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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普通人的正義觀感如何對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2 16:14:53  


  李昌奎案後,吳倩被害一案也漸漸走入公眾視野。那些觸目驚心的細節是如此相似,爭議自然順理成章:一樣是在雲南;一樣是“情節惡劣”的殺人案;一樣是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被雲南省高院以“有自首情節”改判為死緩。如此多的“不約而同”,公眾無法不懷疑這是李昌奎案的第二個版本。

  從李昌奎案到賽銳案,再次把量刑標準的模糊地帶暴露在了公眾面前。誠如法學專家所指出的,由於我國法律上關於“自首與減刑”及“死刑與死緩”的差別沒有清晰明確界定,這就給了司法機關與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圍觀者質疑兩案由“死刑”到“死緩”的判決改變,事實上就是在懷疑其中的自由裁量權是否被濫用,是否受到外力作用而被扭曲。不過更深入看,兩案持續引發爭議沸騰,原因並不僅僅在此,而是基於最直觀的事實感受,公眾並沒有看到顯得更合理的“結果正義”。

  或者也可以這樣說,公眾在這兩案中看到了法律對普通人正義觀感的某種“排斥”。法律不外乎人情,法理智慧也要對生活抱有起碼的尊重,公眾之所以異口同聲對兩案的“死刑改死緩”不接受與反對,是因為他們有著這樣契合樸素情感的價值判斷:如果這樣窮凶惡極的犯罪者都不能被判處死刑,都能被模糊不清的“自首情節”加以改判,至少在心理上他們是不能接受的。當然,法律自有其“特立獨行”的程序正義,法律的理性也不完全與生活的理性並駕齊驅,問題是,在這兩案中,如此專屬法治的程序與理性公眾感受到了嗎?

  羅爾斯早在其《正義論》中深刻指出,“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法官或者其他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準確地解釋規則”。在李昌奎與賽銳兩案中,我們可以或多或少看到這樣的“不正義行為”。對於公眾對李昌奎案的質疑,雲南省高院拿不出實實在在的程序正義,一味用法律精英的語氣定義公眾的反對為“大眾的狂歡”,並自說自話“判決將成為十年後的標杆”。之於賽銳案,“規則運用不恰當”在新聞報道中更是“比比皆是”。看看其中一個細節:被害人的家屬甚至在落款日期的半年後才拿到二審的改判書。所以,與其說公眾難以回到公共理性的層面,不如說兩案的判決排斥了公眾最基本的正義觀感,於是爭議再次被點燃。

  司法公正在所有人的心裡,而不僅僅在少數精英所壟斷的法學知識和法律條文中。單純從道理上來講,我也並不認為法治與法官就一定要遵從“多數人的意見”,拘於專業的溝壑,“多數人的意見”不一定就是正確的。不過無論如何,普通人的正義觀感不能被無視與排斥,它需要被說服。民意訴求並非空穴來風,法治不應也無法排斥。

  李昌奎案正在再審,賽銳案尚去路不明,希望雲南高院能夠深入省思判決與民意背離的原因,期待它們的再審或最終結果能夠兼顧法理人情,既彰顯司法公正又有說服力。事實上,圍觀者的要求是那麼簡單,他們不奢望虛無的“十年後的標杆”,他們只是期待自己的正義或者憤怒能夠被說服。以此為雲南省高院做一鄭重提醒。(時間:7月21日 來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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