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茹素兩月靠水吊命 澳門迷信婦餓死七歲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6 17:43:44  


  中評社香港6月6日電/澳門一名迷信的母親罔顧年僅七歲幼女的身體需要,陪她終身食素,最終導致女兒營養不良致死。據了解,女童死前兩個月已沒有進食,一直靠水吊命,明顯被疏忽照顧。

  這宗虐兒致死案發生在六年前的,昨日聆訊完畢。主理檢察官陳子勁形容,這是一宗家庭悲劇,鐵證是一名七歲女童被親母活生生餓死。裁決定於本月廿三日宣判。 

  據《澳門日報》報道,檢察官昨日在結案陳詞中指出,相信被吿曾是一名好母親,關愛所生的四名子女。但因後期篤信“一貫道”宗敎,行為舉止出現異常,導致家庭關係決裂。 

  由於女童死亡時外觀極度瘦弱、兩眼凹陷,沒有脂肪組織,皮包骨,根據法醫驗屍報吿,女童死前兩個月已沒有進食,一直靠水吊命,明顯被疏忽照顧。就連其父親認屍時亦承認,無法想像到眼前的正是自己的女兒,但希望法庭考慮到前妻因為迷信,才由疼愛子女變成行為舉止異常,害死幼女。 

  從司警在現場搜證顯示,屋內設備簡陋,雪櫃內沒有存放任何食物,餐檯上亦只得少許瓜菜,意識上有謀殺之嫌。事件距今六年,女童死時只得七歲,如能正常生活,現已是個十三、四歲的初中生,但卻遭親母扼殺了生存權利,傷害已無法彌補。 

  報道指出,案中予人最強烈的感覺是,被吿行為受宗敎操縱,篤信某宗敎導致被吿喪失判斷力。但從精神科醫生報吿證實,被吿思維清晰,未見因信敎而喪失判斷力。 

  檢察官認為,作為母親,絕不可能不察覺女兒一天一天消瘦。可是,她卻不停掩飾,試圖減輕自己在事件中的內疚感,逃避責任。檢察官重申,被吿拒絕給予女兒食物,情節嚴重,不應因為事隔多年而獲輕判。 

  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虐兒致死可判處五至十五年監禁,建議法庭考慮事件性質嚴重,在刑幅中尋找適當刑罰。 

  案情透露,現年四十九歲的林姓母親早在一九九○年開始篤信“一貫道”宗敎,長期茹素,並堅信女兒在生時經歷四次大病,食素可保命。因此,長年強迫女兒食素。 

  一九九九年五月,被吿與丈夫感情亮紅燈,一氣之下帶同幼女離家出走。二○○○年九月廿八日,被吿將女兒送院時已死亡。由於體型極度消瘦且身上出現屍斑,院方認為死因有可疑,經法醫解剖報吿,女童因至少兩個月完全飢餓而死亡。 

  醫學硏究表明,人在飢餓狀態下的生命極限最多七天。三天不進食或者七天不喝水,就會面臨死亡威脅。一般來說,只喝水而不進食能夠維持七天左右,過了七天就開始有生命的危險。人必須依靠六種營養要素維持生命,包括水、脂肪、蛋白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及礦物質。各種營養各司其職,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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