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30電/台灣“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昨日在“行政院會”上對首長特別費做出明確解釋,原本保持高度“戒備”狀態的台北市府高層,在得知相關部會的解釋之後,態度稍轉欣慰,認為只要“政院主計處”本於主管機管立場進一步做解釋,相信一定可以供檢方做為調查的重要依據。
中國時報報道,代表馬英九列席“行政院會”的北市副市長陳裕璋,昨也在院會中發言表示,首長特別費不須單據的半數,領出後是否為公款?未用完是否應繳回?中央應做說明,以杜絕爭議。下午陳裕璋特別將發言內容傳真給“行政院”列入紀錄。
陳裕璋進一步說,先前實務運作上,北市府也依照一般憑證支領,一旦首長出具領據,貼在憑證上,即已完成核銷。他指出,因此在實務運作上,相關款項到首長帳戶後,其實都是由當事人自由支配。如果把這筆錢仍視為公款,會變得非常複雜,實務上也不可能。此外,既然已進到個人帳戶自由支配並已核銷,也沒有追繳問題。
不過,對於“行政院”將“國務機要費”視同首長特別費,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示,兩者性質大不相同,陳水扁家庭受到檢方起訴的還是等同需要單據核銷的那部分,豈能混為一談?
陳清秀強調,台灣“法務部及行政院主計處”看法已漸趨北市府的見解,可見真理愈辯愈明。既然一半不必單據核銷的首長特別費屬行政慣例,就沒有圖利的故意,既無圖利的故意就沒有犯罪問題,台灣“法務部”的看法是符合實際的運作結果。這對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處理具有正面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