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釋憲聲請書內容:扁應豁免偵查及審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5 15:12:01  


  中評社香港1月25日電/“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今天代表陳水扁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聲請書中指出,“憲法”第52條所規定的“總統”刑事豁免權應包括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高檢署查黑中心”傳喚及訊問陳水扁,並要求取得有關資料皆屬“違憲”;另外,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陳水扁也屬“違憲”。

  聲請書指出,“憲法”第52條提到“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應包括從偵查、起訴到審判階段。“高檢署查黑中心”在“國務機要費”案中傳喚及訊問陳水扁,並向陳水扁要求取得有關資料、文件,均屬“違憲”。

  聲請書表示,陳水扁不得拋棄“憲法”所賦予的刑事豁免權,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為被告,更不能在起訴書中形式上未起訴,卻將陳水扁列名為共同正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對“國務機要費”案的起訴行為,以及台北地方法院的審判行為,均屬“違憲”行為,不因陳水扁曾受訊問而有所影響。

  聲請書又表示,“總統”得主張“國家機密特權”,也就是他只要提出揭示這項資訊的危險具有合理性,即沒有提出證據或文書的義務。而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將陳水扁六項秘密外交工作的資料卷證開放閱卷已構成重大明顯“違憲”,“司法院”應立即為暫時處分,命令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廢棄台北地方法院開放閱卷的裁定。

  聲請書指出,基於共同正犯一體性的法理(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對“總統”所涉內亂或外患罪外刑事案件的共同正犯,應一併暫時不得追訴、審判,給予“程序上之暫時豁免”,等到“總統”卸任後再予處理。

  聲請書也表示,“總統”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能被傳喚作證,法院組織法有關於“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偵組偵查“總統”的規定,也違反“總統”刑事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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