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法界:扁涉偽造文書,已犯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07 08:42:54  


陳水扁承認有蒐集發票、報假帳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犯罪行為。
  中評社香港9月7日電/針對“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陳水扁前天首次親口承認“借用”發票核銷。台灣不少法界人士以法律專業的角度認為,陳水扁等於是承認有蒐集發票、報假帳的行為,明顯已經構成犯罪行為。律師魏千峰更呼籲台灣高檢署搜索“總統府”,扣押單據。

  中國時報報道,台灣法界人士指出,陳水扁在職期間,享有刑事豁免權。若檢方掌握證據證明陳水扁涉浮報並犯罪,陳水扁二00八年五月廿日卸任那刻起,他在任內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浮報弊案,檢察官可依法追訴。 
 
  法界人士指出,台灣最高法院六日公布“二00三年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新判例就指出,商會法第卅三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如果明知尚未發生的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就符合商會法七十一條第一項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界人士表示,該判例雖然是針對一般公司行號商業會計制度帳務的正確性,規範的目的,是為防止作假帳,如果民間公司行號人員有人浮報支出從中獲利,就是觸法行為,構成犯罪處罰。 

  民間會計帳都要求正確,不能作假,政府機關亦然,任何預算的支出,都得依其用途、名目,依據合法發票等憑證核銷。若官員拿假發票、假單據報銷,就是違反法令規定,構成犯罪行為。 

  法界人士強調,陳水扁出訪帕勞親口承認曾用他人的單據、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如此持不實單據巧立名目核銷的行為,依情節不同,已有觸犯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嫌之虞。 

  法界人士說,固然陳水扁強調,他是因一些機密工作無法經過“外交部”,才使用“國務機要費”,是不得不的便宜措施。這是行為動機,依法可作為量刑斟酌的參考,卻不能脫免不實核銷違法行為。 

  另據聯合報報道,台灣反貪腐行動決策委員、律師魏千峰表示,陳水扁承認借用發票核銷,即使是公用,也是偽造文書,“只是刑期輕重不同”,但若私用,更涉嫌侵占;陳水扁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向檢調提出單據,同樣不合法。

  魏千峰建議,台灣審計部可以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俾使“總統府”交出單據,或是向台灣“行政院”提出行政訴訟,發動保全程序,聲請假扣押單據;高檢署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搜索“總統府”,扣押單據,他呼籲,審計部與高檢署勇於辦案,“不要讓台開案不搜索、不扣押的放水事件重演”。

  魏千峰昨天與反貪腐靜坐召集人施明德一同出面舉行記者會,從法律層面分析有關“國務機要費”報假帳在司法上該如何處理。他說,陳水扁至少已涉及偽造文書,這部分在島內的判例很多,過去在軍中也曾發生。

  對於陳水扁指過去李登輝亦是如此,魏千峰反駁說,以法律觀點來看,若過去有類似情形,當然也應偵辦,不能以過去不法來掩飾現在不法,陳水扁“違法就是違法”。

  魏千峰批評,陳水扁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單據,這是不對也不合法的作法,國家機密公開與否不是絕對,而是相對,尤其在明顯違法,就不能以此當藉口,“可以要求檢調小心處理,但不能不公布”;他舉例說,兩位前美國總統尼克松的水門事件與克林頓的白宮辦公室醜聞案,都曾以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公開,但事後也證明並非國家機密。

  反貪腐總部新聞總監張富忠也批評陳水扁對SOGO禮券的說法版本眾多,根本就無法釋疑,反而製造更多疑問,人民更不信任,“這樣答案過不了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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