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張熙懷反客為主,令陳水扁進退兩難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7 16:46:54  


  中評社香港12月27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國務機要費”弊案審理時,律師團一再聲言“機密部分無法閱卷,難以辯護”,公訴檢察官張熙懷遂向法院請求保全證據。法院雖不准採取保全措施,但裁定命台“總統府”(以下簡稱“扁府”)應於今日中午以前提出本案所涉及的秘密“外交”相關資料,如此一來,竟使扁府因而陷於同意與否的兩難窘境。

  律師團作繭自縛,民進黨為期解困,轉而攻擊張檢察官為中國大陸的檢察官,謂扁府若交付資料會“洩密”云云。如此粗暴的人身攻擊,固不值一哂;但有些人欲藉機煽動對立情緒,使審判失焦,故不妨將此一爭點的來龍去脈略作分析,以辨明是非。

  社論說,本案偵查中,陳水扁即以“機密外交”自辯。陳瑞仁檢察官調查後,就所謂“機密外交”分別認定:“甲君”領取工作費等情節乃“純屬虛構”;其他“秘密外交”工作縱屬事實,亦與陳水扁及吳淑珍以假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無關;而陳水扁及家人又有諸多生活開支,以發票報銷“國務機要費”,陳檢察官遂認定陳水扁及吳淑珍為貪汙共犯。

  全案起訴後,如偵查檢察官未將扁府宣稱為機密的資料扣案,當然不會出現在卷證中。如今,律師團主張無法閱覽秘密部分,致難以辯護;考其邏輯,不外主張“國務機要費皆與秘密外交有關,甲君部分亦為真正的秘密外交”,以反駁陳瑞仁的起訴認定。倘若辯護策略如此,就必須以“國務機要費確實用於各項秘密外交,甲君秘密外交確有其事”為前提;否則,扁府的資料一旦提出,卻經法院審判為完全不是那回事,則將益發證明了陳水扁和吳淑珍的貪汙犯行,這種辯護策略就不免等於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由於律師團就此爭吵不休,公訴檢察官遂反客為主,主動提出保全證據的要求;換言之,公訴檢察官正是和律師團賭上了扁府所謂“秘密外交”說究竟是真是假,以及究竟和“國務機要費”有沒有關係。

  全案已進入審判程序,所以相關事項必須由法院決定;法院最後的決定是認為,如果“秘密外交”為真,則這種資料對被告吳淑珍有利,扁府根本沒有湮滅的動機,故無保全的必要;但既然律師團提出爭執,檢察官也要求保全,法院乃裁定限期命扁府自行交出。

  社論指出,問題是,“秘密外交”是真是假,陳水扁心知肚明;如今,律師團的策略和檢察官的反擊,使法院作出了限期提出的裁定,也使扁府陷於兩難。

  社論分析,如果扁府拒絕提出,除了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說明拒絕的理由外;還要顧慮兩點:第一,扁府既然拒絕提出,律師團自難再以此干擾審判程序;第二,陳水扁和吳淑珍都是本案的當事人,拒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料」,尤其部分資料如“台灣禮敬團”活動根本是公開資料,對外恐難以解釋。相對而言,陳水扁夫婦既是本案的共同正犯,扁府又如何可以拒不交出相關證卷? 

  反之,如扁府同意提出,則須準備接受檢辯雙方的攻防,以及法院的審斷。倘若“秘密外交”之說因此破功,甚至非僅陳瑞仁認定純屬虛構的部分,其他陳瑞仁接受的部分若也查明並非事實,則陳水扁夫婦將受到更大的傷害。 

  社論認為,至於資料提出後,法院如何保密,完全不是問題。例如,閱卷加以管制,開庭視需要不予公開,而相關接觸資料人員均有紀錄可查,遇有洩密就極易追究責任;只要法院下令採行管制保密措施即可。因此,民進黨對公訴檢察官的人身攻擊,只是政治語言而已,於法於理均不能阻擋法院的命令。 

  社論總結,“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受到律師團在庭內和民進黨在庭外分進合擊,以各種理由拖延或杯葛程序進行,法院的任務相當艱鉅。不過,就“秘密外交”這一爭點而言,恐怕律師團的演出已弄巧成拙;如今法院順應檢辯兩造的主張而要求命扁府提出資料,人民皆拭目以待扁府如何應付,以及究竟將提出什麼樣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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