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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全職太太”問題能靠“勞動合同”嗎?
http://www.CRNTT.com   2022-03-09 17:57:40


  3月6日,全國政協委員、廣西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的一個提案衝上熱搜:“建議讓全職太太先生成合法職業。”

  她認為,因特殊事由、特殊時期(3歲以下哺乳幼齡教育期,照顧失能父母、配偶等)辭職回歸家庭承擔家庭全職服務的成員,可享受工齡累計及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待遇。

  全職太太(先生)成為輿論場的熱頻詞,並在多個維度被公眾審視、熱議:職業選擇、自我價值、兩性關係,當然最受關注的還是權益保障問題。

  相較於有清晰KPI考核,個人價值同薪資直接掛鈎的職場,全職太太的“勞動成果”不僅難以量化或者說評判標準模糊,甚至還要承受社會和家庭的誤解。其中一種具有相當市場的誤讀,是對勞動價值進行所謂“高低貴賤”的論斷,認為由灶台、家務和孩子構成的家庭勞動不夠高級或者說是為人妻、為人母應盡的義務,難以被納入對家庭的顯性貢獻。

  毫無疑問,這是對全職太太勞動成果的抹殺,是對其勞動價值的嚴重低估,而一旦夫妻關係破裂,這種低估對全職太太權益的損傷是致命的。近年來多名將此訴諸公堂的全職太太已印證問題的嚴重性和急迫性。如何保障,怎樣保障全職太太的權益已進入公眾聚焦的視野。在此背景下,通過建立職業權利保障制度保護全職太太的建議回應了公眾關切,呼應了部分民意,可望對全職太太的勞動價值評價產生正向引導作用,具有積極意義。

  但家庭終究不是職場。家庭主要依靠倫理自治,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也非憑一紙勞動合同維繫。無可否認的是,全職太太頭銜中的“全職”區別於職場中的既定概念:他們無法做到日常生活與工作在空間上的分離;也沒有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的時間限制;亦不受用人單位對腦力和體力方面剛性要求的約束。不受職場約束,卻要求職業權利保障,這本身是一個悖論,也是對在職員工的不公。

  再者,作為家庭成員,全職太太也有應盡的義務。《民法典》規定,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贍養老人以及夫妻之間相互扶養,都是剛性的法律義務,全職太太無可例外,也應承擔部分法律責任。那麼如何把全職太太多付出的一部分勞動分割出來量化?如何制定與這部分勞動對應的勞動保障?家庭成員中誰來承擔“用人單位”的角色?這些問題其實都是在現實生活中幾乎無解的難題。

  回歸提案的初心,如何保障,怎樣保障全職太太的權益還是要從建立相對客觀的家庭工作價值評估,糾偏對家庭分工的認知,遏制打擊經濟控制等家暴行為的角度出發,少一些“絕望主婦”,多一些柴米油鹽的細水長流。(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特約評論員:蘇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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