不是自有資金貸款的惟一資金來源,還應包括其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存款。 

  正是這個模糊的概念,不僅僅造成稅務政策執行缺少剛性,沒有很好地體現此文件下達的初衷,而且又形成一條納稅人的避稅渠道。據悉,天津稅務當局在執法中,發現在津外資銀行有利用135號文件避稅的行為,並將此問題上報到了國家稅務總局。 

  據悉,國家稅務總局即將出臺《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相關資料管理辦法》,該辦法將對跨國企業在華進行的轉移定價帶來很大震動,很多跨國企業都在未雨綢繆地準備,外資銀行也不例外。 

  根據數據,截至2006年6月底,在中國內地只有14家外國銀行有獨立法人機構,而且還名不見經傳。 

  而那些在華活動頻繁、業務量大的外資銀行幾乎都沒有獨立法人機構,數據統計有183家。至於這些沒有獨立法人機構的外資銀行,是否利用稅總135號文件“合法避稅”,則不得而知。 

  明顯地,外資銀行的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生效後,國稅總局135號文件第五號將可以部分發揮作用。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在華只有設立獨立法人機構,才可以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而有外資銀行已經為在華設立獨立法人機構而行動起來了。 

  中國銀監會表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在上周發佈後,預計占海外銀行在華資產超過一半的10餘家外資銀行將迅速採取行動,依照《條例》要求在中國建立子銀行。 

  如果說,要使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到位,必須使財政和貨幣政策協調一致。那麼,要使外資銀行在華不再鑽中國政策漏洞進行避稅,稅務政策和金融監管法規也必須相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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