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高法溫室氣體聽證具里程碑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02 04:20:23  


  中評社溫哥華12月1日電/ 美國最高法院星期三就一項環保訴訟案舉行口頭辯論聽證。此案涉及由12個州、3個城市和十幾個衛生和環保組織提出的訴訟,具有里程碑意義。最高法院的最終裁決可能對聯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遏制工業污染物排放的努力產生深遠影響。科學家們認為,工業排放物跟全球氣候改變有關係。

  *二氧化碳*

  據VOA News報道,經過六年的努力,這一環保訴訟案終於獲准被最高法院審理。起訴人希望政府反污染的監督機構--美國環保署,能依據1970年對《清潔空氣法案》的修訂,把二氧化碳定為污染物。雖然二氧化碳是我們呼吸的空氣中自然產生的一個成份,但是大多數科學家認為,來自工業排放物和自然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進入大氣層,在大氣層上層聚集,導致地球的氣候失衡。

  *兩個問題*

  起訴人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兩個問題:環保署是否有權把二氧化碳定為空氣污染物?如果環保署有這種權力,環保署是否在法律層面上能拒絕行使這個權力?

  *訴訟狀撰寫人*

  喬治敦大學法學教授莉薩.海因策林是麻薩諸塞州前首席檢察官助理以及最高法院審理的這個被稱為“麻薩諸塞州訴環保署”的案子的訴訟狀撰寫人。她說,麻薩諸塞州以及加入本案的其他起訴人希望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能嚴格按照《清潔空氣法案》的條文行事。海因策林說:“閱讀一下法律條文,閱讀一下條文的字句,仔仔細細地閱讀一遍,我們就贏了。”

  *有關的條款*

  原告希望最高法院尤其要著重考慮《清潔空氣法案》中跟汽車、卡車以及公共汽車尾部排氣管的排放物有關的條款。雖然環保署管制諸如一氧化碳、氮氣、二氧化硫、甲醛等污染物的排放,二氧化硫從來不是他們管制的對象。海因策林相信,鋻於我們現在對二氧化碳對全球氣溫變暖影響的認識,《清潔空氣法案》應當適用。海因策林表示,“清潔空氣法案說,環保署應當管制導致或產生空氣污染的、可以合理地推斷會危及公眾健康的任何空氣污染物”。

  *人民的健康和福祉*

  海因策林說,最高法院審理的不是氣候變化的科學。她說,這裡牽扯到的是受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物傷害的人民的健康和福祉。海因策林說:“請看《清潔空氣法案》條文中‘空氣污染’的定義。空氣污染指的是,‘任何空氣污染物,其中包括排放到空氣周圍的任何物質和東西。’當你閱讀這句話時,確實很難找到理由說,這些排放到周圍空氣中的物質不適用於這一條文規定。”

  *環保辯護律師*

  環保律師愛德華.沃倫曾經在最高法院為很多訴訟案進行過辯護。他的看法則不同。他說,規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是制定清潔空氣法案的目的。沃倫說:“在此前做的所有決定中,環保署從來沒有考慮過,由環保署本身的規定體系所產生的額外二氧化碳排放的補償環保後果。因此,過去35年的一貫作法是,從來沒有把二氧化碳排放看作是污染物。”

  *環保署:自願而不強迫*

  環保署說,即使它有權把二氧化碳定為污染物,它也會選擇不這樣做。在布希政府期間,環保署支援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對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控制。

  *分歧嚴重的裁決*

  2005年,上訴法院做出了支援環保署不規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決定。正是這一分歧嚴重的裁決,引發了最高法院目前受理的這個訴訟案。沃倫律師說,《清潔空氣法案》中規定的國內空氣品質標準,不是解決全球排放問題的適當基礎。沃倫說:“這些標準對於全球性的污染問題毫無意義。我認為,必須把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國際問題來看待,因為讓最高法院介入的話會干擾行政當局處理這個問題和類似問題的權力。”

  *不會馬上改變*

  麻薩諸塞州前首席檢察官助理海因策林承認,即便在最高法院勝訴也不會馬上改變美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海因策林說:“讓我來告訴你,如果我們勝訴的話,哪些事情將不會發生。最高法院不會對氣候改變或者氣候是否正在改變做出任何陳述。最高法院不會要求環保署對溫室氣體排放做出規定。這不是我們在訴訟狀中陳述的問題。我們申訴的是,他們是否有權這樣做,而不是他們必須這樣做。因此,如果我們勝訴,案子將再次回到環保署。然後,環保署再根據科學,根據法律,做出是否要對這些污染物做出規定的決定。”

  *可能的影響*

  本案的審理結果可能會影響加利福尼亞州和其他一些州通過的規定。這些州規定要削減遠遠超過環保署標準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預計,最高法院將於明年6月對此案做出裁決。原告說,即使他們敗訴,他們仍將繼續敦促聯邦政府採取更嚴厲的措施,遏制導致全球氣溫變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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