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殺人與人殺制度,檢察官分不清分別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25 08:23:31  


  中評社香港11月25日電/台灣民生報今日刊登社評說,“國務機要費”案對台灣最大的貢獻,是把陳水扁家人的後院生活全部曝光,讓尊崇的現形成為醜惡。同時,它也趁機翻箱倒櫃,讓全台民眾對馬英九及所有“首長”的特別費問題有一番審視,看看誰的清廉經得起考驗。但是,問題也出在這裡:把“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兩個性質迥然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量秤,只怕讓民眾在發票的迷宮中越看越糊塗。 

  馬英九將半數特別費直接匯入薪資帳戶,和其他所得混為一談,從而衍生餘額未繳解財庫的問題。但根據台灣“審計部”統計,採取同樣方式入帳的縣市首長有12人,包括台灣“司法院長”翁岳生亦如此。如果將他們的帳戶攤開來逐一檢查,誰能預料其中會出現多少驚奇?馬英九為了自清,將八年入帳的特別費全數捐出,這雖無司法意義,也不是最佳示範;然而,在眾多“首長”中,多少人有能力用這種方式自清? 

  社評說,再說,如果制度上容許特別費直接入帳或支領現金和支票,就表示支領方式本身不應該成為問題。否則,制度豈不成了集體坑殺“首長”的陷阱?“首長”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將特別費納入私囊,當然值得深究,但那應該指的是“首長”有無鑽營制度的漏洞謀取私利。如果錯在制度設計,卻去偵辦依制度行事的人,那就真是“制度殺人”了。 

  社評指出,相對的,“國務機要費”案卻是個不折不扣“人殺制度”的案件。依照規定,全部需要領據或發票,但陳水扁主張半數可以自由運用,承辦檢察官陳瑞仁也接受此一說法;問題是,陳水扁卻透過夫人吳淑珍再轉貴婦人團等四處搜集非用於公務之發票來報銷,事後卻辯稱用於不可言說之“機密外交”。亦即,制度上有明確規定,卻遭人強行剝削徇私,這才是“國務費”案如此不堪聞問之處。 

  在綠營“立委”操作下,特別費和“國務費”被混為一談,又因其間摻雜了假發票,一時之間,兩者更愈發顯得形似。弄到如此,只能說民進黨的政治烏賊戰術再度得逞。但民眾可以搞不清楚,檢察官能分不清“制度殺人”和“人殺制度”之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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