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制度的歷史
1, 日佔時期:
日本佔臺(1895)40年後,迫於國際形勢和各方壓力,于1935年舉行了第一屆市議員和街莊“協議員”的選舉。而且是限制在“交稅的25歲男子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範圍內,民主的意義不大,最多是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種點綴。
2.大陸解放戰爭時期:
二戰結束,日本歸還台灣。國民黨當局重新劃分台灣行政區為8縣9市。直接選舉用於最基層村、里長以及鄉、鎮(區)民意代表的遴選;間接選舉用於省參議員和高層工職的選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實時期(1950-1969)
國民黨當局開放了省、縣、市議員以及縣、市、鄉、鎮長的地方公職選舉。
4.“法統”危機後的民主恢復期
1969 年台灣進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換屆選舉中,國民黨當局對“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進行了增選和補選。1972年制定《動員勘亂時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80年5月14日公佈《動員勘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選罷法》。
5.全面選戰時期
90年代李登輝上台後,大力推行“憲政”改革,公職選舉基本全部開放。並且在1996年實現了“總統”的直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