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這真是標準的白忙一場!從年初就爭議不斷的“國道電子收費”ETC系統標案,跌跌撞撞拖了大半年,結局還是倒回重走招標程序的原點。這個結局也等於判定,在這個案子上不論是政府、業者乃至全民都是輸家,這其中又以全體納稅人輸得最慘,眼睜睜看著幾十億很可能就這麼化為烏有了,卻只能一籌莫展,徒呼負負!
社論說,台灣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當然值得肯定,行政部門錯了就是錯了,沒什麼道理可講,要講究依法行政就沒有權宜閃躲的空間,ETC甄選過程既然被認定違反公益、平等原則,就是在踐履程序正義上出現重大瑕疵,那麼原先取得資格的最優先申請人當然應該撤銷,不能因為已經走到後續階段,甚至已有二十萬人已裝了車上機,就容許唬弄過去。這個判例清清楚楚說明一件事,政府施政本就不該藉由“頭過身就過”、“船到橋頭自然直”、甚至“先造成既成事實再說”的矇混空間,來推動任何政務的。
社論指出,可以想見,最尷尬的莫過於蘇貞昌,前一刻與記者茶敘時,還在拿ETC的上路當政績,說什麼如今“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十三”,也做到了所謂“保障消費者權益”與“政府負擔最少”。言猶在耳,最高“行政法院”就用最具體的判決回應了蘇貞昌的“自誇”。換言之,這哪能算什麼政績,根本就是典型的負面示範。試問:人民信託政府施政,不就是相信政府會為人民把關,選擇最好的施政方案嗎?在推動ETC的決策過程上,行政當局未能依平等、公益原則挑出最佳的系統在先,倉卒啟動上路在後,造成民怨四起不說,被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資格後還在硬拗,還企圖將錯就錯,期待可以藉由上訴翻盤,甚至還把“使用率達百分之十三”當施政績效,結果證明它不但可能使政府負擔起碼三十億的鉅額賠償,還讓包括裝機與未裝機的消費者都蒙受嚴重損失,等於具體呈現了“一步錯、步步錯”的決策後果。這般難堪的示範,蘇貞昌怎麼會想到拿它當政績範例來標榜呢?
社論認為,挑明了說吧,事情走到這個地步,實質傷害已經造成,甚至是難再彌補了。雖說招標程序被打回原點,但ETC實際已經上路了大半年,回不到真正的原點了。未來可以選擇的幾個方案,所必須擔負的代價都相當可觀,譬如說如果政府要收回,起碼二十幾億跑不掉,由於關鍵技術仍在遠通電收,就算買回了繼續營運也還是得和遠通電收掛在一起,其他業者也很可能以備標損失或期待權被剝奪而向政府求償。如果是重新回到審標階段,不論競標結果如何,政府也一樣得先協商價購遠通電收的設備。可以這麼說,如今不論哪一種善後的選擇,納稅人都得要蒙受數以億計的鉅額損失。這不再一次的證明,錯誤的政策真的比貪汙還可怕好幾倍!
沒錯,這是前任“內閣”留下的爛攤子,蘇貞昌承接後也沒有太多可選擇的餘地,只能就造成傷害最小的選項上去善後。但事情不能就這麼算了吧?這麼嚴重的決策失誤,難道都沒人要出面負責?如果說“行政法院”的判決明白指出高公局在甄審過程中違法,未依公平、公益原則選出最適合業者,那麼這個審標過程該不該追究到底?一個明顯在各方面條件都不是最佳的系統,竟能夠在最後脫穎而出,不是甄審委員的專業嚴重不足,就是幕後還有其他莫明的政治勢力介入,而將這一部分充分還原清楚,給無端承擔鉅額損失的所有納稅人一個交代,應是此刻行政當局最起碼的責任吧!看看那些當初在幕前擔任決策人的嘴臉,前部長林陵三竟然一推二五六,什麼都“忘記了”,機要秘書宋乃午到此刻都還在喊冤,一個錯到離譜的決策,當事人不是狀況外就是拒絕承擔責任,這樣的官員,還能期待會有什麼政績!
說句不中聽的話,目前的ETC儘管已經上路半年了,但形象與信譽早已經跌到谷底,多數用路人寧可忍受塞車的不便,也不願安裝被認為是劣質的系統,百分之十三的使用率不僅算不上是績效,還充分證明多數民眾根本不認同這個系統。蘇貞昌如果真希望挽回點什麼,就積極把這樁弊案的幕後藏鏡人都給揪出來吧,反正納稅人已經是最大輸家了,最起碼讓大家知道,誰該負最大政治與法律責任,誰是這樁錯誤決策的最大獲利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