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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27 20:03:02  


  中評社香港8月27日電/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五十四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企業破產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條,分別為總則、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法律責任、附則。

  對於法律的適用對象,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法律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對管理人任職資格的要求上,法律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在對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上,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企業破產法還規定:本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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