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國企改革切忌理想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30 07:34:37  


  中評社香港6月30日電/這兩天各類媒體上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討論重點轉向了如何規範産權改革的問題,而國有企業産權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重新得到了肯定。

  新浪財經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韓朝華文章稱,希望國有企業的産權改革被納入公開、公正的制度框架,希望有一套完備的法規和公正的程序來規範這種改革,出發點不錯,聽起來也很有道理,能自圓其說。但仔細想想,還是有一個問題難以回避,即國有企業改革,乃至中國的整個制度轉型,真可能在系統、完備的法律框架內規範地推進和實現嗎?在這方面,至少有三個基本問題是需要正視的。

  第一,要制定出一套規範國有企業産權改革的法規和程序,需要多少時間?一兩年大概是不够的。關於國有資産管理體制的設計和構思已逾十年,但至今尚無定論。有關國有企業産權改革的成套立法能比這更快,更容易嗎?

  根據上述規範化改革的主張,在國有企業的産權改革上,應該先立法,後行動;如果不具備成套的、爲公衆認可的法規體系,就應該停止改革,待有了健全法規之後,再著手改革。但是,國有企業的資産流失現狀却根本不允許這麽做。如果一味等待立法完備,曠日持久,數年不决,恐怕不待法律齊備,資産早已“坐失”殆盡。

  第二,思考國有企業的産權制度改革,首先要認識到,它是中國的制度體系從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分權化的、法治化的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它是一種深刻、全面的社會變革過程,而不僅僅是社會既有財富的分配過程。凡社會變革和制度轉型,本質上是一種規則上的破舊立新。因而實際上不可能是先有完備法規,再有規範變革,而更多地是先有實際行爲模式和人際關係模式的轉變,再有正式法規的成型和完善。從這個角度來講,真正的社會變革注定是一種缺乏規範的摸索和試錯過程,等到能够規範了,可以立法了,變革也就完成了。

  第三,有點政治學常識的人都懂得,任何社會里,立法的過程實際上是各種利益和權勢之間的博弈過程,有什麽樣的權力結構和利益結構,就會制定出什麽樣的法律來。這意味著,政治上的强勢群體能左右立法過程,主導立法傾向,使法律的形成和法律的執行對自己有利,而弱勢群體則很難通過立法來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那麽,在中國現有的權力結構中,在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法治化沒有根本突破之前,指望通過法律的完善和規範來保障公衆對國有資産的權益,基礎何在?

  對這三個問題,恐怕是所有主張規範化改革的人士所需要考慮的。

  文章認爲,這三個問題的焦點在於,制度急劇變革的社會轉型過程是否可能在一套完備、成熟的法律框架內展開和實現?或者說,是否可能存在成體系的、“規範”社會制度轉型過程的法律程序?

  對法律的本質有所了解的人都懂得,法律的基本作用在於限定人們的行爲空間,以提高人際交往和人際關係的確定性,幷由此促進人們在社會中的穩定合作。因此,法律在本性上是保守的,它偏好穩定甚于變動。在一個制度迅速變革的轉型社會中,法律在促進變革和制度創新上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的成型和完善從來祗是社會變革的結果,很少是社會變革的前提。

  文章認爲,國有企業改革中資産流失現象的本質在於不受約束的權力所導致的腐敗。而根治腐敗,歸根結底,要靠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即靠民主和法治。在中國,制定出來法律已經不少,但有多少法律得到了有效執行和尊重?在這種情况下,我們有什麽理由相信,有關國有企業産權改革的法規和程序能够得到尊重和有效執行?很顯然,在缺乏法治和民主的情况下,指望靠一紙法律來杜絕國有資産流失是困難的。

  那是否意味著,在民主法治沒有確立之前,我們應該放弃改革?多數國人都不會同意這一點。因爲,正因爲沒有民主法治,我們才需要改革。同時,還應注意,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民主和法治需要以私有化爲前提。因爲,民主和法治的確立要以每個公民的社會獨立和自由爲前提。而公民的社會獨立和自由又完全依賴于私有財産權利體系的確立和穩固。如果一個社會中多數資源都由政府控制,個人離開了“國有機構”連生存都不可能,就無法擁有獨立和自由的主體地位。沒有獨立、自由的主體地位,憑什麽監督和制衡政府權力?不能監督和制衡政府權力,還談什麽民主和法治?因此,祗有在私人財富成爲社會財富主導形態的條件下,普通公民才有可能擺脫政府意志的控制和束縛,真正獲得獨立的社會地位。也祗有當社會的多數成員都成爲這樣的獨立個人時,才可能確立起民主和法治。

  於是,我們面前似乎出現了一個封閉的怪圈:祗有確立了民主和法治,才能真正監督官員、約束權力,從而遏制國有資産流失;然而,要想確立民主和法治,又需要先實現國有企業的改革,實現私有化,但在缺乏法治和民主條件下的私有化又難免出現國有資産流失和官員腐敗。

  文章指出,中國的改革不是在制度真空中爆發的,而是在原有體制的框架內漸進地萌生幷展開的。這决定了中國的各項改革在展開初期必然是權力主導下的改革,它不可避免地要在相當程度上受到行政權利益的左右。回顧一下八十年代以來中國所經歷過的各項改革就可以發現,它們都是在行政權利益的左右下,有選擇地展開的。凡有助於行政權力機構减輕甚至擺脫經濟責任和風險的改革措施或建議,都得到了積極貫徹和嘗試,而那些有可能削弱官員權力或縮小行政干預自由度的改革建議,則大多要麽被長期擱置,要麽在實行中變味,走樣。但是,就是這種很不理想、很不規範的改革却循制度演化的內在邏輯,擴大了公衆的自由,推動著社會的進步,成就了中國的經濟增長和民衆生活水平的提高。

  文章稱,有了這樣的經驗,我們是否有理由對當前這種國有企業産權改革的前景抱一種更積極、樂觀一點的預期呢?儘管在中國的權力結構沒有根本改變之前,改革難免受官員利益的左右,但是改革畢竟在中國的制度體系中引入了全新的因素,它推動了資源從政府向民間的轉移,它改變著中國社會的基本權力結構,從而有利於在中國社會里造就使民衆能够監督、約束行政權力的利益格局和經濟基礎。

  文章最後指出,完全純潔、公正、規範的制度轉型當然好,誰都願意接受那樣的制度轉型。但是,祗要社會轉型不可能憑空産生,不可能擺脫歷史慣性的影響和既有利益格局的束縛,就不可能有那種理想化的純潔改革。公衆利益真正得到維護祗能是改革完成之後,而不可能是在此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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