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6日電/在臺灣,司法院大法官以“不適格”的理由,駁回民進黨“立院”黨團於上月中旬提出的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民進黨團雖表示“尊重、接受”,但仍一一反駁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並忍不住抱怨“有沒有適格,搞了一個多月才搞出來!”
雖然抱怨的意見很多,但民進黨團總召也坦言,當初為了黨團適格性的問題,“想了很久”,但是提釋憲就像打官司一樣,對於結果“誰也沒辦法臆測”。
民進黨團釋憲聲請書中,分別以罷免案、法院組織法及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做為聲請釋憲“適格性”的論述基礎。
聯合報報道,柯建銘表示,大法官指“立法院”行使罷免或彈劾權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生疑義的問題;但問題是,“國民黨團當初發動第三次罷免案不就是從‘國務’機要費偵查結果來的嗎?”萬一國民黨又發動第四次罷免怎麼辦?
他質疑,黨團認為法院組織法規定特偵組可偵辦陳水扁貪瀆案件的條文違憲,大法官卻以“立法院”應自行修法為由駁回釋憲案;問題是,泛藍掌握“立法院”多數,對修法通過“無期待的可能性”,“難道要逼我們在程序委員會打一架,這樣就適格了嗎?”
他說,大法官單是為決定黨團聲請釋憲是否適格的程序問題,就處理了一個多月,反觀審理機要費案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一下子就自行判定案件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大法官搞了一個月,小法官只花了一分鐘,”連對憲法一點基本的尊重都沒有。
柯建銘說,陳水扁昨天也親自提出釋憲,黨團不會再提出申覆,陳水扁“自己提,適格性總有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