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差一票便能禁止人民燒國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06 14:49:06  


有自由主義者們認為焚燒國旗的方法發洩私憤的確是一種褻瀆,是不愛國的表現。
  就差一票,美國就禁止燒國旗了。美國參議院以一票之差未能於2006年6月27日通過禁止美國人焚燒國旗的修正案。這個由共和黨提出的草案如果通過,將作為美國憲法第28號修正案從形式上確定下來。然而表決的結果是66票對34票,因沒獲得67票的三分之二多數,草案胎死腹中。 
  
  據中新社報道,“昔日的榮譽已經丟失了!國會本應禁止褻瀆美國國旗的行為,”參議院多數派領袖比爾•費莉絲特(Bill Frist)在得知投票結果後感歎道。以費莉絲特為首的美國保守派們本希望在7月4日國慶日前通過這一法案,重燃美國愛國主義的聖火,如今卻只落得一聲餘燼中的歎息。 

  另一邊,國旗修正案的觸壁卻讓美國的自由派松了一口氣,雖然他們認同禁止焚燒國旗是一種保護美國尊嚴的舉動,但是自由派們認為法律更應該保護的是美國人的自由權利。按自由派的說法:對國旗最大的侮辱就是放棄人們“侮辱”它的權利。 

  國旗,面子還是精神? 

  從美國人在1776年7月4日通過《獨立宣言》的那一刻起,自由、民主和個人主義就成為230年來生生不息的美國精神。本著這種精神,美國公民們敢於把漂亮的星條旗做成內衣、內褲穿在身上,還敢在公共場合當中焚燒自己的國家象徵。它留給美國人一個長期沒有結論的話題:國旗是美國自由主義精神的載體,還是實質? 

  在自由主義者們看來,國旗並不是一個美國精神的根本體現,它只是一個國家的象徵,是尊嚴和榮譽的載體。而真正不可褻瀆的是美國人崇尚的自由主義內涵,這並不完全是一面旗子可以代表的。用焚燒國旗的方法發洩私憤的確是一種褻瀆,是不愛國的表現,但是基於美國的自由主義精神,每一個美國人都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即使某些表達方式令人憎惡。 

  也許正是被這一思想主導,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頒佈法令,將焚燒國旗的行為置於美國人的言論自由權利的保護下。然而,這一法令觸怒了美國的保守派們,在接下來的十幾年間,他們連續發動攻勢,要糾正最高法院的這個嚴重錯誤,重樹國旗的尊嚴。 

  保守派認為,焚燒或褻瀆紅白藍三色相間的美國國旗是不敬的,應受懲罰的,特別是當美國大兵為了這個國家的利益在中東浴血奮戰的時候。而他們推動的國旗修正案就是要喚起美國人的愛國主義意識。 

  在燒國旗權利問題上,驢象兩黨一向是壁壘分明。從1995年到今天,共和黨人曾六次在眾議院通過了該修正案,但是三次衝擊參議院都以失敗告終。在這一次的投票攻勢中,共和黨聲勢強大,並拉攏到14名民主黨人的支持票,其中甚至包括2004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克裏和2008年民主黨總統人選的大熱門希拉蕊•克林頓,但最終還是以一票之差未能扭轉乾坤。在34票反對票中,有30票是民主黨人投的,他們的理由是,這一修正案竄改了美國的權利法案,破壞了國旗真正保護的美國自由主義的精神。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當年維護國旗焚燒行為一事發生在老布希任內,而如今,小布希總統則說,他對國會的投票結果感到非常失望。“向國旗致敬,就等同于向指引美國的理想致敬,向為了捍衛這一理想的人們表達感激,”布希在參議院投票後如是說。 

  美國民眾無所謂 

  美國的保守派之所以不遺餘力地要捍衛國旗的尊嚴,部分原因是他們注意到,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時,美國人焚燒國旗通常是為了表達自己反對越戰的情緒;而現在,美國人往往已經沒有了這些政治念頭,焚燒國旗更像是惡作劇的行為,比如,曾經有人只是為了換機油,順便就燒了面國旗。 

  國旗議案最早起源于一個普通美國人的動議。2004年,佛羅里達的一個房主聯合會對於當地居民在自家房子上懸掛美國國旗施加限制,馬里蘭州一個國旗經銷商休•華納(Hugh Warner)聽說這件事後感到非常生氣。為了保護房產就能限制居民們懸掛美國榮譽的象徵嗎?於是,華納將意見傳達給馬里蘭州眾議員羅斯科•巴萊特(Roscoe G. Bartlett),後者由此發起了一項議案,要求美國的私有房主委員會和其他組織不得限制住戶擺放或懸掛國旗的權利。眾議院已於6月27日唱票表決時通過了這一方案,共和黨人說,他們將在參議院表決它,並希望在7月4日前能將之送到布希總統的辦公桌上簽字。 

  如眾議員這般維護國旗尊嚴宣導“愛國主義”的具體法案似乎更容易被美國人接受,而當共和黨參議員們想將之提到憲法的高度時,美國人多半則認為:沒必要! 

  6月23~25日,《今日美國》和蓋洛普(USA Today/Gallup)做了一項關於國旗法案的民意調查。54%的美國人認為,不需要通過修正憲法來反對焚燒國旗,而只有45%的美國人表示應該修正憲法禁止燒國旗。靠國會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來解決的地步。 

  在90年代,支持這一修正案的人數要稍高一些。如1995年,支持者比例為62%, 1999年為63%,1989和1990年時,曾一度達到65%和71%。(來源:華盛頓郵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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