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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銷售中取消公攤面積沒有實質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2-03-30 17:49:15


  住房銷售中,公攤面積一直爭議較大,購房者認為公攤面積不透明,公攤面積過大,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相關報道也屢屢曝光於各媒體。2019年住建部的《住宅項目規範(征求意見稿)》中就指出:“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今年又有人大代表提出應該取消公攤面積。到底怎麼看待取消公攤面積呢?

  以筆者看來,簡單取消公攤面積沒有什麼實質意義。

  因為住房確實是有公攤面積的,大堂、電梯、樓梯等公攤面積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這些公攤面積也是為購房人服務的,肯定也是會收費的,取消公攤面積,這些公攤面積的收費就得通過漲房價、漲物業費和暖氣費等收取。

  自1978年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制度也在不斷改革,尤其是我國在1998年切斷福利分房之後,住房銷售時,我國的住宅是以建築面積計量的,原來我們的房屋所有權證、現在的不動產權證裡面標住的住宅面積也都是建築面積。目前不僅商品房標注的是建築面積,保障房、公租房也都是標注建築面積。只有房改前,我們使用的是使用面積,現在的老公房沿用的仍然是使用面積。

  其實,房屋的面積有三種計量口徑,一種是建築面積,一種是使用面積,還有一種是居住面積。三者的關系中,建築面積最大,建築面積包含了公攤面積;使用面積居中,居住面積最小。以原來6層以下的老公房為例,三者的換算關系為:1建築面積=1.33使用面積=2居住面積。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建房[1995]517號)規定: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即: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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