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立院應同步啟動彈劾陳水扁的機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7 09:58:18  


  中評社香港6月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上周末我們詢問:陳水扁對於“知所進退”的呼籲如何選擇,接著我們認為若是啟動倒閣的責任政治機制,就可將問題交由民意裁奪。此中一個焦點,就是陳水扁是否繼續適任,必須有個適當程序得出一個答案。 
    
  當龔照勝不肯辭職而遭到停職時,我們認為他繼續在位卻無所作為,必會日復一日侵蝕金管會的公信力,當時我們要求任命龔照勝的陳水扁與游錫堃,應該任命一位不知道進退的金管會主委一事,負起政治責任。多麼弔詭啊!

  社論說,不到一個月,現在輪到陳水扁說要將黨政權力下放不再干政,處境竟和龔照勝有些近似。一位屍位素餐的主委足以毀去金管會的信譽,一位聲望跌到谷底、黨政權力下放卻時時刻刻面臨下台危機,同樣會讓台灣身陷長期不確定的狀況中。 
    
  社論提議,立法院應該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立刻進行是否針對陳水扁向司法院“憲法”法庭提出彈劾案之相關程序,以下是幾點說明。 
    
  第一,“憲法”規定“總統”彈劾程序,依原文由監察院為之,依增修條文則由立法院為之。決定是否彈劾“總統”,是立法院的“憲法”明定職權。增修條文對於彈劾“總統”的事由,未為明文限制,“憲法”一百條亦然,“憲法”顯然無意為事由限制,這意味“總統”與其他公務人員以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一樣,凡有失職或違決情事,立院均可提出彈劾。

  社論指出,而就彈劾事由論,陳水扁近來多次向民眾致歉並表示願意釋出權力,其中緣故與月來陳水扁身邊人士所爆發諸多貪腐舞弊事由有直接關係,此中陳水扁是否知情、有無參與、有無違法、有無失職,不但社會上沸沸揚揚,特別是關於陳由豪獻金案、台肥公司案,證人沈富雄、范振宗對於吳淑珍與陳水扁親自與聞參加,均指證歷歷,言之鑿鑿,絕不能以市井傳聞視之,加陳水扁家人以及府內親信關於金錢與權力糾葛不清的種種議聞,陳水扁究竟只是失察、縱容,還是鼓勵、主使,絕對有釐清究竟的必要。而這其中任何一樁,其實都足以構成“憲法”規定彈劾的事由,何況如今已是千夫所指、萬方所視的局面?立法院自有發動相關程序的足夠理由。
    
  第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彈劾案的提出,提到內亂與外患兩個罪名。依照“憲法”規定意旨,並不以此兩個事由為限。若是要舉“憲法”第五十二條為例,那是誤引。因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外患二罪,不受刑事訴究,說的是依刑法追訴在職“總統”只能以內亂外患為限,彈劾並不適用,其實從“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未犯內亂外患罪而受刑事追訴,須經罷免或解職一語觀之,更可知“總統”可受彈劾以致罷免或解職的事由,決不僅是內亂外患二罪而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只能看成是例示的彈劾事由,不能反面解釋為列舉的彈劾事由。否則就已違反“憲法”意旨。現在確已出現進行彈劾程序的需要,立法院就算是同時發動修法程序,避免誤導,也屬應該。
    
  第三,立法院若發動彈劾“總統”之程序,將是歷史首次,當然必須嚴謹為之。首先應該針對那些事端足以構成彈劾事由詳予調查。根據大法官針對真調會案所為之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依立法院調查權為必要之調查。現在立法院針對連日以來涉及府邸各種弊案研究何者足以構成彈劾事由從事調查,我們建議應該逐案詳密進行,就涉及一案之相關人員、證據,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手續,集中聽證清查。此中陳由豪獻金案與台肥租地案,不但不涉及陳水扁行使“憲法”上權力的固有權能,且皆直接出現吳淑珍接受獻金與陳水扁本人參與其中的身影,悖德失職乃至違法的情節最為昭著,應該列為優先處理。 
    
  第四,“憲法”規定彈劾“總統”的程序綦嚴,乃是為求慎重而已。其中立法院提出彈劾案,須經三分之二之決議,以立院現有生態而言,若無執政黨立委之支持,不會過關,正惟有此超高門檻,若無足夠的彈劾事由,彈劾案根本不易提出,如此調查程序自會趨於周延詳盡,務必須達到足以令人完全信服的程度才會通過。何況立法院通過彈劾案之後,還須送“憲法”法庭審理,大法官必將把關謹嚴,自也不在話下,可無疑慮。 
    
  社論總結說,法律現有的“總統”彈劾機制,關卡重重,已是確保彈劾不會受到濫用,而重重關卡的設計,當然也不是要使得彈劾“總統”成為政治上的神話,讓“憲法”的規定失去作用。因陳水扁而起的領導人失職違法問題,已經到了須藉彈劾程序徹底釐清究竟以向民眾交代的地步。彈劾案與罷免案、倒閣案的提出,不相衝突。立法院若順利召開臨時會,此一重要“憲法”機制亦應考量將之啟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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