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用完的“列入申報” 替馬英九捏把冷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4 08:20:10  


   中評社香港11月14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遭檢方約談。其實依據台“行政院”對特別費的列支核銷規定,原本就可“最高半數條領”,甚至直接匯入帳戶,不只馬英九,包括謝長廷、陳其邁及葉菊蘭等幾位民進黨籍高雄市長或代市長,都是如此作法。

  倒是馬英九日前自承“特別費有時候沒用完”,以及幕僚補充說明“都已列入財產申報”,似乎想凸顯馬英九並未濫用恣領特別費、且規規矩矩申報財產,反倒讓“內行人”替馬英九捏把冷汗,認為可能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虞。

  聯合報報道,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對“特別費”定義為:凡各機關、學校之首長、副首長因公務(因公招待、餽贈、獎賞及公共關係)所需,並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其報支核銷,以檢具原始憑證(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發票、收據、相關書據;若無,可填支出證明書,附案據)列報為原則,若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得以領據(簽名條)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為限。

  從特別費定義來說,運用範圍非常寬鬆,只要是名義或性質屬於“因公”,不論是紅白帖、送禮、交際酬酢,都符合經費用途;從核銷規定來說,最高半數可由首長或副首長簽名就算數(條領),根本不必以任何憑證核銷,更未規定特定時間才能簽名領錢,也未規定以何種方式領取。

  因此,“中央機關”正、副首長,在審計部歷年審核中,絕大多數特別費都“領”得一毛不剩,尤其“最高半數可條領”的部分,迄今沒人剩下過,原因是正、副首長們,往往一次直接半數條領,且基於減少現金或支票流通風險,幾乎都採匯入私人帳戶方式。

  因此審計官員審核特別費,只要半數檢具結報的憑證合格、半數有首長或副首長簽名條領,即合乎規定,歷年來不曾發現那位官員的特別費報支有問題。

  至於馬英九特別費用於馬小九一事,審計官員說,從會計、審計觀點看,當天馬是參與農委會舉辦的流浪犬認養,特別費用於公家活動,是符合特別費“因公”用途,即使馬日前自認不妥,把錢繳回,也無涉於先前支付馬小九醫療費是否屬“因公”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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