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6日電/日前,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透露,2005年,審計署對20個省(區、市)地方預算進行抽查,中央預算編入地方預算有3444億元,約佔中央實際轉移支付7733億元的44%,也就是說中央轉移支付有一半以上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脫離了人大的監督,有的甚至脫離了政府的監督。
新京報 發表評論文章稱,作爲公共財政的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有佔總數56%的資金沒有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甚至失去權力機關的日常監督,這不能不讓公衆對這項資金能否落實到位感到憂慮和擔心。
文章說, 一項統計顯示,1999年以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財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億元,2001年多於1000億元,2002年的投入超過4025億,而2005年則達到了7733億元。然而,面對越來越多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各種管理漏洞也逐漸顯現出來。文章認爲,之所以出現管理不力局面,首先是因爲缺少一部統一的國家法律來規範和約束日益龐大的轉移資金。
就目前而言,對每年數千億元的轉移支付資金,祗有國家財政部門1995年制定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來規範。這部部門規章制度已嚴重滯後,最爲明顯的是,對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監督乏力,缺乏應有的剛性約束。因此,一部分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到地方以後,由於項目分散,建設週期長,項目效益評價困難等,使得這部分資金失控,效益低下,中央不能及時掌握動態信息,發現違規問題後,也缺少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不但助長了不正之風,還很容易産生違法腐敗行爲。結果,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當成“唐僧肉”,使這個領域變成腐敗的高發地帶。
文章指出,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紛紛用法律來約束財政轉移支付行爲。在德國,財政轉移支付的系數要由立法機構討論確定,轉移支付的目標、範圍等也被寫入法律,據以計算均等化撥款的稅收能力和標準稅收需求,其他一些技術性的比例,也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規定;在日本,各級政府之間的財政收支劃分以及轉移支付的三種形式都有相應的立法;美國的主要專項撥款由國會法案確定等。他們對轉移支付中的若干內容,包括政府支出責任、收入劃分、轉移支付規模、結算辦法等,均以法的形式加以規定。
文章建議有關部門借鑒發達國家轉移支付經驗,著手起草《中國人民共和國轉移支付法》,對轉移支付制度的內容、具體用途、監督形式、處罰規則等,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下來。惟此,才能有效杜絕目前中央轉移資金效率低下、腐敗滋生和監督缺失等亂象。這不僅是公共財政發展的所需,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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