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要陳水扁“大赦”自己,恐成為憲政笑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3 10:37:40  


  中評社香港11月23日電/中國時報今天分析指出,惡法亦法,馬英九特別費爭議,凸顯公家機關以假發票違法核銷特別費積弊。民進黨“立委”提出“大赦”構想,方向正確,但要把大赦範圍涵蓋“國務機要費”,不免失去正當性。一來“國務機要費”不同於特別費;二來大赦是“總統”職權,要“總統”大赦自己,恐成為憲政笑話。 

  話說回來,就算大赦是替制度缺失解套,最後也如綠營希望,連機要費案一併大赦,但大赦的範圍,仍僅應止於假發票報帳的“偽造文書”問題,而不是“貪汙”問題。無論是陳水扁、馬英九或其他首長,真有公款私用等不法情事,檢調仍應追究到底。誠如蘇貞昌所言,藍綠持續在特別費議題互咬,台灣政壇將永無寧日。近來包括“前國策顧問”高志明、“前立委”林濁水、和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等人,分別針對機要費、特別費問題,提出特赦、大赦等替制度解套思維。 

  特赦和大赦依照《憲法》都是“總統”職權,但兩者效力和對象不同;特別費和機要費,雖都被視為首長“私房錢”,兩者同樣不應混為一談。 

  先看特別費與機要費差異:特別費屬公務支用性質,並非首長個人所得,所以儘管一半需要單據、一半不需單據核銷,都必須要用於公務用途。目前最大爭議在於許多機關首長如紅白帖等特別費支出,都無法取得單據,導致出現假發票核銷情形。 

  “國務機要費”部分,縱使檢察官陳瑞仁在機要費起訴書中,接受機要費有一半是不需單據的機密費用的說法,但就預算編列而論,機要費就是機要費,不是特別費也不是機密費,每筆支出都需要單據核銷。
 
  大赦與特赦差異,簡單來說,特赦程序較簡單,由“總統”令政院轉令法部審議即可,但效力僅止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罪犯。換句話說,特赦只是赦免“刑之執行”或將罪刑宣告無效,法院判決“有罪”者才可獲得特赦。
 
  大赦是針對“不特定人”,對全臺灣某一罪刑,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所以特別費問題適用的是大赦非特赦,以此案為例,若針對假發票爭議大赦,包括罪、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意即不管是現任或卸任官員都可脫離假發票偽造文書風暴。 

  上述說明可知,如別費風波擴大,可能只有大赦,才可解決在制度修正前,首長特別費長期可能以不實發票、單據報帳的偽造文書問題。不過別忘了,大赦是針對“某一罪刑”赦免,“國務費”和特別費不同,兩案一併大赦,恐有法律見解爭議。何況陳水扁已享有刑事豁免權,若又可自我大赦,不就變天不怕地不怕的“天皇老子”?制度問題的確要解決,繼任臺灣領導人也許可特赦其前任,但“總統赦免總統”說法,實在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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