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若請了律師,那事情就大條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19 08:18:41  


  中評社香港9月19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文章說,台灣高檢署在九月七日聲稱已將陳水扁夫婦列為“潛在性被告”後,迄今連一點聲息都沒有。但是,市井卻盛傳:陳水扁夫婦已委請律師,並已開始與高檢署及承辦檢察官進行聯繫。此說是否屬實,高檢署方面有必要向社會澄清。

  文章指出,高檢署在九月七日宣布,在偵訊“重要關係人”陳水扁夫婦時,曾當面諭知他們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汙罪,並諭知他們可以委請律師。這顯示高檢署不是以“證人”身分訊問陳氏夫婦,因為依法“證人”不可請律師,唯有被告可以。果然,當晚高檢署又說,陳氏夫婦的身分是“潛在性被告”。 

  文章認為,最令人玩味的是,在檢察官諭知陳氏夫婦可委請律師時,均被拒絕。陳水扁是學法律的,他當然知道,如果他委請了律師,不啻即承認自己是被告,所以拒絕。

  文章說,然而,如今卻傳出陳水扁夫婦已請了律師,並與檢方已有互動,自然驚動了視聽。聽到這個消息,第一個反應是,這應當不可能是檢察官與“總統”律師的“體制外”接觸;若是,代誌就大條了。然而,若這是陳氏夫婦正式委聘律師與檢方接觸,顯示他們已接受了做為“被告”的身分,則理應公諸大眾,不可秘而不宣。

  偵查不公開,是指不宜公開偵訊內容,但絕不是對偵查程序亦諱莫如深。過去,檢方因太百案偵訊吳淑珍,及此番因“國務機要費”案偵訊陳氏夫婦,一開始皆未予公開,實非適當。 
 
  如果陳水扁夫婦請了律師,台灣“總統府”及檢方均不公布,只會加重社會猜疑,豈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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