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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服藥致4死10傷:治理“藥駕”須下“猛藥”
http://www.CRNTT.com   2022-03-25 19:21:47


  21日,河北省邯鄲市公安局對“3•20”案件發布通報,邯鄲市公安局叢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涉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北予以刑事拘留。經查,劉某北,男,31歲,籍貫魏縣,現住邯鄲市叢台區,某單位職工,長期服用某鎮痛類處方藥,20日因超量服藥,釀成禍端。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20日,河北省邯鄲市發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致4死10傷。據當地公安部門通報,涉案犯罪嫌疑人因超量服藥,釀成禍端。很明顯,這是一起嚴重的“藥駕”事件。所謂“藥駕”,是指駕駛員服用了某些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藥品後,依然駕車出行的行為;由於這些藥物服用之後,可能產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頭暈、耳鳴、視物不清、反應遲鈍等不良反應,很容易釀成禍患。然而,此前有調查顯示,超七成司機有過“吃藥開車”的經歷,表明在現實生活中,“藥駕”現象并不只是個案,這顯然傳遞出了危險信號。

  相形之下,在美國,對“藥駕”的處罰非常嚴格。美國酒後駕駛的法律,同樣適用於藥後駕駛。如果警察懷疑你是在藥物影響下駕駛,就會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測試,拒絕測試者,駕照會被暫時吊銷。我國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規定,警方如果懷疑駕駛者因服藥或吸毒導致影響駕駛,有權要求進行相關藥物觀測檢查。違例者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2.5萬港元。如果駕駛員拒絕接受有關測試,也屬違法行為。

  在內地,目前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是導致大衆對“藥駕”尚未引起足够重視的主要原因。比如,沒有相應的檢測方法和檢測標准來判定“藥駕”,交通法規也沒有對“藥駕”行為進行界定,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因而,相對於“酒駕”或“毒駕”,對於“藥駕”的監管還是一片空白。特別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該規定只強調了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尚未對其他可導致駕車意外的藥物,進行強制性限定。以至於“藥駕”行為,一直難以得到明確的處罰,一般情況下,交警往往只能給予善意提醒;在發生嚴重後果時,只能參照“毒駕”進行處理。

  司機超量服藥釀車禍致4死10傷,雖說是偶發事件,但亦有其滋生的土壤,治理“藥駕”須下刑罰猛藥。從法理上分析,“藥駕”屬於主觀故意、明知故犯,對危險結果采取放任態度,就是間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須推動《刑法》修正案中,增加關於“藥駕”的相關條款,解決罪行與罰則不相適應的問題。同時,建議修訂《道路交通安全法》,將“藥駕”入刑,以“危險駕駛罪”論處,進一步填補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體現法制的進步,也是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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