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要費案,恐難在陳水扁卸任前完成一審程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6 08:29:59  


  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國務機要費”案的兩大疑難,昨日首度開庭竟然一併爆發。其一,吳淑珍出庭,在中場休息時被隨身女警抱下樓送醫;其二,被告律師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訴究豁免權提出主張,民進黨亦在開庭前日就此聲請釋憲。 

  情勢顯示,本案似無可能在陳水扁卸任前順利完成審判。問題尚不是卡在對於“總統”刑事訴究豁免權的爭議,而是卡在吳淑珍身體的變數。原本有人猜測吳淑珍昨日可能請假不出庭,但後續的發展顯示,吳淑珍當庭發生狀況,對審判正義才是最大的衝擊。或許,未來審判程序仍可在吳淑珍自認身體狀況許可時再恢復進行,但已無人可以確定不再發生半途送醫之事。因此,已可斷言審判根本不可能順利進行下去。

  社論說,昨日這一幕,將使法庭陷入兩難。吳淑珍的身體時好時壞,好的時候上街購物,壞的時候則如昨日在法庭出狀況;這非但是法庭程序上的疑難,也是一個政治難題。若再傳她出庭,而她再出狀況,非但審訊為之中斷,亦必在社會上出現各種見仁見智的政治效應;而這類政治效應又必將干擾或扭曲法庭上對是非真偽的攻守辯論。 

  因為,吳淑珍身體不好是事實,但“第一家庭”的誠信不佳亦是事實。吳淑珍從法庭上送醫,同情者疼如椎心;質疑者則也許覺得“又來這一套”。法院為了審判不致為此種政治紛擾推波助瀾,恐會考慮不再傳吳淑珍,免得審判實質進展有限,反而搞得社會上烏煙瘴氣,法庭則被人利用成了一個政治戲台。人民應已聽到,民進黨立院黨團已公開斥責:“法官沒人性!” 

  社論指出,但是,若不再傳吳淑珍,則本案即不可能在陳水扁卸任之前完成一審程序。陳水扁卸任後,只要他不逃亡,即應出庭,而只要共同正犯陳水扁出庭,吳淑珍的身體狀況即不再構成法庭程序癱瘓的主要因素;只是,若不傳吳淑珍出庭,而要等陳水扁出庭,本案即不可能在陳水扁卸任前完成一審。昨日庭上在吳淑珍送醫後,尚幾度詢問稍後能否再回來出庭,甚至說吳淑珍下次開庭可攜簡易病床來,可見法庭仍相當堅持吳淑珍應盡量出庭,不使審判程序遭到破壞。

  吳淑珍緊急送醫的這一幕,已使得被告律師主張“總統”刑事訴究豁免權,及民進黨之聲請釋憲顯得是多此一舉。吳淑珍的身體變數即已可使審判癱瘓,又何待用到“總統”的豁免權?只是,如此一來,已陷法庭於傳不傳吳淑珍出庭的兩難。 

  關於本案涉及“總統”刑事訴究豁免權的辯論,仍可略贅數語。首先,陳水扁並未被起訴;法庭上檢察官當他是“被告”,那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原亦稱受偵查之對象為“被告”;但只要未被起訴,不論檢察官如何稱呼,陳水扁就尚不是受追訴、審判的對象。既是如此,又何來關於刑事豁免權之爭議?何況,若謂陳水扁受到檢察官偵訊亦屬不可(亦即豁免是否包括偵查尚有疑義),但陳水扁既已自願接受偵訊完畢,罪證備妥,即可待任滿訴究,縱使聲請大法官解釋亦已無從救濟,則民進黨在此時聲請釋憲,遂成無的放矢,只是徒惹譏評而已。 

  社論表示,吳淑珍的健康是人道問題,對陳水扁夫婦貪腐之訴究則是憲政正義問題。如今,吳淑珍從法庭送醫,陳水扁則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至卸任始可起訴;夫婦二人皆有憑恃,昨日這一幕不啻又加演了一場民主憲政的荒誕劇。 

  陳水扁說:“一審有罪就下台。”如今,吳淑珍的身體變數似已成功地將一審的期程至少延到陳水扁卸任之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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