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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梁家傑參選政綱違反基本法 有七宗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2-13 09:28:11  


  中評社香港2月13日電/香港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梁家傑參選特首,識者均知道論政府行政管理和經濟、民生等議題,他是個大外行;誰知其政制政綱於前天發表,名為《我們所要的民主政府》,其內容之荒謬與偏差,猶在其他議題之上,其中最少有以下七處地方是明顯抵觸、違反基本法的:

  一是“平等而普及的民主選舉不需有提名委員會”。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提名委員會是確保特首選舉公平、公正和具質素的一個重要程序,梁家傑竟在完全提不出任何理據的情況下輕率將之一筆勾銷。

  二是立法會“功能組別的存在是不公平地賜給一小部分人更大的權利……我主張全部一起廢除”。功能組別的存在,是基本法“附件二”的明確規定,目的是體現各階層、界別的均衡參與,梁家傑所屬公民黨的成員吳靄儀即為法律界組別議員,梁卻不問情由要將之一概抹殺。

  三是“立法會議員應有更大空間提出法案及政策建議,……不應以涉及公帑運用的理由令議員的良策無法提出”。《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梁家傑卻“獅子開大口”,要攫取《基本法》以外的權力。四是“行政長官應在民選的立法會議員之中選任他的大部分內閣成員”。《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在七種情況下將會喪失職權,其中一項就是“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務人員”,梁家傑為了要官、要權,竟連《基本法》這一規定也不顧了。

  五是“問責局長由行政長官委任已經足夠,中央任命一層應可取消”。《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特區主要官員由特首提名、中央任命,此是中央對特區領導實權的重要體現,狂妄的梁家傑竟連中央的權力也要否定和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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