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的雙重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23 07:12:08  


  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國土資源部規劃院副院長周建春認爲,除加速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外,參與土地宏觀調控的手段還有地價政策。即政府通過對土地市場的價格水平進行管制和引導,影響土地的需求,達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

  燕趙都市報發表評論文章說,當前投資過熱的成因固然頗爲複雜,但土地出讓價格過低無疑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誠如有報道所指出的,“當前各地政府爲招商實行的是低地價政策,即便是市場配置較爲充分的經營性用地價格,也由於政府的干預而大多偏低”,所以,如果推行“按照供求關係來定地價,改變工業用地的協議出讓方式,推行招標模式”,能够一定程度抑制土地需求,降低投資熱度。 

  但是利用地價杠桿的調節作用,不能忽視提高現有徵地補償款這樣一環。文章認爲,除了變當前工業用地的協議出讓爲招標模式外,還應改革現有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的定價辦法,推行徵地補償費的市場定價制度,按照市場價格對被徵地公民進行補償。 

  應該看到,當前地方政府所以以很低的價格出讓土地,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爲政府徵地的成本過低,即便以較低價格出讓亦能生財。 

  再來看土地招標出讓。在政府看來,如果招標導致土地出讓價格抬高,會减小土地出讓規模,進而减少財政收入。因此可能越是在這種模式之下,越會産生壓低徵地補償價的沖動。所以,以招標方式出讓工業用地,幷不能對地方政府任意出讓土地起到治本作用。抑制對於土地的需求,應該通過改革徵地補償定價方式來削弱政府出讓土地的獲利空間,也就是將徵地補償價格合理化作爲宏觀調控中地價政策的補充部分,讓其在控制投資過熱上發揮應有作用。 

  文章指出,同時還應認識到,儘管政府依法可以徵用居民土地,但是在徵地補償費的確定上,法律幷未規定政府擁有單方面獨斷的權力,所以政府應該與被徵地居民充分協商,而不能單方確定于己有利的補償金。另一方面,儘管被徵地居民從公共利益出發,應服從政府的徵地要求,但是需要看到,被徵地居民在此過程中幷無任何過失,房屋因服從社會利益而拆遷,他們實際是作出了犧牲與貢獻的。拆遷居民已經放弃了在徵地與拆遷的選擇權,又有何理由還要令其因爲補償過低而蒙受大的物質利益損失呢? 

  文章表示,按照中國現有法律規定,土地均爲國家所有,但是國家擁有土地産權,幷不等於土地上附著的一切現有産值也歸國家所有、政府也能對其隨意支配或作價。政府在徵用土地、决定拆遷時,應當尊重居民對於土地上附著的私有財富的擁有與定價權利。而在具體的適用標準上,應該通過法律確定“市場價格”原則,這樣也可防止因爲個別人漫天要價而導致必要的徵用無法實現,從而有損公共利益。
 
  文章强調,無論是從抑制土地需求以助力宏觀調控,還是就尊重公民權利而言,抬高現有徵地補償,乃至直接規定以市場價格作爲補償費用標準,都是有益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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