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7日電/中國保監會今天公布,上月底保監會頒佈了《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和《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設立保險類企業的活動作了明確規范。兩個管理辦法將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華社報道,《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是指保險公司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或者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的活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受讓境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持股比例達到20%及以上,或雖不足20%但對該機構擁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權或重大影響的行為。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聯絡機構或者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適用該辦法。
《非保險機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管理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境外保險類企業或者收購境外保險類企業20%以上股權的活動。所稱“境外保險類企業”,是指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
兩個管理辦法分別從投資申請、投資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和非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設立保險類企業的活動進行了明確規范。
比如,對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的,規定該保險公司應當具備“開業2年以上”、“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等條件。
對非保險機構申請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規定其應當具備“具有合法的外匯資金來源”、“經營穩定,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非保險機構擅自投資境外保險類企業的,由保監會給予警告並依法責成其限期補辦有關審批手續。
對於上述兩項申請,保監會均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