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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讓尊重人性融入執法者的血液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08 11:02:49  



  但即便如此,我們認為,任何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都應秉承對人性、親情的尊重,不能在急功近利思想的影響下,漠視基本人倫與尊嚴。對人性、親情的尊重,更大程度上應是一種理念。這種理念應當跨越管轄部門、案件類型乃至刑事民事的界限,融入每個執法者的血液裏。
  
  社論指出,司法實踐中,類似案例並不缺乏。2002年,武漢警方曾接獲資訊,得知一名殺警潛逃的罪犯與闊別10年的雙親約定在火車站見面。現場指揮員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待逃犯與父母話別後,才下達了抓捕指令。2005年,四川省大竹縣檢察院對一名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暫緩批捕”的決定,理由是其兒子即將參加高考,批捕勢必影響孩子的考前心態。
  
  沒有任何法律禁止公安機關在罪犯父母前實施抓捕,也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子女即將參加高考者“網開一面”,可是,無論對象是窮兇極惡的殺警罪犯,還是偶爾失足的交通肇事者,我們的執法者都在關鍵時刻體現了對人性的尊重。缺乏寬嚴相濟、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是很難做到這些的。
  
  在一個法治國家裏,刑事立法意味著正義與權威,刑事司法包含著民心與公意。基於對親情倫理的體諒,《刑法》規定了“近親相盜”不為罪;基於對生存底線的關注,司法解釋要求在沒收犯罪人財產時,必須為其親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刑事執法,則是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的司法正義,它當然應當承載懲惡揚善的嚴厲性,但也必須尊重與維持人類共通的情感,使刑事司法的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刑事執法中的法意與人情,不應交給刻板、僵硬、註定將被違反的條文律令,而更應以潤物無聲的方式,潛入每一名執法者的內心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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