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今天再度開庭,針對陳水扁已核定本案相關卷證為“國家機密”,檢辯雙方言詞交鋒,意見南轅北轍。檢方認為,陳水扁核定機密的程序及內容都違法,不算是機密。律師則表示,本案涉及“總統機密特權”,相關資訊並經陳水扁核定為機密,非經陳水扁同意,法院不得持有、使用,否則即屬違法。
中時電子報報道,合議庭法官今天並未針對此一重大爭議作出處理,僅當庭表示,檢辯雙方針對此一問題若還有意見,於九月二十六日前,仍可以書面陳述,法院將擇期開庭,再作處理。
檢方認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核定為“國家機密,”不能以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為目的;核定的時間應該在三十天內,由核定權人(在本案中即陳水扁)核定。但本案相關資訊,陳水扁卻已逾期核定。檢方認為,沉睡噢便核定機密過程違法,且本案相關卷證,無涉機密。
律師李勝琛則認為,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已明確肯認陳水扁有機密特權,本案相關資訊,包括外交機密工作,原本即屬陳水扁基於機密特權所為,法院不該介入審查。
律師認為,依據“總統的機密特權”,本案涉及機密外交的資訊,不必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即已屬於機密事項,現在又經陳水扁核定,已確認為“國家機密”。
因此,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法院未經陳水扁同意,不得使用、持有相關資訊,包括涉及機密事項的卷證等,應依陳水扁日前的要求,交還陳水扁。
由於檢辯雙方意見南轅北轍,合議庭法官表示,針對此問題,本案雙方若還有意見陳述,可於二十六日前以書面補充,法院將擇期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