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日電/涉入台灣“交通部”弊安的道路電子收費系統(ETC),必須重新招標!由於整個招標過程弊案連連,遠通公司的最優先申請人部份已經遭到撤回。台灣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當初的招標違反公平平等原則,因此駁回上訴,也就是說,ETC必須重新招標。
據東森新聞報道,ETC招標過程中弊案連連,有所謂的遠通“遠紅外線派”與以宇通為主的“微波派”(無線電波)競逐市場大餅,不過在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的機要祕書宋乃午涉嫌包庇的情況下,讓遠通出線,第二順位得標者宇通公司不服,進而提出行政訴訟,並希望法院將宇通公司從次優申請人變成最優申請人,也就是得標者。
不過,台北的“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24日以甄選過程違反公益及平等原則,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而宇通的第二順位得標者身份也應該被撤銷,引起高公局、遠通電收和宇通資訊相當不滿,三方均提出上訴。
經過審理,台“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下午駁回高公局上訴,以“本件甄審公告認定參加人遠東聯盟為最優先申請人之判斷,違反平等、公益原則,應予撤銷”,確定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也就是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使得ETC建案未來將回到遠通、宇通及宏碁等三家入圍廠商“等待評選”的狀態。
由於遠通已耗資新台幣30多億元投入ETC建置,目前全台灣也有二十多萬輛車裝設e通機,未來衍生出相關的賠償問題、廠商競爭,以及消費者權益,都待台“交通部”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