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文章:王金平自廢武功 不要警察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2 14:52:10  


  中評社香港1月22日電/淡江大學、台科大兼任助理教授鄭大誠今天在中國時報撰文說,“立法院”又發生“立委”霸占主席台、阻擾議事等行為,在朝野雙方指摘對方責任之時,也讓人想到“立法院”警察權問題。不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卻認為,台灣沒有“法律”授權主席動用警察權。看在民眾眼裡,或許會有不同想法。 

  事實上,有關於“立法院”警察權的行使,台灣朝野早就爭論不斷。犖犖大者有,二○○五年十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草案審議時,朝野雙方大打出手。國民黨認為應動用警察權制止,但王金平卻加以否決。二○○六年五月在有關“直航條款”的審議上,在野黨又要求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王金平又再次拒絕。王金平似乎對於行使“立法院”警察權頗為保守,但是這樣的不作為並沒有解決問題。不但在國際媒體上被貽笑大方,朝野的對立也被更進一步激化。 

  文章說,先進國家議長享有議場警察權殆無疑義。在美國,國會警察具有相當獨立及崇高的地位。國會警察雖有保護議員人身自由與安全的責任,但可以在議會主席的要求下,遂行“防止、調查與排除犯罪行為”的職權。德國《基本法》第四十條也規定:“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聯邦議會大廈範圍之內,經議長許可,得以搜索或扣押議員。”

  文章,台灣對於“立法院”警察權的使用並無“法律”位階上的明文規定,但“立法院”內規的《“立法院”警務勤務規則》第五條規定,院會或委員會主席得召喚警察維護秩序。《“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也有授權院長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王金平實不能以沒有“法律”規定,來自廢其“立法院警察權”。 

  過去曾有立法委員提議修訂《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對於“立法院”警察權明文加以限制,而僅以立法委員人身安全之“保護”為主,不過由於爭議過大而未能通過修正。平心而論,如果主席在面臨議場秩序失控時,能以“議事規則”解決紛爭就罷。但如果像現在這樣的激情對立下,立法委員已視文明規則為無物,則院長為維護議場自律,動用警察權實有其必要性。在斟酌上,國外“立法院”警察權動用多以“暴力行為”為前提,則一旦“立院”議場或委員會出現暴力情況,院長動用警察權當不為過。 

  在美國,不論任何人,包括議員,對於“國會警察”行使其職權都必須完全尊重。妨礙“國會警察”行使公務可以被判處高達五年徒刑的重罪。去年三月,一位女性眾議員麥金妮就被控用手機槌打“國會警察”。在“國會警察”要以“攻擊警員”與“妨礙公務”等罪名逮捕該眾議員時,麥金妮才公開向“國會警察”懺悔及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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