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7.5億驚天地産騙貸案是如何發生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16 07:10:13  


  7月10日,隨著對兩名涉嫌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審訊的結束,一起涉案金額高達7.5億元的開發商虛構購房合同詐騙案的脉絡漸漸清晰起來。

  開發商僞造業主資料騙按揭

  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期間,森豪公寓開發商鄒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樓宇按揭擔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職員雪衛星、王育紅虛構“森豪公寓”商品房銷售,簽訂虛假買賣合同,從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騙取個人按揭貸款6.4億余元。同時,作爲華慶時代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鄒慶指使手下員工餘建三、聶萍虛構“華慶公寓”商品房銷售,再次從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騙取個人按揭貸款1.07億元。

  華運達房地産公司在森豪公寓項目之前就已經拖欠大量工程款和相關應繳費用,資金鏈已十分吃緊。這時,被視爲黃金項目的森豪公寓爲公司帶來一綫商機,於是鄒慶决定向銀行借錢。當時森豪公寓五證齊全,但華運達祗繳納了40%的土地轉讓金,手中掌握的僅是臨時土地使用證,因此,無法以企業身份抵押貸款,於是産生了前述虛構森豪公寓商品房銷售,組織虛假材料以小業主身份辦理房屋按揭貸款的行爲。

  一位地産業界的圈內人告訴記者,這種操作手法,在當時不是個例。2000年左右,京城開始涌動房地産淘金熱,爲之瘋狂的不祗是開發商,也包括銀行。“當時是銀行競相請房地産商吃飯請求爲其貸款。”時任中行北京分行零售業務處副處長的徐維聯後來亦向警方承認:“由於總行要求的業務成倍增長,所以各家銀行都在努力尋找放貸項目。”

  後來,鄒慶通過森豪公寓獲得的6.4億元貸款以及通過華慶公寓獲得的1.07億元貸款幷未用於工程建設,而是用於在上海、北京等地進行大量建設項目收購。據報道,2000年8月至2001年9月期間,鄒慶通過旗下的華運達等公司,斥資51481.5萬元在全國各地收購地産。

  在這種情况下,森豪公寓遲遲沒有建成,自然也就沒能真正進入市場,銀行的欠款就成了定時炸彈。這枚炸彈在審計署的一次審計中爆炸了。爲了配合上市,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將各種不良資産共2787億元一次性打包拍賣給了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森豪公寓和華慶公寓的項目也在其中。而審計署爲配合中行上市審核其資産時,發現了森豪公寓項目的問題,隨後森豪公寓貸款案由公安部督辦被重點處理。

  祗進行書面審查,律師把關形同虛設

  在對開發商發放貸款之前,銀行的一般做法是:委託律師事務所對開發商提供的售房合同及相關證件進行審核,然後根據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意見書來確定放款事宜。作爲職業律師,孔衛東和戰軍在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間,受銀行委託,應該對購房合同和購房者的資料進行審核,以確認鄒慶等人提供的貸款申請人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但是孔衛東和戰軍沒有盡職調查“森豪公寓”房地産項目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的資信,向銀行出具了內容失實的法律意見書,造成銀行損失貸款本金4億余元。

  據孔衛東和戰軍交待,在這起虛假個人按揭貸款案件中,他們祗對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本、結婚證明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和開發商提供的首付款證明以及貸款人收入證明等文件進行了審閱,然後與貸款申請人進行面簽。在面簽過程中,圍繞貸款進行了談話筆錄和書面表格填寫,自己因時間關係不在場時,由其他律師或本人助理代爲辦理。之後,孔衛東出具了155份法律意見書,幷收取100多萬元律師費;戰軍出具了6份法律意見書,未收取律師費。

  據知情人士透露,戰軍之所以祗在6份法律意見書上韱字,因爲她發現資料有問題。因而,孔衛東在接手以後,是否發現很多業主都是公司員工就是一個謎。但是,孔衛東的辯護律師告訴記者,當時也沒有規定業主不可以是本公司員工。

  爲提高業績隨意放貸銀行信貸制度松弛

  要想獲得銀行貸款,跨過律師這一關,鄒慶還需通過銀行審查。根據檢方指控,在鄒慶先後兩次成功騙貸的過程中,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零售業務處原副處長徐維聯、分行零售業務處貸款業務科科長尚進、信貸員張笑飛3人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幫助”了這起巨額國有資産流失。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各商業銀行競相上市,近幾年來,辦理零售貸款業務也成爲盈利的首選途徑之一。銀行職員爲提高業績也積極拉攏外來業務,幫助銀行辦理各項個人按揭貸款。1999年中行北京分行信貸科的一位科員找到北京華運達公司,清楚地表達“希望爲森豪公寓放貸”之意。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間,徐維聯、尚進以及張笑飛3人負責“森豪公寓”和“華慶公寓”項目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未嚴格執行銀行信貸制度,先後向257名虛假貸款申請人放貸7.5億元。

  北京市律師協會按揭貸款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的王智春委員認爲,目前銀行在貸款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在銀行資金較爲富餘的情况下,房貸被認爲是比較安全的方式,以至於放貸方過於輕信擔保方,而實質上諸如審查等重要程序都由擔保方完全負責,所以才會出現失誤。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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