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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銳案二審更應成為公正司法的標杆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7-22 16:30:39  


  近段時間,雲南省高院因擅長“死緩”判決而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甭管是連捅27刀致人死亡,受害人喉管被割斷、頭部幾乎被砍下的殺人魔王,還是先奸後殺、殘忍摔死無辜幼童的凶惡狂徒,到了雲南省高院,只要滿足一個條件——自首,一律改判“死緩”。而支撐其“刀下留人”判決的理由,據說有“冤冤相報論”、“積極賠償論”、“慎殺少殺論”、“大眾狂歡論”、“十年後的標杆論”等等,不一而足,但唯一缺乏的似乎是“司法公正論”。

  根據我國法律,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的司法程序,只有經過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和裁定。應該說,國家設立“兩審終審制”的目的大體有三,一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案件當事雙方的申訴權、辯護權,保障其正當權益,防止訴訟拖延;二是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三是保證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了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因此,作為終審法院的二審法院可以被視為維護法律尊嚴、張揚公平正義、確保不枉不縱的最後一道防線。從這個意義上說,“二審”法院更應為一審法院和社會公眾樹立司法公正的“標杆”和表率。而雲南省高院隨意改變一審法院的正當判決,背離了國家設立“兩審終審制”的初衷,損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公信力。

  剖析雲南省高院“刀下留人”的死緩判決,人們可以看到其執法理念的三個認知錯誤:

  一是對“自首從輕”的濫用。我們可以看看雲南省高院的二審判決。“上訴人賽銳犯故意殺人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本應嚴懲。鑒於賽銳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兩個“特別”、一個“極其”的程度副詞,可以輕易被“自首”而且是“在被追捕過程中向警方投案”而大事化小,其執法的隨意性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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