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橘營:蘇在替扁珍解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30 11:24:39  


   中評社香港11月30日電/台“法務部”昨在行政院會上做出解釋,認為首長特別費已形成行政慣例,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親民黨發言人李鴻鈞今天表示,“公款私用、於法不容”,只要私用公款就要追訴刑責,“行政院長”蘇貞昌將陳水扁的答辯書當成上級的解釋令,有意替扁珍解套,這是“行政凌駕司法”的違法行為。 
 
  “法務部長”施茂林昨在政院會指出,首長特別費已形成法理上的行政慣例,首長與行政人員對特別費的認知,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支出上也“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因此,若有具領部分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繳回;蘇認同,並在會後裁示,不管機要費還是特別費,相沿而成的慣例出現“意外的陷阱”,不應由任何人承受。 

  對於這樣的說法,親民黨表示無法贊同與接受。李鴻鈞表示,蘇把陳水扁的答辯書當成上級的解釋令,顯然在替扁嫂12月15日機要費案開庭解套,“法務部”更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但使用特別費的都不是一般人,而是行政首長。 

  李也說,蘇18日曾說,這類所得是非法收入,應追回款項,怎麼現在說法又又變了?況且,蘇自己也是被告,怎麼可以球員兼裁判,做出這樣的解釋,顯然是幫自己逃脫、解套。 

  另外,李鴻鈞提出,大法官釋字第137、216號解釋明載,“行政解釋不能影響法院判決”,蘇與法務部要替扁嫂或自己開脫,都是違法的行為,“首長特別費絕對不能用於私領域”,發票處理過程或與有瑕疵,“公款公用、於法可行”,人民可以原諒,但公款私用,絕對是於法不容。 

  對於過去的首長特別費是否追究?李鴻鈞說,“絕對要追究”,首長特別費是人民的納稅錢,用在買鑽戒與生活用品就不對。 

  李鴻鈞強調,特別費的問題不分藍綠,親民黨“對事不對人”,絕對不是替誰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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