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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車禍事件再敲“藥駕”警鐘
http://www.CRNTT.com   2022-03-25 19:18:03


  3月21日,邯鄲市公安局叢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劉某北予以刑事拘留。劉某北,男,31歲,籍貫魏縣,現住邯鄲市叢台區,某單位職工。經查,劉某北長期服用某鎮痛類處方藥,3月20日因超量服藥,駕駛一輛白色小轎車,在非機動車道內撞上多輛非機動車,現場14人受傷,其中4人經搶救無效死亡(3月22日《半島晨報》)。

  如今,邯鄲警方公布調查結果,犯罪嫌疑人因超量服用鎮痛類處方藥導致車禍,已被刑拘。造成如此慘烈的車禍,肇事司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而這起事件也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藥駕”猛於虎,加強風險防範刻不容緩。

  “藥駕”是指駕駛員服用了某些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後依然駕車出行的現象。世界衛生組織曾列出了抗抑鬱藥物、鎮靜催眠藥、解熱鎮痛藥等7大類在服用後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并提出在服用上述藥品後應禁止駕車。吃了這類藥,身體可能會產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頭暈、耳鳴、視物不清、反應遲鈍等不良反應,從而影響司機的判斷和操作。近年來,因為“藥駕”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2019年3月,廣西玉林一司機吃感冒藥開車犯困,與一摩托車發生碰撞,致2人死亡。前不久,鄭州機場高速一輛轎車撞到了路邊防護欄上,原因同樣是司機吃感冒藥後開車犯困,導致車輛失控。

  與打擊“醉駕”的高壓態勢相比,目前“藥駕”在一定程度上還處於監管盲區。首先,相較於“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觀念的深入人心,不少司機對於“藥駕”的危害性缺乏應有重視。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僅僅提到了“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不得駕駛機動車”,而且“處以二百元罰款”的處罰過輕,對於其他“藥駕”行為缺乏相應的強制性規定和處罰條款。此外,認定程序與技術鑒定的缺失,也直接影響了交警部門對於“藥駕”的查處。

  歐美不少國家已在法律程序上關注藥駕的危害。在美國,酒後駕駛的法律同樣適用於藥後駕駛。如果警察懷疑你是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就會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測試,拒絕測試者,駕照會被暫時吊銷。在法國,根據藥品對司機駕駛能力影響的程度,將其分為4個等級,并要求藥廠在藥盒以不同顔色的標識,警示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

  近年來全國和地方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紛紛就藥後駕駛入法提出了建議,呼籲補充完善藥駕的監管和處罰條款,對藥物的“駕駛等級”進行明確。有關部門必須將其提上日程來,針對“藥駕”立法展開調研,盡快出台相應法律。同時,通過藥品說明書、醫生醫囑和媒體報道等途徑,加強“藥駕”危害性的宣傳,讓公衆充分了解哪些藥品容易影響駕駛,自覺做到“開車不吃藥,吃藥不開車”。(來源:寧波日報 作者: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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