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吳淑珍介入太百案 陳水扁非下台不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14 09:42:23  


  中評社香港7月14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太百案的關鍵,在於吳淑珍、陳哲男、黃芳彥及馬永成等有沒有“介入經營權之爭”,至於他們是否“直接”或“間接”收到禮券,則是其次的問題。不能捨本逐末、倒果為因。

  吳淑珍若“介入”了經營權之爭,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陳水扁就非下台不可。而吳淑珍是否“介入經營權之爭”,則要看陳哲男、黃芳彥及馬永成等有否介入。 

  社論說,就已經揭露的案情來看,陳哲男為李恆隆及章家父子穿針引線等情節已獲證實,且李恆隆也供認送了陳哲男三百萬元禮券。這使陳哲男不易開脫,亦使檢方必須面對。因此據稱,陳哲男已被列為貪汙瀆職的被告。

  接下來,就要看陳哲男是“打著府邸旗號”的個人行為,或其實是府邸共犯結構的一員。諸多重大情節顯示,陳哲男是“共犯”之一;比如,陳哲男與馬永成曾至少在扁府接見李恆隆兩次。再者,陳哲男若未“介入”,或未發生關鍵性作用,李恆隆豈會致贈三百萬元禮券?因此,檢調若查出陳哲男的三百萬禮券有對價關係,事涉貪瀆,亦是意料中事。

  接下來,陳哲男若“介入”,則黃芳彥算不算“介入”?就已經揭露的案情來看,黃芳彥見證“密約”及勸退蔡家,皆是扮演臨門一腳的角色,其“介入”的程度顯比陳哲男還要核心還要深。當然,他收到的一百萬元禮券,也顯有對價關係。 

  社論指出,如今的問題是:檢調已經不斷放話稱,黃芳彥不是公務員,所以他即使“喬”經營權,或收禮券,皆不涉犯罪。但是,黃芳彥是否“介入”經營權之爭,仍是在社會公義及政治認知上首先應當查明之事;至於是否須負法律責任,可作別論。何況,倘若證實本案有公務員為共同正犯,則黃芳彥雖不具公務員身分,同樣要負共犯的法律責任。人民正在等待答案:收了一百萬元禮券的黃芳彥究竟有無“介入”經營權之爭? 

  再接下來,倘若陳哲男、黃芳彥及馬永成“介入”了經營權之爭,進一步即應查明,在本案中與馬永成及黃芳彥有密切互動,且在玉山官邸數度接見徐蔡兩家的吳淑珍有否“介入”?府邸方面如今的主要解釋有二:一、有人打著陳水扁府邸的旗號;二、吳淑珍只是“關心”而已。 
 
  社論再指出,議論的焦點卻是:一、“關心”與“介入”的界線何在?二、吳淑珍既已公開在官邸亮出自己的旗號,何須他人假借她的旗號?

  就憲政體制言,連馬永成及陳哲男都沒有資格過問太百經營權問題,何況是吳淑珍!檢調若要將陳哲男、黃芳彥、馬永成“介入”的事實,與吳淑珍“亮出旗號”的事實,加以切割,最後起訴了陳哲男、不起訴黃芳彥,簽結吳淑珍,恐怕要費很大的筆墨!

  社論認為,其實,吳淑珍與陳水扁現在首應面對的是“良心審判”,其次才是“司法審判”。司法審判部分,倘若檢調人員吃案,自可能採信“別人打著府邸旗號”、“只關心,未介入”、“金孫滿月禮”及“友人集資購買”等說詞;這些都是兩年半以來檢調縱容府邸串證及湮滅證據下的精華版本。然而,問題是,在以社會公義及經驗常識為基礎的“良心審判”上,陳水扁及吳淑珍禁不禁得起考驗?站不站得住腳?能不能不下台?

  何況,就司法審判而言,現在陳哲男“介入”已甚明顯,黃芳彥“介入”亦是有目共睹;而本案偵查的重心,亦應從“禮券授受”的枝節,全面轉移至追訴馬永成、陳哲男等公務員的角色。然則,未來倘若“起訴”了陳哲男,將如何“不起訴”黃芳彥,又如何“簽結”吳淑珍?

  吳乃德等數名傾綠學人連署發表專文指出:“政治領袖及其周邊人士涉及弊案……令人遺憾的是,政治領導者卻以動員族群情感來取代反省。”並公開宣示:“我們呼籲陳總統慎重考慮辭去這項(總統)的職務。”

  社論總結說,的確,這是陳水扁及吳淑珍應當“反省”的時刻。與其去試探檢調的風骨及能力,不如坦誠回應社會的質疑,並紓解台灣的痛苦。陳水扁夫婦不宜硬要在“司法審判”的戰場上鏖戰到底,而應對“良心審判”進行反省,主動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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