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長:特別費領現金、支票、匯帳戶 都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4 15:45:02  


   中評社香港11月14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被指控將特別費其中一半撥入帳戶後,未用完的部分做為自己的財產,並納入向台灣“監察院”申報財產的一部分,不過,對於這部分“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以並不清楚馬的使用情況,不願表示意見。

  聯合晚報報道,許璋瑤表示,特別費的規定就如“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的,一半需要檢據,另一半只需簽領據即可,而憑領據的部分,不論是領現金、支票或是匯入自己帳戶都是可以的。

  他說,至於使用上的規定,就是因公務的招待、餽贈與獎賞等用途,其餘就沒有任何規定。整個使用是當成類似首長“公關費”方式在運作。

  因此,對於是否可以在以領據方式領取,並直接匯入帳戶後,做為私人的財務運用,許璋瑤認為,這應該要看台北市主計處有無更清楚的了解,且全案已進入司法,“行政院”主計處不方便表示意見。

  不過,主計處相關官員表示,其實依據“行政院”1998年做出的規定,就是特別費在50%的範圍內,如果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以直接以領據申領,馬英九目前使用的情況,並沒有違反1998年的規定。

  官員表示,這部分過去其實已形成慣例,就是當成首長個人的經費去運用,至於首長究竟如何使用,主計處過去並沒有任何規範,也沒有查核,查核的部分主要是“審計部”,但“審計部”其實也是依照主計處原有規定,只要有領據,就認定是合法使用。

  他說,相信全臺灣六千多個首長都是這樣使用的,因為很多情況都沒有辦法取得原始憑證,像是慰勞自己的司機,餽贈禮物給他,或是弔唁喪家,根本不可能讓人家填收據。

  官員表示,目前“行政院”已於10月由“行政院長”蘇貞昌做成決定,特別費全部都要檢據,因此都已回歸“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的規定去做,但即使如此,仍會有許多支出,是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因此可能仍會有由經手人填具支出證明單,證明確有此一支出方式辦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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