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浙江省寧波市市民李先生在一家超市購買了一盒標價4.9元的酸奶,結賬後發現小票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時29分,而其所購酸奶的保質期截止時間為當晚8時28分,酸奶已過期1分鐘。於是,他以銷售過期食品為由向超市索賠1000元。在遭拒絕後,他將該超市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小李400元。
該案雖然案值不大,但具有很重要的示範意義。一方面,小李知道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這種知法用法積極維權的態度和行為值得稱道;另一方面,超市最終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這為經營者上了一課,也讓更多消費者明白了自身權益的分量和價值。遠高於商品價值的懲罰性賠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也是法律自身威嚴的呈示。
不過,關於“過期1分鐘”和“索賠1000元”這裡面的兩個數字,網上還存在一些爭議。有網友認為,食品多久會變質,很難判斷准確時間,企業劃定的保質期也是大體時間。現實中,許多食品過了保質期并不會變質,仍可食用。所以,商家因銷售過保質期1分鐘的酸奶而被罰,似乎有些太嚴苛了。這種觀點反映了一些人對保質期的法律屬性存在誤讀。按照法律規定,包裝食品標簽所標明的保質期應有截止時限,若以日為時點,截止時間應以當日24時為限;若保質期限是截至具體的小時、分鐘這樣的時點,則以該時點截止時間為限。保質期是法律概念上的邊界值,并非物理概念的臨界值。過了保質期的食品未必已變質,但不可再銷售。保質期法律意義上的邊界不可侵犯。銷售過期食品,過期時間的長短只是對應違法程度和可能造成的損害有所不同,而違法性質上并沒有什麼不同。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該規定不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便於監管部門執法檢查,也是為了提醒經營者重視食品保質期等信息,如果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就要提前做好安排處置。我國《反食品浪費法》明確,超市、商場等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食品加強日常檢查,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分類管理,作特別標示或者集中陳列出售。該案中超市老板未將即將過期的酸奶作分類處理,即使不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故意,也存在疏於管理的過失。 |