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扁集會的核准時間,市長與警官有何不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30 09:14:42  


  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發表文章說,反貪倒扁靜坐集會是否可以連續跨日進行,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與主辦單位出現歧見。 

  文章說,警方有兩套標準。一套是核准了九月一日至七日的連續跨日活動;另一套則命九月九日以後不准跨日,亦即命其每日皆須在早上九時起至晚上十時止。 

  警方說,有兩套標準,是因六日前未開學,九日後已開學;為顧慮學生上課的權益,所以命集會朝九晚十。然而,警方的裁決,恐已違離了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比例原則”與“法益均衡”。

  集會活動不容侵害學生權益。但是,這可由警方與集會者共商規範;且不僅限於對晚間十時以後活動之約束,亦應使全天的活動皆不影響教學。其實,倘若命集會者每日在早上九時開場、進場,必與師生上學時段重疊,恐怕滋生的干擾更多。而且,每天夜間退場,舞台及其他設施恐皆須清場,次日一早又得重搭;不僅無謂增添人民實行集會權利之成本,更易在頻頻進場、退場時增添不測的風險。因此,若欲維護“集會遊行權”及“社會秩序”之平衡關係,而竟以限定每日皆須進出場的方式為之,恐怕非但無益,而且治絲益棼。

  文章指出,何況,今日情勢,必須衡酌“憲法法益”與“集會遊行法法益”的平衡關係,亦必須衡酌“集會者在實際集會時維護社會秩序的努力”與“對社會秩序發生的實際破壞”之比例關係。警方不作此想,而竟在此刻即以“晚上十時後會干擾學生上課”為由批駁了跨日集會,難怪不可能服人。

  警方也許只看到“集會遊行法”,但馬英九則必須看到“憲法”。這才談得上“法益均衡”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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