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媒體在兩岸關係中的橋樑作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20 08:37:42  


  作者:李谷城(香港珠海書院亞洲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所討論的「媒體」,(註一) 主要指那些以新聞傳播為己任的報刊;但在闡釋政策性問題時,泛指所有傳播媒介,包括電台、電視台、有線電視網路、衛星電視等電子媒介、報刊雜誌出版行業、影視娛樂行業及其他相關的新聞文化交流事業等。遵照本次學術交流會的要求,本文討論期限為九七前後。此外,本文並非全面性地研究香港媒體在兩岸關係中所起的作用,而只是從三個方面作一般性地探討。

 

 

  壹、得天獨厚的「國際信息中心」獲兩岸眷顧

 

  一個半世紀前,香港僅有五千多名居民;(註二)如今,香港被譽為「舉世公認的現代化國際都市」、「世人矚目的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金融、貿易、旅遊和信息中心」。(註三)

  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及地緣、人緣等因素,香港自開埠以來,一直對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一九四九年後的兩岸關係史上,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起著更加密切的橋樑作用。

  一九九六年五月,台北的“新聞局長”胡志強 十分明確地肯定香港在兩岸關係中扮演「極為重要的中介角色」,他說:台港澳之間由於歷史背景、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脣齒相依,休戚與共。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後,兩岸之間各項交流活動快速開展,香港與澳門在經濟、金融、文教、交通、旅遊等各方面均扮演了極為重要的中介角色:復以我政府宣示「九七」後不自港撤退,並戳力加強台港澳之間的各項交流,近年來台港澳之間的關係大為密切。雖然中共將在「九七」、「九九」後接管港澳,但毫無疑問地,我政府仍將持續推動與港澳之間經貿、新聞、文教、交通、旅遊等各項交流,故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兩岸三地的交往將益趨頻繁,資訊傳播的需求亦將日漸擴大。(註四)

   九七後的香港,按照《基本法》(註五) 的規定,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以保持長期的繁榮穩定。香港《基本法》所說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註六) 是按照鄧小平的構想來制訂的。鄧小平原打算以此原則來解決「台灣問題」,但台灣方面不理會;恰好,英國人走上門來談香港問題,因此,鄧把它先用來解決香港問題。

  江澤民、錢其琛等領導人多次發表對台灣的政策性講話,亦都提到要以香港「一國兩制」為樣板,來解決台灣問題。官方新華社在九七前夕發表的評論員文章稱:「香港回歸中國,對台灣問題的解決有著率先垂範的重要作用。」(註七)

  從鄧小平、江澤民、錢其琛到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都十分明確地表示,要以「香港模式」來對「解決台灣問題」起「率先垂範」作用,其含意當然包括:香港媒體在九七後可以保留多大的活動空間,台灣媒體在兩岸統一後亦同樣可以保留多大的活動空間,甚至有比香港更大的自由度。

  鄧小平說過,香港在九七後還可以「罵共產黨」,台灣也有這種「優惠待遇」,他說:

一九九七年以後,台灣在香港的機構仍然可以存在,他們可以宣傳「三民主義」、也可以罵共產黨,我們不怕他們罵,共產黨是罵不倒的。但是在行動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亂,不能搞「兩個中國」。   (註八)

 

  在台北,李登輝等人多次公開表示,不可以接受「一國兩制」,「台灣不同於香港」。兩岸用什麼方式來統一,還在未知之數。但是,香港在未來兩岸關係中的重要中介作用,卻一再得到台灣方面的肯定。行政院新聞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份根據世界各地主要媒體有關香港主權轉移期間的報道,匯整出《國際媒體對香港主權移轉報道評論之匯析報告》(註九),對「香港模式」在未來兩岸關係中的示範作用,得出以下幾點務實的結論:
 
  一、國際媒體認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的成敗將決定台灣面對大陸談判統一的強大壓力。

  二、國際媒體認為,中國大陸究竟如何經營香港,並如何以「一國兩制」作為解決台灣問題的基礎,也將成為美國下世紀對華政策的依據。

  三、報告也特別指出,港台經濟影響力已滲透中國大陸東南省份,並形成足以與美日抗衡的「大中華經濟圈」,香港將繼續對中國大陸的經濟發揮重大影響。因此,是「中共接收香港」或是「中共為香港所接收」,還尚難定論。

  儘管兩岸在統一的基本原則等方面還有根本分歧,兩岸的統一進程還未明朗;但是,香港得天獨厚的中介地位,九七後將更加重要,這應該是有識之士都能看到的;而香港媒體在兩岸關係的橋樑作用之中,總是居於最前線及最重要的位置,相信這亦是專業人士普遍的看法。



  貳、「無為而治」的新聞法規可供兩岸借鑑

 
  香港政府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報刊註冊組的一份 ”Number of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Reqistered in Hong Kong As at 28 February 1997” 資料顯示,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統計數字顯示,向港府註冊的香港「本地報刊」共有714份,其中,報紙 50份;電訊新聞稿五份;期刊 659份。報紙之中,中文報35份,外文報15份。(註一O) 香港居民平均擁有的報刊數量,居世界前茅。香港新聞出版業蓬勃,媒體十分活躍,充分發揮西方式媒體傳遞信息、監督政府、主導社會輿論、教育民眾、提供娛樂、刊登廣告等社會功能。這要歸功於香港政府對媒體實行「無為而治」的政策。

  香港所有的報刊都是私營的,任何財團、機構或個人只須繳交785港元的註冊費,即可創辦報刊,不必交保證金;註冊時只須填報東主、出版人、承印人、總編輯的姓名、地址等基本資料,而無需交代政治及經濟背景。(註一一)

  香港惟一的官營媒體─香港電台,近年來大鬧獨立,要走向私營化,但至今未實現。不過,即使是這家官辦電台,至今仍可保持編輯方針獨立,仍可批評政府。香港政府對媒體實行「積極的不干預政策」,在現行法規之中,沒有箝制媒體正常活動的法例;至今未制訂專門的新聞法,而只有負責為報刊登記註冊的《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書刊註冊條例》、《通訊社註冊條例》等,(註一二) 這些條例只管報刊的註冊手續,不管註冊報刊之內容。這大概是世界上最寬鬆的報刊註冊法規之一吧!

  香港現行法例第268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規定,以下二十類刊物豁免註冊:1、學術性雜誌。2、曆書。3、漫畫及連環畫。4、圖片集 (不論是否附有說明)。5、商業廣告及商業宣傳傳單與小冊子。6、商業傳單。7、公司及合夥報告書及公司招股章程。8、消費情報及報告。9、競選小冊子及海報。10、財政、經濟及統計報告。11、有關會所、教育機構、專業協會、社團、工會及其他組織的資料單張及通訊。12、地圖、圖表及列表。13、價目表。14、公關演辭及陳述。15、賽馬提示、出賽狀態報導及其他有關資料。16、宗教資料、17、銷售目錄。18、單張樂譜。19、商品目錄及雜誌。20、旅遊小冊子。(註一三)

  上述簡易、寬容的註冊法例,促進了香港報刊出版業的蓬勃發展,據香港華文報業協會的統計數字,香港從事報刊出版的工作人員,最少有30萬人;(註一四) 如果加上電子傳播媒體等新聞文化事業,則從業員估計倍增超過60人,佔香港人口近十分之一,成為香港最大經濟支柱之一。

  香港現行報刊註冊法例只管註冊手續而不管報刊內容,以讓報刊可以自由發揮;但如果媒體牴触法律,另有其他通用法律來處理,如誹謗法例、淫褻及不雅物品法例、私隱權法例等,這些法例,並非專門針對媒體,而是普遍性地適用於各行各業。不過,即使牴触這些法律,最多也只是罰款了事,而經常是當事人「庭外和解」(即國內所說的「私了」)。香港政府整個立法精神是保障新聞自由,充分發揮媒體的社會功能,而不是限制媒體的活動。(註一五)六、七十年代「文革」期間有報刊因言論被查封,報刊負責人及記者坐牢,但是其後至今,香港沒有任何新聞從業員及新聞媒體 (包括報刊及電子媒體等) 因政治言論及履行公務而被定罪,甚至,連記者衝機場禁區以及《明報》提前報道廉政公署查案情況的案件 (註一六)亦獲判無罪。若在海峽兩岸發生這種事,恐怕非吃官司不可。香港記者像英國的記者那樣,被稱為「無冕皇帝」。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註一七)

  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董建華在競選演說中多次提及,新聞自由是香港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他在首份施政報告中保證:九七後的香港將繼續享有新聞自由;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內,除了和《基本法》相牴触外,全部保留。(註一八)

  美國喜利達研究會聯合《華爾街日報》,評定全球156個國家 (含地區)經濟體系自由程度,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公布結果,香港排第一位。  (註一九) 香港已連續四年獲此殊榮。香港政府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指出:

 

  香港在政治及商貿上要有良好繼續發展,諮詢自由流通是不可缺少因素,否則香港作為國際都市的競爭力會減弱,歷年建立起來的亞洲資訊中心美譽亦受損。新聞工作者全面報道事實,積極發表意見勇於批評是維持一個開放、文明和具透明度社會必要條件,維護及促進新聞自由是政府堅定不移政策。

  在香港政權回歸前很多人憂慮基本法保障自由條文不能落實,懷疑一國兩制是否可行,市民不能享受過往生活方式,但回歸至今153日,香港確實沒有甚麼大變化,市民生活如常,輿論對政府監察絲毫沒有鬆懈,示威遊行沒有減少,新聞界依然生氣勃勃,百花齊放與七月一日前無分別,所謂自我審查亦稍為減少。(註二O)

  台灣雖允許私人經營媒體,辦報刊及通訊社等,但基於政治理由,嚴厲禁止中國大陸的媒體在島內設辦事機構;禁止中國大陸特有的簡體字報刊書籍在島內公開出版發行;對港澳媒體入境,亦有極多的限制。行政院新聞局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發布實施的《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註二三),用了四章十九條的篇幅,詳細規定了管理港澳媒體進入台灣的辦法及罰則。

  兩岸三地採用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人事等方面的背景,香港實行的英式新聞自由若照搬入中國大陸或台灣,未必適用。可是,英式新聞自由在香港證明是成功的,雖然未來能保留幾成仍有疑問,但在新聞立法管理及媒體具體運作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及某些教訓,應該都可以供兩岸政府及民間借鑑。

  特殊的「半導體」可作兩岸交流的「媒介」

  「媒體」(media)泛指介於兩者中間之物,本文所討論的「媒體」,具有雙關念意:其一專指「傳播媒體」;其二,寓意兩岸在傳播行業進行溝通接触的「媒人」。

  可以打這樣一個比喻:至今為止,兩岸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在傳播行業交流方面仍處於近乎「絕緣體」狀態;但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台灣,則都呈「半導體狀態」,通過香港這個「半導體」,兩岸在新聞傳播行業的許多方面便可以溝通了。還可以進一步說:兩岸均可利用香港這塊「半導體」作「跳板」,走向世界各地。

  兩岸利用香港媒體的例子,真可以說是不勝枚舉,以下簡述三項:

   一、新聞人員在香港改變身份可走通兩岸

  江澤民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三日率領龐大的政府代表團訪問美國九天,揭開了中美關係新的一頁。在這次極其重要的外交活動中,隨行記者團人數甚多,其中首次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營媒體記者以中國記者的名義,參與此次採訪活動。

  中國大陸派出的記者,無疑都是官方媒體的從業員;但香港去的記者,身份背景就十分複雜了。請各位翻閱這一階段港台報刊的報道,那些特派記者的署名報道、專稿之中,有那些人是香港媒體僱用的台灣記者的杰作,譬如,一家以中國新聞為號召的民營知識份子報紙,派出一位女記者,原是道地的台灣記者,但受聘為該報駐台記者。通過這家中立報紙轉換身份,她變成中國記者團的成員,可以近身採訪江澤民了。

  同樣的,官方媒體新華社、中新社以及半官方媒體中通社的記者,「跳槽」到香港民營媒體當記者後,也可以輕易地進入台灣採訪。香港新華社一位黃姓部長之子,申請入台灣原不獲批准,後來,他到民營報紙當記者,而後來其父亦退休了,於是,他便能輕易地進出台灣了。這種事情只要走進香港新聞界,隨意可聽到一大堆。

  記者是「百變之王」,相信大陸及台灣都會有一些特殊背景的人利用記者的身份,行走兩岸。至於目的如何?就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之內了。

   二、兩岸政府及私營機構可在香港自由辦報

  香港報界流行「左報」、「右報」、「中立報」說法。所謂「左報」,是指中資辦的親中國大陸的報紙;所謂「右報」,是指政治立場親台、反共的報紙;而「中立報」是指在「親共」與「親台」路線中間找平衡的報紙。香港新華社根據政治取向,定期為香港報刊分類,諸如《爭鳴》是「反動刊物」(註二四),某報某刊是愛國報刊等等。上述說法及做法未必有學術價值,但本文正好可用它來說明一個問題:香港可容納不同政見的報刊自由經營;世界各國主要通訊社及大報都在香港設辦事處或發行中文版,宣傳自己的觀念;兩岸政府及私營機構也可以在香港辦報刊,各說各話,何樂而不為?

  目前,中國官方新聞單位向香港政府註冊在案,可以公開合法在香港發行的報紙、新聞稿及刊物包括:”China Daily” (英文《中國日報》)、《人民日報》(海外版)、“Hsin Hua News Agency (Hong Kong Branch)” (新華社香港分社電訊稿)、“Hong Kong China News Agency “(香港中國通訊社)等;而直接在香港註冊,由中資經營的媒體包括:《文匯報》、《大公報》、《香港商報》、《紫荊》月刊等等。(註二五)

  在香港被稱為「右派報刊」的《香港時報》、《工商日報》、《工商晚報》、《華僑日報》、《香港聯合報》、《中國時報周刊》都已相繼停刊;原被列為同一類的《星島日報》,報眉上的中華民國紀年,已改為公元年號。不少「右派報刊」雖已停刊,但在香港仍設有辦事處(如台灣的《中國時報》),繼續採訪新聞及安排人員交流;有些報刊還保留註冊刊號,如《香港時報》,(註二六) 隨時可以復刊。

  香港所有媒體都是註冊成公司來經營的,大規模的機構還發行股票公開上市,如《東方日報》、《星島日報》、《明報》等,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購買股票而成為股東,若收購額達到一定的百分比,即可成為董事長而控制該機構運作。譬如,馬來西亞「糖王」郭鶴年收購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南華早報》)、馬來西亞拿督張曉卿收購《明報》的大部份股份而成為東主。至於電視台、電台、衛星電視、有線電視等媒體的「收購戰」,涉及不同背景之財團的角力,時而有之,在香港的報刊上常有詳盡的報道。如台灣的辜振甫財團收購香港傳訊電視CTN,報載其目標是要在中國新聞方面大展拳腳。由於辜振甫是台灣「海基會」的董事長,他的身份特殊,因此,這宗收購案便引起諸多猜測及各種各樣的評論了。

   三、香港─取之不盡的新聞源泉

  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的媒體全部被收歸國有,許多私營或外國人經營的媒體,遷移到香港。一時間,香港成為觀察中國大陸的情報中心,至今,中國大陸仍嚴禁私人辦媒體,亦不准外資投資媒體(見前述),因此,香港得天時地利,能繼續成為「國際信息中心」及觀察中國的情報中心。

  在日文中,「情報」一詞也解作「消息」;在新聞學中,「情報」與「新聞」只有一線之差,前者不供發表,後者以第一時間向受眾公開,至於內容及體裁方面並無限制,只要是真實的就可以了。

  香港有各種各樣激烈的言論,但只要不是惡意的人身攻擊、誹謗、無中生有、淫褻等違背基本道德的東西,便不會惹官非;香港還有比政治新聞豐富百倍的經濟新聞、文化新聞、社會新聞以及林林總總、五花八門的新聞。香港這個「國際信息中心」,24小時不停地向全球發出訊息,兩岸的政府及民間機構,可以隨心所慾地利用這個信息中心,採摘自己所需要的東西。

  鄧小平說過:「如果沒有香港,起碼消息不靈。」中國需要從香港得到各種訊息,了解世界,走向世界,所以,鄧小平允許香港九七後還可以「罵共產黨」,這當然也體現了政治氣量。從香港新華社,到港澳辦公室以及各省市一直到中央各部委,相信都在通過各種渠道,從香港採摘各種言論及動態,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香港報刊上報道民運人士的動態,常成為內地公安人員作業的證據。

  許家屯在香港當過六年又七個月的新華分社社長(內部職位是中共香港工委書記),他在回憶錄中說:在香港工作期間「訂閱十二份港澳出版的中文報紙,連內地報刊在內,每天必讀二十份左右。又請分社宣傳部、外事部將每日的英文報紙社論及主要新聞譯成簡報供我閱讀,此外,還訂了十多種雜誌。」(註二七) 許家屯經常主動接触香港新聞界,他對資本主義香港各方面的了解,主要來自報刊。

  香港新華分社宣傳部、外事部等部門,每天把香港十幾份主要的中英文報紙的社論及重要新聞,收集整理,當然不只是供本社社長用,還要及時傳到北京。副總理朱鎔基說過,他每天要看好幾家香港報紙的社論(註二八),江澤民、李鵬、錢其琛等中央主要領導人及涉外人員,相信也經常透過香港報刊,了解香港及世界各國的情況。香港報刊內容豐富,報道及時,堪稱「又快又好又多」,中國大陸許多內部刊物,如《參考消息》(註二九)等,經常轉載香港報刊的新聞及評論;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各地主要報刊都闢有港澳專版,大量採用港澳報刊提供的資訊,特別是財經新聞。這些訊息對中國的改革開放,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小 結

  這篇小文章海闊天空地扯了一通,總的用意有三點:

  一、香港的新聞法規及媒體的運作方式,與兩岸有很大的不同,大家各有特色,各得其所,不可以照搬照抄。這正體現了目前「兩岸三地,一國多制」的政治現狀。

  二、香港享有英式新聞自由是香港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應有可取之處,可供兩岸借鑑。兩岸政府即使不在本土實施港式新聞自由,也大可以利用香港的新聞自由來做一些事情,包括,以香港媒體作為兩岸溝通的橋樑。

  三、本文並非全面性地比較研究香港與兩岸媒體之異同,而只是從三個方面一般性的探討香港媒體在兩岸關係中的作用。本人在香港報界工作過二十年,對香港的情況比較熟悉,難免「賣花讚花香」;對兩岸媒體了解不多,自然會有疏遠感,談得未必確切。若有不當之處,還請各位指正。

 

註 釋

一、英文 “Mommuni Cations Media”,香港多數譯作「媒介」;而海峽兩岸大多譯作媒體,本文採用兩岸的譯法;但在涉及香港專用名詞時,用香港譯法。兩岸三地都同時省略「傳播」二字,但眾所周知是指「傳播媒體」或「傳播媒介」,而不是其他事物的媒體或媒介。

二、高添強編著:《香港今昔》,頁八○及頁一六○至一六一,香港三聯書店,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第二版。

三、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香港社會文化司編著:《香港問題讀本》,頁二O至三五,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發行,一九九七年六月第一版。

四、見胡志強於一九九六年五月為行政院新聞局編印出版之《變遷中的香港、澳門大眾傳播事業》所作之〈序言〉。該書一九九六年五月出版,胡氏一九九七年十月起升任外交部長。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文為方便起見,按照民間習慣說法,簡稱為《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引用時採用三聯書店 (香港) 有限公司版本,一九九五年五月香港第一版第五次印刷。

六、鄧小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和〈中國是信守諾言的〉,分別收入《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五八至六一以及頁一○一至一○六,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九九三年十月北京第一版。

七、《新華社電訊稿》,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八、鄧小平〈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載《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七五。

九、行政院新聞局匯整的《國際媒體對香港主權移轉報道評論之匯析報告》,本人未看過原文,而是轉引自香港《信報財經新聞》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第十五版一篇題為〈對兩岸互動新格局的務實研判〉(作者陳子帛)。

一○、香港政府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報刊註冊組設於香港灣仔道香港政府稅務大樓九樓916室。所有在香港出版發行的報刊都要向其註冊,才可營業。註冊資料可供公共查閱。此處所引資料,係本人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廾六日查閱所得。

一一、在香港辦報刊、通訊社的註冊辦法,見香港現行法例第268章《本地報刊註冊條例》及142章《書刊註冊條例》,香港政府印務局局長印刷及發行。

一二、同註一一。

一三、見《本地註冊條例》之「附表」:〈被排除於報刊定義範圍之外的刊物〉。

一四、根據香港華文報業協會主席許培櫻先生提供的數字。

一五、香港政府有關媒體的法例及管理辦法,詳見梁偉賢、陳文敏主編:《傳播法新編》,香港:商務印書館,一九九五年三月第一版。全書四十多萬字,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大部份:(1)新聞自由與法律;(2)香港的新聞自由與有關法例;(3)監管傳媒的法規。

一六、《明報》提前報道廉政公署案,原被香港法院判有罪,後來《明報》上訴到英國樞密院,最後獲判處無罪。

一七、香港《基本法》,頁一○。

一八、《共創香港新紀元──行政長官董健華施政報告》,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在香港臨時立法會上宣讀,第二天全香港主要報紙均有轉載。

一九、評選詳況見《成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A1版,其他香港主要報紙亦有報道。

二○、陳方安生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在香港主持《第四屆海峽兩岸及港澳新聞研討會》開幕禮時說這些話。詳見翌日《成報》A1版報道。

二一、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於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日聯合發出《關於處理非法刊物非法組織和有關問題的指示》,再次申令「決不允許非法刊物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發行」。本人未看過原件,仍轉引自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童兵著:《主體與喉舌》,頁二一八,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年二月第一版。

 

二二、王洪鈞:《中華民國之新聞傳媒播事業》,載《海峽兩岸四十年》下冊,頁一○七至一六○,台北:正中書局總經銷,民國八十四年元月初版。

二三、〈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附則之一,編為行政院新聞局維綜二字第O九一七號令,載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辦法》頁七七至八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印,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出版。

二四、香港《爭鳴》月刊經常自稱被列為「反動刊物」而禁止入境;該刊還透露香港新華社定期將香港的報刊作政治分類。

二五、香港政府影視及娛樂管理處報刊註冊組(設於香港灣仔港灣道香港政府稅務大樓)有一份文件 “Newspaper Registration Section Television and Entetainment Licensing Authority list of Registered Newspapers & Periodicals” 記錄所有註冊報刊的基本資料,市民可查閱。

二六、《香港時報》(Hong Kong Times)是國民黨在香港辦的機關報,該報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七日停刊,但刊號 ”44” 至今仍保留,詳見註二七提及之香港政府文件。

二七、《許家屯回憶錄》(上),頁五五,香港聯合報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初版第十一刷。

二八、香港《文匯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A1版(頭版)報道朱鎔基會見董建華時說:「香港市民對你很關心啊,我看到好幾家報紙的社論……有些報紙還勸你少參加一些活動……」從這段話可以看出,朱經常閱讀香港的報紙,朱還常在其他場合引用香港報紙,在此不能一一例舉。

二九、《參考消息》原只准縣團級以上訂閱,近年已半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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